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月1日起,国家对进口原木和锯材实行“0”关税政策。
2001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税171号文件规定,以林业“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木片、木地板和小木制品等)免征企业所得税。
2005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出台了新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扩大了贴息对象和贴息范围。
2006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税102号文件规定,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纤维板、刨花板和细木工板)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继续执行到2008年12月31日。
除了优惠政策外,国家根据产业发展规划,也对资源消耗大、综合效益差的小型人造板项目进行了限制用地规定。日前国家国土资源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规定:单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高中密度纤维板项目,和单线3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木质刨花板项目列入《限制目录》,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为了防止木材资源过渡消耗,鼓励发展节约代用性产品,2006年,中国政府对木材及木制品的税收政策进行了四次调整。2006年4月1日起,首次征收实木类地板以及实木装饰板消费税,税率为5%,在生产环节征收。
2006年9月15日起,取消对枕木、软木制品等产品的出口退税;同时将胶合板、强化木地板、木窗、木门和家具的出口退税率由原来的13%下降到11%。
2006年11月1日,首次对木片、实木地板和一次性筷子加征税率为10%的出口关税。
2006年12月国税函1263号文件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取消实木复合地板的出口退税(增值税、消费税)。
由于被认为是资源型产品,人造板出口退税率近几年来一路下行,从13%一直被调到5%。
2008年11月17日,财政部发出通知,从12月1日起,将人造板的出口退税率重新调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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