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关于构建碳交易体系的思考。同时,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碳资产认可度较低,导致其资产属性大打折扣,进而影响其流动性。
1.制定科学合理的碳配额分配机制。在建设我国碳交易体系过程中,要结合自身碳排放强度下降的目标和能源消费总量的控制目标,科学的设定碳排放总量,合理的确定配额。欧盟在这方面就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由于在配额发放上存在大量的超发现象,因此,EUA在整个运行期间价格波动极大。例如,2006年4月欧盟第一次公布各成员国排放量,各参与主体发现实际排放量远低于预期,引发价格暴跌;同时欧盟规定试运行阶段(2005~2007年)大量的剩余配额必须予以注销,不得在第一阶段(2008~2012年)继续使用,导致价格持续下跌,2007年降至0.01欧元/吨。当前,由于市场供过于求现象严重,价格一直在低位运行。
因此,建议在市场初期配额分配上,仍应以免费为主。同时对部分配额实施拍卖,一方面利用拍卖有助于配额初始价格的形成,另一方面调动企业参与的积极性。此外,政府还要留存一定量的配额,用于平抑碳交易市场价格剧烈波动,避免价格偏离价值,为碳交易市场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空间。
2.建设多层次碳交易体系。根据国家发改委、上海市和北京市已对外发布的碳交易初步方案,我们可以发现,为加强监管,在试点阶段交易产品将以现货交易为主。这虽然有利于及时掌握市场价格波动情况,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来维护碳市场稳定。但是这也很有可能导致各参与主体只在配额上缴阶段时才交易,从而造成市场活跃程度较低,不利于市场长期发展。
欧盟碳市场经验表明,开展碳交易衍生品交易,一方面可以为相关企业的排放权现货交易提供权威公正的定价机制以及有效规避价格风险。另一方面还可以提高相关企业节能减排积极性。因此,我们应当借鉴欧盟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构建现货和期货,场内与场外相结合的多层次碳排放交易市场体系。
3.加强碳交易相关支撑能力建设。目前,我们国内在基础能力建设上与国外还存在一定差距。我们应积极筹备建立企业能耗监测系统,推进认证核查体系建设以及加强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和碳交易总量设定等研究工作。此外,还要积极加强碳交易平台的建设。虽然我国已经拥有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三家全国性机构以及数十家地方交易机构,但与欧盟碳交易平台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
由于碳市场属于政策推动形成,因此,碳资产与其他类型资产存在的一定的差异。目前,碳资产的体现形式主要是减排指标,由于国内碳市场还未建立,CDM项目是其主要体现形式。鉴于其并不是一种标准化产品,国内对于这种非标准化碳资产的价值评估缺乏统一的标准,因此很难取得各机构的认可。同时,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碳资产认可度较低,导致其资产属性大打折扣,进而影响其流动性。因此,我们亟需引入中介机构开展碳资产估值等工作,为碳交易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4.采取分权化治理注重东西部平衡发展。由于我国各区域尤其是东西部间的经济水平、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差异明显。因此,我们在碳交易过程中,尤其是在试点阶段一方面要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自主权来确定减排量、分配排放权;另一方面借鉴CDM核心理念,构建类似机制,由东部提供资金或者技术在西部实施减排,从而抵消东部的碳排放,实现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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