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行业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从事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以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主要参与对象是银行与企业。

我国的融资担保行业于上世纪90 年代兴起,历经短短20 多年的时间,时至今日,已在融资领域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融资担保行业与商业银行的合作逐渐加深,融资担保行业为市场主体从信贷间接融资渠道起到了一个拓宽的效用,特别是在服务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上取得了一定的突破与成果。截至2014 年末,我国融资性担保机构一共7989家,融资担保在保余额2.34 万亿,其中中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占比约60%。
然而,融资担保行业在我国的发展状况并不理想。担保业务规模受社会融资规模影响较大,2010- 2011 年融资性担保行业在保余额经历快速增长,2012 年后随着中国宏观经济下行,担保行业发展速度明显放缓。受中小企业经营困难、信用水平下降影响,担保行业业务风险上升,代偿发生情况不断增加,部分担保机构因失去代偿能力而倒闭,融资担保机构数量连续两年负增长。尤其是近期浙江、河南、山东、四川等多地关于担保公司跑路的事件层出不穷,由此,关于我国融资担保行业经营状况和未来前景的讨论众说纷纭,而融资担保行业的不佳表现也直接影响到了融资市场及商业银行放贷的状况。各地多家商业银行纷纷将融资担保公司拒之门外,融资担保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遭遇了前所未有的瓶颈阻碍。
二、融资性担保行业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顺应了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势
融资性担保行业是随着国内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发展,在尚不健全的金融体制和金融环境下,为满足因市场交易主体的巨大信用担保需求,在政府与市场的双重作用下应运而生的, 是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部分,也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补充。
融资性担保行业作为普惠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实实在在地起到了缓释融资风险的作用,对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促进了中小微企业的发展
近年来,随着融资性担保机构规模不断扩大,融资性业务覆盖面不断扩大,融资性担保公司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日益增强。2015 年全国融资性担保机构为近2 万亿元企业经营性贷款和个人消费贷款提供了担保,其中主要是中小微企业的经营性贷款担保,弥补了中小微企业缺乏抵押资产、信用信息不对称的缺损,架起了中小微企业与银行之间的桥梁,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推动了产业结构的改善和优化
2015 年全国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的近2 万亿元全市融资性担保中,为“两高一剩”行业和房地产行业提供的担保金额占比较小,向科技创新和新农村建设方面的经营性贷款倾斜较大。通过金融杠杆,减少对“两高一剩”行业和房地产业的投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新兴行业的投入,推动供给侧改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融资性担保行业存在的困境
(一)监管、服务不到位,监管能力不够
目前,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审批权在省级金融管理部门,设立、变更初审、年审和业务监管等具体工作在县(市)区级金融管理部门,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重审批、轻监管、轻服务的现象。地方监管力量不足,监管水平不高。各级金融监管机构缺少基层实地调研,政策制定及配套服务跟不上;基层监管部门普遍缺乏金融工作经历和监督检查工作经验,业务不熟、专业不强、处理复杂情况能力不足,难以及时发现和纠正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违规行为,容易助长其违规经营的侥幸心理。
(二)缺乏风险补偿机制,行业本身的可持续发展水平弱
一是实力不强,抗风险能力弱。从市场统计数来看,融资性担保机构核心资本金低下。截至2014年底,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机构总数近8 千家,核心资本金8 千亿元人民币左右,担保机构平均核心资本金不到1 亿元人民币,公司实力明显不强,担保总量相对有限,抗风险能力较弱。二是行业盈利水平低,系统风险大。受经济运行下行压力及金融机构贷款规模压缩影响,中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弱,发展滞缓或破产增多,加之企业互保链的牵连,风险的传递,担保公司首当其冲,部分担保机构出于防范风险的需要主动缩减业务规模,导致担保业务明显萎缩,代偿金额直线上升,融资性担保代偿率由2010 年的0.7% 上升到了2015 年的2.17%,加之银行争夺优质客户并“去担保化”的影响,担保风险加剧。据测算,融资性担保机构只有当担保量达到净资产3 倍才能实现盈亏平衡,达到5 倍才能盈利。
由于担保行业公开数据有限,我们筛选了14 家主流担保机构作为样本数据,2014 年平均ROE 在6.3%(14 家样本担保机构中,除4 家担保机构因从事委托贷款或创投等高收益业务而获得6% 以上的平均资本回报率外,其余10 家担保机构的平均资本回报率均在5% 以内),盈利能力不足。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无法通过正常经营担保业务实现盈利,导致偏离主业和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影响了行业整体的健康发展。
(三)外部环境有待改善
一是政府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不够。
政府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缺少有效的奖励,对因此发生的代偿没有适当的补偿,制约了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积极性。二是银担合作地位不对等,突出表现在风险分享机制失衡。银行对担保公司设置门槛高,在银担合作中处于绝对的优势,合作条件基本上由银行主导,担保公司全额承担风险,不利于风险的合理分散,既要承担100% 的风险,又要向银行缴纳10%—20% 不等的保证金,融资成本太高,对担保行业造成了极大影响。三是追偿所需司法程序复杂。
融资性担保机构发生代偿后,追偿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复杂、进程缓慢、周期漫长,担保机构的反担保措施难以落实,企业抵押资产难以变现,且房产、国土等部门不认可担保公司作为抵押登记的主体资格,形成资金沉压,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正常运营。四是社会环境不利于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目前大量没有获得许可证的担保机构借担保之名做投资、放贷业务,甚至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业务,损害了融资性担保行业和整体声誉,对其业务开展带来一些不利影响。
(四)融资性担保机构自身经营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是没有防范系统性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多数民营担保公司是在经济高速发展期组建的,为了获取最大的收益,在经营过程中忽略了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按照经济上行和各自对技术性风险的控制能力进行资产配置,在经济下行和系统性风险来临时,无法在短期内获得有效的流动性补充,资金链断裂,面临退出或破产的风险。二是合规管理不到位,人员素质不达标。当前,融资性担保机构往往单纯重视业务拓展,忽视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完善,导致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并加大了经营风险。业务品种单一,集中在传统的贷款担保业务,创新能力不足,缺乏竞争力,除信用贷款、质押贷款外,工程贷款、保全担保、履约担保等品种有待开发。
四、破解困境的对策分析
(一)深入调研当地实际情况,科学规划地方
性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法规体系,并给予正确的引导一是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大力释放市场活力,是经济新常态的必然要求。对于变更简单事项应下放,减少环节,提高行政效率。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大调研力度,深入了解融资性担保行业和融资性担保机构面临的现实困难,科学规划、完善地方性监管法规体系,修改或废除阻碍经济和行业发展的制度办法。尽快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法人治理、内部控制、财务核算、风险管理、风险分担、信息披露、信用评价、市场退出等统一监管实施办法,并将工作落到实处。二是注重强化监管力量,加大服务力度,解决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中的实际问题。同时要加强人才建设,建立从业资格准入制度和失信惩戒机制,鼓励和支持融资性担保公司加强行业自律,从而保证担保行业人员的专业能力,提高人员业务素质。
(二)发挥政府支持作用,提高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能力
一是通过增资和整合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已有经营较好的融资担保公司的基础上,通过政府(政府融资平台)参股(不低于30%),将原担保公司改组成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公司,同时对各县市区融资能力较差的担保公司进行兼并整合,或者吸收各县市区融资能力较差的担保公司成为其分支机构,实现集团化管理开展业务,通过政府主导成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实现政府的增信,增加与银行机构的合作能力,可以更好地贯彻落实和争取国家有关的信贷政策,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和担保难问题。二是建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
依据《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 号第三条的有关规定,整合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担保体系建设,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和扶持基金,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主营担保业务提供风险控制保障,并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加大扶持力度,进行适当奖励。三是建立再担保公司,完善风险机制。通过开展多元化再担保产品,稳步提升全市担保规模,不断放大杠杆效应,增信扩能,促进行业服务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的提高。四是建立银担信息共享机制。
协调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推动建立政府信用查询平台。支持小微企业信息整合,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公司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从而提高担保公司对受保企业的风险预警和掌控能力,防止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风险。
(三)重构新型的政银担合作机制,探索构建其他形式的政+ 担合作模式
一是落实政银担三方共同参与的合作模式。政府要发挥作用,加大投入,积极落实政银担合作机制,完善资金补偿和担保代偿补偿机制,实现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风险在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的合理分担。
二是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政策导向,按照“风险共管、责任分担”的原则,与担保公司建立互利共赢的业务合作关系,主动对接,简化手续,积极扩大、深化政银担合作。
三是应积极拓展担保业务新品种,允许企业开展票据承兑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担保业务,兼营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等以及增大自有资金投资比例。同时,摸索将担保资源向租赁业金融机构的租赁产品上配置,实行租赁担保,构建政租担合作机制;将担保资源向证券业金融机构的证券产品上配置,实行“债券担保”,构建政证担合作机制等新型政+ 担合作模式,延长企业融资期限,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担保机构自身建设,完善自身的风险管理和控制体系
一是完善风险控制体系,提升管理风险能力。
二是建立风险预警机制,规范企业经营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业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在守法经营的基础上谋求新的业务盈利点;三是要针对工作需要和职业需求,对全体员工进行思想文化教育和技能管理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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