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我国中药材市场流通及推进实施GSP现状,对不合格品 (主要为劣质药品)的处置在行业中具有不现实性;这些矛盾使得目前的GSP监管仅仅集中在规范的药材流通企业,对大部分的非规范企业的中药材流通监管缺 失,而这些企业为了规避政策风险,自然地将非合规的内容排除在企业日常经营之外,这就进一步降低了监管政策的落实成效[5-6]。
1984年开始我国执行GSP(试行),由国家发文并在医药行业内执行,1992年对规范进行了修订,1995年开始推进GSP认证,同时规定新开办医药经营企业必须按GSP要求验收发证经营。从2000年起,对未取得GSP认证的医药经营企业不受理合格证的申请。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中药材为药物,应严格按药品管理流程进行管理。但考虑到中药材的传统及行业现状,目前政府对中药材的管理很矛盾。首先,从政策层面来讲,对中药的原材料生产管理采取比较宽松的农产品对策,中药材的行业准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在产地经营中药材不用许可,谁都可以卖。二是在中药材集散交易市场,由当地政府部门进行松散的市场管理[4]。经过多个部门多年来的共同努力,全国先后取缔了116个非法药品集贸市场,1996年批准保留了目前的17个中药材专业市场。三是通过GSP认证的中药材专业经营企业,严格按照GSP条款进行监管。这一政策设置和监管现状导致政策的模糊性,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很多环节无法按照法律的明确规定来严格落实。其矛盾的核心有几个方面:(1)中药材“一季生产全年使用,一地生产全国使用”的基本特性决定了中药材本身的低成本与存储及质量保证、物流等高成本的矛盾,使得中药材缺乏作为药品管理的基础条件。(2)从目前对中药材管理政策的设置使中药材从农副产品的属性转变为药的属性过程的模糊性。(3)若严格按照药来监管中药材,对不合格品(主要为劣质药品)的处置在行业中具有不现实性;这些矛盾使得目前的GSP监管仅仅集中在规范的药材流通企业,对大部分的非规范企业的中药材流通监管缺失,而这些企业为了规避政策风险,自然地将非合规的内容排除在企业日常经营之外,这就进一步降低了监管政策的落实成效[5-6]。
相关分析报告:中国中药材市场运营格局与发展前景预测报告(201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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