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应商的议价能力
1.种子研发机构
随着市场竞争愈加激烈,种企数量迅速下降,从 2010年的 8000 多家减少到 2015 年的 4000 多家。从目前现状而言,我国绝大多数农业种子企业还只停留在“制种和生产”两个环节,部分或完全依掌科研机构提供品种,即研发机构是种子公司最重要的供应商,掐住公司的命脉,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但是,由于产业市场化和人才市场化,种子公司可选择其他科研机构或农科院校研制的品种,种业公司还可通过聘请行业专家和培养人才等方式提升自我研发能力,这些举措都将有力地削弱科研机构议价能力。所以,来自科研机构总的威胁力属中等。
常用的制种设备主要有种子质量检查设备、冷库贮藏设备和基本的农耕收割设备。而这些设备市面上较多,均属于常规耐用设备,且复购性不强。所以,制种设备公司对种子公司的议价能力较弱。
3.试验田提供者
种子公司需要的育种试验田从几十亩到数百亩不等,根据种子生长习性需分散在不同地域,即试验田的租赁具有分散性和流动性。而中国农村现状是大量耕地撂荒,双季稻变为一季稻,所以,试验田提供者的议价能力很弱。
二、购买者的议价能力
1.经销商
由于种子是面向广阔农村,而种子公司又无法全面深人农村,必须借助遍布各乡镇的农机服务站和个体经营户的零售终端平台,这些平台就是种子公司的经销商。经销商的利润完全来自销售差价,加上找其代销的种子公司多,选择性强,故经销商的议价能力自然就强。
2.散户
种子公司也会依靠自身的营销能力向部分散户销售种子,一般而言,散户视种子的质量、栽种技术和生长条件重于价格。再者,散户也难以形成抱团要价的趋势,所以,散户的议价能力于种子公司而言属于偏弱。
三、新进入者的威胁
1.产业链的相关者
以种子公司为主导的产业链相关者分为直接相关者和间接相关者。直接相关者有种子研发机构、种子销售商、种子种植户等;间接相关者有育种设备公司、农药化肥公司、农机公司等。这些相关组织对于种子公司的经营模式、盈利水平、管理方式等均有不同程度的掌控或了解,一旦洞悉经营奥妙,待公司现金流充裕、运转稳定、资源整合能力强时即可能采取收购、兼并重组、控股等方式进军种业领域。其中,又以研发机构为最大可能,因为它掌握核心技术。但2010年新修订的法律规定新种子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3000万元,资金壁垒使得一些原有意向兼并下游种子公司或自立门户的科研机构不得不放弃。所以,产业链相关者的威胁程度中等偏上。
2.营运模式类似者
与种子公司经营模式相似的有食品广、烟草公司、医药公司、饲料厂和一些农资贸易公司。由于这些企业的经营过程中一环或多环与农业有一定的关联性,运作模式也十分类似,在高利润的驱使下,当时机成熟时,这些企业稍作调整即可改行进人种业领域,但其威胁程度相对较弱。
3.掌握转基因技术的高科公司
转基因不等同杂交,前者是将人工合成的DNA片段植人特定的生物中,让植人片段与受体的基因进行重组,后者类似于雌雄配对。由于转基因技术具有提高抗病能力和产量等绝对优势,故是未来种业发展的主流方向。所以,拥有转基于技术的高科公司对我国种子企业威胁较大。
四、替代品的威胁
由于种子是农业的源头,且受土壤的酸碱性、气候条件、栽培技术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所以,种子在根本上几乎无替代品。但在品种的型号、栽培技术上存在替代,即一个公司的种子可以替代另一个公司的种子,一种栽培方式可以替代另一种栽培方式,但终究没有改变种子的实质。故替代品的替代能力没有。
五、同业竞争者的竞争程度
我国农业种业市场随着《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种子法》、《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及中国加人WT0,原有种业市场格局被打破,正在形成管理法制化、研育科学化、产销市场化和服务专业化的新型种业体系。竞争恣势已是“跨国种业大军压境,本土种业内忧外患”。我国种业市场化进程是《种子法》颁布开始的,自此跨国种业公司以蔬菜和花丼种子为突破口,采用合资方式入境,如泰国正大集团与中国种子集团公司合资组建东方正大种子有限公司、荷兰纽内姆种子公司与中国种子集团公司合资成立(北京纽)内姆种子公司、美国好乐种子公司与新疆西域种业合资成立新疆西艺好乐种子有限公司等;一些境外公司采取在中国建立办事处、试验站、研发中心和注册公司等方式进人,如美国先锋公司和圣尼斯公司在辽宁铁岭建研发中心、在东三省建实验基地,瑞士先正达、以色列海泽拉在山东寿光建实验站,美国圣尼斯、瑞士先正达、荷兰比久、荷兰瑞克斯旺、荷兰安沙等则在中国注册新公司。2000年是中国种业分水岭,我国民营种业发展迅速,高峰期达8700多家。目前已有超70家外国种业公司进人中国市场。本土种子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的有2000多家,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有200多家,其余为微小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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