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环境(P)
1.政策重视不够
我国2008年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是最早规定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的立法文件。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导向上来看,防治农业面源污染这个问题是在201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首先明确提出的。《纲要》在第二篇第七章“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下的第四节“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提出了“治理农药、化肥和农膜等面源污染,全面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这个问题。新《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条首次规定了关于农业面源污染的监测预警。从对我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政策因素追溯来看,我国关于防治农业面源污染这个的问题重视较晚,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在近几年才被纳入法律文件,我国有关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立法起步较晚。

目前,我国有关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主要散见于《水污染防治法》《农业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文件中。比如:《农业法》第58条第二款、第65条及第66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农业部门提出了相关的农业耕地与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安排;《水污染防治法》总则第三条规定了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要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的监测预警。总的来说,这些法律文件中有关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规定多为一句话带过或是附带规定,这使得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的政策性规定很抽象,操作性规定也不具体。

目前,农业已超过工业成为我国最大的面源污染产业。造成农业面源污染的原因复杂,治理农业面源污染也需要多方面共同协作。由于缺乏关于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的专门立法,而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法的政策性法规也没有对各个部门的工作进行具体分工,这就降低了法律的操作性,也导致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在各个工作部门之间遭遇相互推诿的尴尬,进而使得农业面源污染工作的政策导向变为空谈,最终导致实践中对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工作缺乏有效指导。
二、经济环境(E)
1.经济激励机制少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经济激励因素规定很少,尤其是没有单独针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经济奖励制度。关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经济奖励机制只能参照与环境保护相关规定来执行,比如参照《环境保护法》第11条执行。法律法规中没有单独关于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的经济激励性规定,这导致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法缺乏经济激励作用,只能依赖环境保护法相关经济激励规定间接发挥作用。
2.经济奖励规则不具体
从总体上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经济激励规定不具体,不利于实际操作。如新《环境保护法》第11条中虽然有奖励性规定,但是却没有该规定的执行细则,这就使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面临执行难尴尬。具体来看,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经济激励性条文存在法律行为、法律效果等缺位,即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奖励形式、主体行为效果等具体规定,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缺乏统一的准则,甚至在实践中缺乏明确的执行依据,这将直接影响法律的经济激励功能。
3.处罚力度轻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经济性处罚规范很少,纵观环境资源法律体系,几乎没有单独关于农业面源污染的经济性处罚规定。于是有关农业面源污染的经济处罚主要是参照环境资源法有关规定执行。比如参照新《环境保护法》第六章相关规定执行。但是新《环境保护法》中的经济处罚力度都比较轻。尽管新《环境保护法》第59条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但是该规则的适用对象主要限于企业和生产经营者,这就导致其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方面会出现鞭长莫及的情形。现行经济惩罚性规定惩罚力度小主要体现在罚金金额小上,与其说是经济性惩罚不如说是经济补偿,即我国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原则是填平规则,即恢复原貌的法律责任。因此,我国现行经济惩罚性规定不能起到有效预警作用和惩戒作用,不能在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工作中发挥法律的预防功能和震慑功能。
三、社会环境(S)
法律体现的社会因素主要是指法律法规中关于社会效益的考量,即法律规定是否能够调动社会成员积极性,鼓励社会大众参与保护法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涉及有关社会因素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新《环境保护法》中。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第6条、第9条以及第12条中。其中第6条规定了单位和个人保护环境的义务,第9条规定了基层群众、社会组织、学生以及新闻传媒对环境保护意识的培养和宣传,第12条规定了“环境日”。法律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最基本的行为准则,也是一个现代社会良性运转的保障,故其对社会成员有很大影响。新《环境保护法》对社会因素考虑是比较全面的。首先,第6条从宏观上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环境义务。其次,第9条先从政府的角度出发,规定了政府机构对基层群众、社会组织以及环境保护志愿者宣传引导作用;再从教育机构的角度出发,规定了教育机构培养学生环保意识的义务。最后,从社会舆论的角度,规定了新闻媒体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舆论监督作用。尽管《环境保护法》考虑了多方面的社会因素,但是该法主要是强调环境保护的社会参与,而没有突出对防治农业面源污染这个具体环境问题的社会参与,故其容易导致在社会实践中忽视社会对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的关注和参与。
四、技术环境(T)
1.缺少对防治技术的立法支持
农业面源污染是一个涉及多学科的课题。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既需要法律制度约束也需要科学技术配合,以达到双管齐下的作用。尽管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有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研究与开发的鼓励性规定,但这些鼓励性规定多为一种立法号召,不具有强制性效力,在实践中作用较弱。

这就容易减慢新科技成果进入实践的步伐。《环境保护法》第33条仅仅是原则性指导规定,缺乏实施细则规定,这不利于实际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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