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3日,工信部就其起草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主要观点如下。
1、三种车型积分计算规则更加完善
该意见稿对于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燃料电池等三种类型的乘用车车型积分,给出了详细的计算方法,如表1所示。与工信部2016年9月发布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相比,此版意见稿提出了更多技术要求,规则设计更加完善,标准车型积分上限为5分。
(1)纯电动乘用车30分钟最高车速不低于100km/h,纯电动模式下续驶里程不低于100公里。
(2)纯电动乘用车车型,按整车整备质量(m)不同,综合工况条件下电能消耗量(Y)不满足条件一的,车型积分按照标准车型积分的0.5倍计算,并且积分仅限自身使用;满足条件二的,按照1.2倍计算;其余按照1倍计算。条件一:m≤1000kg时,Y≤0.014×m+0.5;1000<m≤1600kg时,Y≤0.012×m+2.5;m>1600kg时,Y≤0.005×m+13.7。条件二:m≤1000kg时,Y≤0.0098×m+0.35;1000<m≤1600kg时,Y≤0.0084×m+1.75;m>1600kg时,Y≤0.0035×m+9.59。
(3)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模式下续驶里程不低于50公里。纯电动模式下续驶里程在80公里以下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车型,其条件B试验中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19578)中车型对应的燃料消耗量限值相比应当小于70%;比例不小于70%的,车型积分按照标准车型积分的0.5倍计算,并且积分仅限企业自身使用。纯电动模式下续驶里程在80公里(含)以上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车型,其条件A试验中电能消耗量应当满足纯电动乘用车条件一的要求;不满足的,车型积分按照标准车型积分的0.5倍计算,并且积分仅限企业自身使用。
(4)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不低于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30%,并且不小于30kW。达不到上述要求的燃料电池乘用车车型积分按照标准车型积分的0.5倍计算,并且积分仅限自身使用。
关于条件A、条件B,该意见稿未给予详述。我们理解,所指分别为储能装臵处于充电终止的最高荷电状态和储能装臵处于运行放电结束的最低荷电状态。
关于综合工况条件下的电能消耗量(Y),以北汽EC180纯电动乘用车为例:续航里程156公里,标准积分为0.012×156+0.8=2.67分。整备质量(m)1050kg,属于1000<m≤1600kg区间,若Y≥0.012×1050+2.5=15.1,则不满足条件一,积分按0.5倍计算,为2.67×0.5=1.34分;若Y≤0.0084×1050+1.75=10.57,则满足条件二,积分1.2倍计算,为2.67×1.2=3.20分。
由此可见,该算法考虑了不同整备质量的纯电动乘用车对应的电能消耗量测算差异,具有较强的合理性;对于新能源汽车企业降低电能消耗量,亦具有一定引导性。
2、新能源乘用车积分考核或于2018年起执行
该意见稿提出,2018-2020年度,乘用车企业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8%、10%、12%,2020年度以后的积分比例要求由工信部另行制定、公布,2016-2017年度对积分比例要求不做考核。
3、政策将引导大型整车厂加快新能源汽车业务发展
新能源乘用车积分可以通过生产或进口新能源汽车、外购获得,如果积分为负且未抵偿,则将暂停部分传统能源乘用车车型的生产或者进口。我们判断,外资实力车企为了达到意见稿提出的新能源汽车积分的规定,将加快在华新能源汽车的产业化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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