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化肥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8-2023年中国农药产业市场运营规模现状与发展商机分析研究报告》
在从建国初期到二十一世纪的前十年的60 年里,我国化肥流通体制走过了从计划到市场,从专营到放开的三个阶段,目前正处于市场化发展的新时期。
发展历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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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指令的计划管理阶段(1952 年-199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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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 世纪50 年代初开始,国家为加快农业发展,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对化肥流通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国家指令化肥经营任务由供销合作社农业生产资料部门统一经营、调拨。1988 年,由于化肥严重短缺,国务院又下发《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国发[1988]68 号),国家委托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对化肥实行专营,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化肥;分配计划由国家和各级计委统一下达,主要品种的出厂价、进口价由各级物价部门核定,并以省为单位实行综合销售价;同时执行销售平价化肥与农民交售粮食挂钩的政策。 |
有渠道限制的市场过渡阶段(1992 年-2006 年) |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国产化肥供应能力的提高、农资商品供求关系的缓和,1992 年起国家逐步弱化对化肥流通直接管理的力度。此后,国务院分别在1994 年、1996 年、1998 年三次出台了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文件,化肥流通体制由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逐步减少直至取消国产化肥指令性生产计划和统配收购计划;扩大流通组织,形成供销社农资系统为主渠道、农业“三站”以及化肥生产企业为辅助渠道的“一主两辅”流通体制,到“三条渠道”并行;同时打破进口渠道的垄断,增加进口代理机构;价格管理由政府定价改为制定中准价格及浮动范围,再到指导价基础上的市场定价。 |
全面放开的市场经济阶段(2006 年后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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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12 月11 日,我国履行入世承诺,化肥市场全面对外开放,允许国外的企业在中国从事化肥批发、零售和分销业务。2009 年8 月24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取消对化肥经营企业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及组织类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参与经营,公平竞争。 |
(2)农药
①统购统销阶段(1988 年前)
该时期农药流通一直实行国家垄断经营管理,经营方式为计划调拨、统购统销,经营渠道仅限于供销合作社系统农资企业。
②专营阶段(1988 年-1992 年)
1988 年9 月28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委托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对农药实行专营,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农药。1989 年12 月28 日,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农药专营管理,有效遏制了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多头插手、倒买倒卖、价格失控等现象。
③一主两辅阶段(1992 年-1997 年初)
1992 年10 月25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化肥、农药、农膜经营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改革农药专营体制,明确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各级供销社农资经营单位是农资经营主渠道的同时,也确立了农业“三站”和农药生产厂商的辅助流通地位。
④流通主体多元化阶段(1997 年-2001 年)
1997 年5 月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颁布,这标志着我国农药流通管理进入多元化阶段。在监管主体上,《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管工作。在经营上,规定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等七类主体可以经营农药。
⑤全面放开阶段(2002 年起至今)
2001 年12 月11 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农药经营渠道逐步全面放开。2002 年3 月11 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目录》鼓励外商投资高效、低毒和低残留的化学农药原药新品种和生物农药开发与生产,并对外商投资农药批发和零售进行了规定。至此,中国农药市场对外资全面放开。
(3)种子
①选留串换阶段(1949 年-1957 年)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加快恢复农业生产,解决农民对良种的需求,1950 年我国制定了《五年良种普及计划(草案)》,随后又制定了良种管理办法、条例,主要方式是群众就地选留、就地串换、就地繁殖、就地推广。
②“四自一辅”阶段(1957 年-1978 年)
20 世纪50 年代后期,随着农业合作化和农业高产竞赛运动的推进,由于大调大运造成了种子混杂和农业减产,国家确定了“四自一辅”方针,即集体生产单位自繁、自选、自留、自用种子,国家辅助进行必要的调剂。通过以上措施,满足了当时的生产用种需求,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发展。
③“四化一供”阶段(1978 年-2000 年)
为适应农业现代化的要求,1978 年农林部在向国务院呈报的《关于加强种子工作的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四化一供”方针,即品种布局区域化、种子生产专业化、加工机械化和质量标准化,以县为单位统一供种。1989 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1991 年农业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法规和规章的宗旨仍为“四化一供”。这段期间,国家和省、地、县均成立了国有种子公司,并与种子管理部门合署办公,形成了典型的集经营、推广、管理“三位一体”的计划经济模式。
由于“三位一体”的计划经济模式逐步落后于农业生产对种子产业的需要,1996 年国家启动实施种子工程,随后发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促进了新品种特别是杂交品种的选育和推广,并涌现出一批育繁推一体化的种业集团。
④市场准入阶段(2000 年后至今)
2000 年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从根本上废除了国有种子公司单一经营的模式,建立了种子市场准入制度,打破了种子市场的区域限制。自此,民营的种子企业得到迅猛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大,推进了商业化育种的进程,品种更新换代步伐明显加快,种子市场也越来越大。与此同时,我国种子市场逐步融入国际种子市场,国外种子和资金也开始大举进入我国种子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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