导读:我国美白祛斑类化妆品监管现状,目前,化妆品的监管方式主要以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为主。
1法规定义制约美白类化妆品监管
现阶段,对化妆品的主要行政监管依据是1989年颁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1991年颁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按照条例规定,特殊用途化妆品共计9类,祛斑类化妆品被列为特殊用途化妆品,而具有特殊功效美白类化妆品,却被现行法规定义挡在了“特殊用途”范畴之外,监管部门只能按照一般化妆品进行监管,致使监管部门对此类化妆品成分的掌握以及上市后的安全性评价及监管模式受到制约。相对陈旧的定义或已不适应当前化妆品细分及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2化妆品法律法规罚则偏轻且不够具体,缺乏操作性
现行的“条例”及其“细则”同时还严重制约着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例如,“条例”对经营者索证不规范或销售未索证化妆品的行为没有具体的处罚措施;对说明书、标识有宣传疗效、使用医疗术语及夸大宣传功能的化妆品只能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对自制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没有具体的说明和相应的处罚措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涂改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只能“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进”。如此轻微的法律责任,违法成本过低,使“企业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要求难以落实到位,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也受到约束。
3监督手段滞后,给美白祛斑化妆品日常监管增加难度
目前,化妆品的监管方式主要以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为主。行政监督主要依托于现行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滞后,致使行政监督的惩戒威慑力变弱。技术监督主要依托于检验机构,对化妆品的安全性评价多限于对产品标准和规范规定的技术指标的评价,也呈现技术含量低,检测手段单一,技术更新速度慢等劣势,这与美白祛斑类化妆品中添加的五花八门的“成分”不相匹配。正因为现行的监督手段落后,使得美白祛斑类化妆品监管难度增加。
行业分析报告《中国化妆品市场产销调研及投资方向研究报告(201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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