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火电排放新标准对发电装机影响分析。自2014年7月1日起,现有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开始执行污染物新排放限值。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首次发布于1991年,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3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与现行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相比,本次修订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2013年各发电集团火电机组装机总量结构图
首先,新标准区分了现有和新建火电建设项目,并分别规定了对应的排放控制要求,同时为现有火电企业设置了两年半的达标排放过渡期,给企业一定时间进行机组改造。新标准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新建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开始执行污染物新排放限值;自2014年7月1日起,现有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开始执行污染物新排放限值。
其次,新标准大幅收紧了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烟尘的排放限值,提高了新建机组和现有机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在氮氧化物方面,新标准将全部燃煤锅炉排放限值定为100mg/立方米;二氧化硫放方面,新建燃煤锅炉与现有燃煤锅炉排放限值分别为100mg/立方米和200mg/立方米;烟尘方面,燃煤锅炉全部执行30mg/立方米的限值标准。而根据2003年版标准规定,火力发电锅炉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最低限值为400mg/立方米;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最低限值为450mg/立方米。
另外,新标准进一步强化了其适用性,取消了全厂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污染物指标体系,增设了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汞的排放限值;同时新标准还针对重点地区制定了更加严格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中国火电装机市场深度调研与投资前景预测报告(2013-2017)》提到总体来看,修订后的新标准,充分考虑了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基本国情,限值设置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更符合当前和今后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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