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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液态石油产品行业市场现状,我国液态石油产品市场调查分析,液态石油产品市场战略咨询报告请参考《2013年中国液态石油产品行业市场调研报告》
2012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对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摄氏度/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征收消费税,开征时间为2013年1月1日。此前,纳入国家税务总局征税范围的液体产品有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溶剂油和润滑油。其中,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的单位税额为每升1元;柴油、燃料油消费税的单位税额为每升0.8元;航空煤油暂缓征收。而调整后的政策,将MTBE(甲基叔丁基醚)、芳烃等用于调油和化工原料的产品亦纳入征收范围,且按照每升1元来征收。随着调和油品市场的不断发展,近两年来地炼芳构深加工产业迅速发展壮大,到2012年底国内投产以及在建芳构化装置产能超过1000万吨。但此前未纳入国税局征税范围的液体产品如MTBE(甲基叔丁基醚)、混合芳烃等调和汽油类都将在新政中被征收消费税。因此消费税新政执行后,由于下游所有产品需交税,成本价格的转嫁或将导致产品滞销,而深加工方面的原料加税后,则意味着地炼或将面临大幅亏损。与此同时,基本采用调和油的民营加油站生存将更加艰难,从而导致成品油加油站促销力度全面降低,而“两桶油”在成品油供应上的“垄断”地位则将进一步加强。但值得注意的是,原定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的液体石油产品消费税新政目前进行并不顺利。一方面,山东省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管理问题的公告》指出,“总局2012年第4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其他原料’暂按‘其他原料油’掌握”,市场普遍解读为“以醚后C4为主要原料的MTBE和芳烃汽油将被排除在消费税的纳税范围之外”;另一方面,截至目前,各地炼油企业没有接到国税部门任何征收消费税的通知。由于近期已有各级企业和协会向地方国税局申请免税,该政策的执行或被推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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