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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针对消费贷款业务,汽车金融公司应在以下几方面加强风险规避:(1)为适应汽车和金融市场时刻变化的市场环境和客户情况,汽车金融公司应对整个业务调查、审查、审批和后续保障和服务流程做全面细致的监控,并定期(如按月)进行业务流程细节的调整。
(一)扩大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
国外的汽车金融服务贯穿于一辆新车从下线到报废的始终,从产品咨询、签订购车合同、办理登记手续、零部件供应、维修保养、保修、索赔、报废等,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汽车金融服务链。因此,有关部门应在条件成熟后适度放松对汽车金融公司在融资、网络、业务范围等方面的限制,使其凭借专业化服务推动汽车产业的整体发展。具体如下:1.扩大融资租赁业务许可范围。所谓汽车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汽车的特定要求和对汽车制造厂商的选择,出资向造车厂购买汽车并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分期支付租金的一种融资模式。在租赁期限内汽车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且承租人履行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以后,汽车所有权即转归承租人所有。该业务促进了汽车的生产和销售,还可以刺激人们将潜在需求转化为现实需求,如对高档车的购买或消费。新《汽车金融管理办法》的出台为汽车融资租赁基本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政策许可,待其他条件成熟,汽车金融公司应迅速和充分借鉴国外的先进融资租赁推广及管理经验,花大力气进行业务板块的培育,为后期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2.汽车置换业务。所谓汽车置换即是车主在补足差价后能将自己的旧车换成新车,亦包括以旧换旧。在国外,一家品牌专卖店通常除了卖新车还负责买卖本公司品牌的二手车。此项业务不仅利润丰厚,而且有助于培养客户的品牌忠诚度。汽车金融公司往往与厂家熟稔,在估价、处置方面享有技术优势,所换回的旧车可再次租赁、出售,或直接送回厂家拆解利用。
我国目前重复购车比例已达1/3,加上汽车普及率的提高、换车周期的缩短,重复购车必将在不久的将来呈上升态势,因此汽车金融公司开展此业务很有必要。
3.其他业务。汽车金融公司应适度参与其他诸如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保险业务以及信用卡业务等,使我国的“汽车金融业”从汽车消费信贷业变成真正的汽车金融产业。具体来说,应收账款保理即汽车金融公司作为保理商,从汽车制造厂商处受让以汽车经销商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并提供包括销售分户账管理、预付账款融资、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和坏账担保在内的综合服务;汽车金融公司可与保险公司联合开发如新车保险、二手车保险、担保业务等保险产品;汽车金融公司与银行合作发行汽车专属信用卡,为车主或潜在车主提供储蓄、购车、租车、维修、燃油等多重服务。
(二)加强业务经营中的风险控制:
1.针对批发融资业务,汽车金融公司应在以下几方面加强风险规避:(1)授信评估标准的更新。汽车金融公司的授信评估标准应及时根据汽车市场变化和汽车经销商所经营品牌的市场状况更新各项指标和标准。(2)授信额度和担保条件准确化。汽车金融公司应充分和所属汽车制造商合作,适时获取汽车经销商所需采购车辆台数、金额和短中期资金需求量,以此为依据、兼顾经销商的财务状况,给予适度的授信额度,不紧不松。汽车金融公司给予汽车经销商适当的担保条件,要更多研究《担保法》和汽车金融行业的相关规定,根据汽车经销商的以往信用记录、投融资情况和收益率,做好实地考察和审计的前提下,才能做出可行的担保条件审批。囿于市场、法制等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企业诚信体制尚未健全完善,导致动担保目前在我国难以推行,因此有必要探索有附加条件的半浮动担保,从而激发汽车金融融资活力。即在汽车经销商信贷融资过程中,经销商可将自己的全部或部分由债权人选定的企业财产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取得贷款,同时附加债权人审批的条件,使债权人与汽车经销商之间的风险和利益相平衡,有利于汽车经销商对财产尤其是库存车辆的销售,也有利于对经销商回收资金偿还贷款进行监督。半浮动担保是我国目前支持汽车金融服务发展的现实选择。(3)贷款管理和还款违约风险管理汽车金融公司应加强不定期审计制度,同时定期进行汽车经销商重要管理人员如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培训和制度灌输,从客观和主观上改变其违规意愿和想法。同时对有过贷款违规记录的汽车经销商,除提高授信担保条件、从紧授信额度外,还应加强市场监管部门的到店访谈,与汽车制造商一道进行制度检查和思想教育、财务检查,对该类经销商可能发生的变化做出及时处理。
2.针对消费贷款业务,汽车金融公司应在以下几方面加强风险规避:(1)为适应汽车和金融市场时刻变化的市场环境和客户情况,汽车金融公司应对整个业务调查、审查、审批和后续保障和服务流程做全面细致的监控,并定期(如按月)进行业务流程细节的调整。如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的上汽通用汽车金融公司用于客户资质审查的评分表(Scorecard),会根据汽车销售市场变化情况以及上一监控期间信贷资产客户的违约情况,进行客户分行业、收入、居住区域等各个因素的综合评价,并调整评分表的相关项目条件和标准值。(2)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从贷款的申请、风险管理,审查和审批、客户资料提供以及贷后担保手续完善、贷后管理等各个环节无一不体现汽车消费贷款风险管理的水准。抓好以上几个环节将有利于专业汽车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三)汽车金融行业风险的多元化分担,汽车金融公司可联合其他金融机构为其信贷业务的开展提供汽车金融行业风险分担的多元化方式,实现共赢。
1.汽车金融公司可与保险公司联合开拓汽车信贷市场,稳步发展汽车批发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保险业务,促进汽车消费市场平稳发展,也使保险公司的业务更加全面。
2.汽车金融市场可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使机动车登记证称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担保凭证,简化担保手续,建立多元化的担保方式,为汽车金融的扩张提供有效的风险转嫁手段。
从国际经验来看,汽车金融除为客户提供消费信贷服务外,还可为其提供融资租赁、购车储蓄、汽车保险业务、信用卡、维修、车辆处置、汽车应收账款保理、汽车应收账款证券化等与汽车消费相关的多种服务。相比之下,我国汽车金融公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则显单一和趋同。
依照新版《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经我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币业务:提供购车贷款业务;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八)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九)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十)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十一)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十二)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十三)经我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但事实上,我国汽车金融服务市场的主体——商业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一般只提供消费信贷和少量信用卡购车业务,并且规定在首付20%~50%后在3~5年内分期付款。其中,汽车金融公司受政策所限其业务范围与商业银行基本雷同,只提供一般性分期付款业务,由于利率受限,只能对还款方式和期限稍作变通。依照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第1号令发布新《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可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但实际投入进行融资租赁的汽车金融公司,目前还没有出现。
我国汽车金融公司目前经营的业务主要有两方面:批发融资业务和汽车消费贷款业务。首先,在批发融资业务方面,目前仅提供新车融资贷款和展厅建设贷款,并严格限定了融资车辆的停放地点、汽车经销商的远程展车、新车融资贷款的首付款资金筹措等。新车融资贷款是给予汽车经销商一个符合其实际采购需求的循环可使用额度,根据经销商的还款情况做适时补充,为其业务的正常运行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同时,汽车金融公司的新车融资贷款通常有一个免息期,因此有效降低了经销商的财务成本,减轻了资金负担。而作为汽车经销商批发融资贷款的另一大板块,展厅建设贷款属于项目贷款类,由于初始条件较苛刻,因此国内汽车金融公司发放该类贷款笔数不多、信贷资产占比很小。其次,在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方面,我国的汽车金融产品目前仅限于分期付款买车以及汽车融资租赁,且以前者为主,后者即汽车融资租赁方式所占份额极少,且面向消费者的“汽车租赁”只相当于租车,缺少信托租赁这种融资模式,同时国内汽车金融服务机构亦不得以分期付款合同的转让或再融资方式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
此外,风险控制环节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现有法律对分期付款销售方式缺少规范,比如未对分期付款交易标的的所有权转移、分期付款交易的违约救济等作出明确说明,只能套用民商法、经济法的相关条款。无法确保交易当事方的毅力,致使担保权的实现在操作上有难度。其次,存在诸如地方车管所对于抵押手续的随意性大、制约全国性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经营,司法诉讼周期长、成本高、胜诉易,执行难等执法环境方面的问题。再次,各家汽车金融公司在具体的包括批发融资和零售融资业务的风险控制过程中还存在经营指导方针出现偏差、授信额度失准、评估体系更新速度较慢、对借款人资信调查不够深入细致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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