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规划,地方为主,活力优先;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多头并进;创新应用型研发机构的体制机制;围绕应用研发机构构建创新生态系统;政府要有效支持各类应用型研发机构的发展。
技术创新链顺畅是一个国家创新效率高、创新成果源源不断的重要基础。应用研究是技术创新链的重要环节,是连接基础研究与企业应用的桥梁,创新引领国家都非常重视应用研究,形成了具有活力的应用研究体系。我国应用型公共研究体系经历了从立到破、再重新探索的过程。在当前创新发展的新形势下,产业和企业创新发展对应用研究的需求越来越大,应用型公共研究不足已成为我国技术创新链的一个短板。重建我国应用型公共研究体系非常必要,也非常迫切。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7-2022年中国NB-IOT技术行业运营现状及发展趋势前瞻报告》
应用型公共研究是指共性技术的应用开发活动,具有公共性和应用型两大特征。应用型公共研究体系是所有从事应用型公共研究的机构集合及其内在机制。进入新世纪以后,尤其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随着我国制造业转型升级的压力陡增,珠三角、长三角等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产业和企业对应用型技术的要求越来越迫切,而技术研发部门却又难以有效满足。针对这一突出矛盾,各地政府和企业都做了一些积极探索,核心就是试图重建我国应用研究体系。
重建应用型公共研究体系是我国企业创新发展的迫切要求
(一)产业和企业创新发展对应用型公共研究需求迫切
1.经济新常态下,我国产业转型升级和产品中高端发展,核心技术瓶颈问题凸显。现阶段,我国依靠大规模技术引进来提升传统产业和发展新兴产业的空间越来越小,迫切需要通过形成内生的技术创新策源,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产品中高端发展。从2012—2015年我国制造业上市企业研发资金和人力资本的投入情况来看,制造业转型升级表现出了行业间横向深化显著、行业内纵向深化不突出的特征,即更高比例的研发资金和人力资本投向了电子设备制造、电气机械制造、医药制造等技术密集型行业,而在行业内部,大部分制造行业都没有表现出创新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的趋势。这就表明,我国制造业产品结构向中高端发展的趋势并不明显,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行业内存在核心技术瓶颈,急需外部应用研究力量帮助解决。
2.我国绝大部分企业技术力量弱,自身难以担负应用研究的重任。我国制造业领域,有实力的大企业不多,大量是中小企业,有产业制造能力,但缺乏产业研发能力,自身难以担负应用研究的任务,对公共应用研究的需求非常突出。比较创新领先国家的技术创新链,我们可以发现,在应用研究环节,不同条件的国家有不同的做法:一些企业力量比较强的国家,如美国、德国、韩国等,大企业承担了主要的应用研究任务,政府主要发挥资金资助和引导作用;一些企业力量相对较弱的国家,如芬兰、瑞典、以色列等国家,政府资助设立的公共科研机构支撑应用研究的作用非常突出。当前我国企业力量尚不能担负主要的应用研究任务,需要提升公共应用研究力量,发挥应用型公共研究的支撑作用。
(二)现阶段应用型公共研究不足已成为我国技术创新链的短板
我国研发投入规模不断扩大,研发强度逐年提升,但研发效率并没有随之显著改善,应用研究环节薄弱是一个重要原因。一是大量中小企业没有能力承担应用研究任务;二是公共应用研究机构改制为企业后,共性技术研究力量被削弱;三是尽管各地结合新形势作了很多探索,也有很多经验,但距离具有活力的公共应用研究体系,仍存在着较大差距。
1.专业应用型公共研究机构改制为企业后共性技术研究力量被削弱。专业研究机构改制为企业后,迫于自负盈亏和业绩考核的压力,将更多精力放在了能够带来短期经济效益的专有技术和产品开发上,同时自身也往往会介入生产制造领域,转变成了“商业性企业”或“商业性企业+研发服务公司”,削弱了共性技术研发和下一代技术开发储备的公共服务功能。另外一些专业研究机构改制后,由于不适应市场,难以独立生存,要么被淘汰、要么被合并成了某个大企业的研发机构,譬如我国第一批改制的19家国家级研究院中,目前只剩6家独立存在,其余均已被并入了行业内的大企业,不再承担公共应用研发功能。
2.科学院与地方合作的应用型公共研究机构受科研管理体制约束,多存在激励不足、机制不活、上下不配套等问题。上下不配套主要表现在科技成果与市场需求不配套、科研人员与企业家价值取向不一致等两个方面,科研人员注重学术评价,企业关注市场价值,科学院研究成果往往很难直接被企业所应用;其次,作为体制内的科研机构,院地合作机构人员编制、薪酬结构、绩效评价等同样受到现有科研管理体制的约束。第三,育成中心尽管机制灵活,但多是围绕着某项技术的科研团队展开成果转化,与地方企业的结合度低,技术集成能力欠缺,很难将技术转化为市场化大规模应用的产品。
3.企业化运作的新型应用研发机构未完全纳入公共体系。当前我国研发服务外包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企业化运作的新型应用研发机构一般只能靠自我发展产业,通过自有盈利来支撑研究工作。同时,在生存压力下,企业化运作的研发机构往往只能追着市场跑,研发任务碎片化、低端化,无法形成对长期性、战略性、共性技术的持续投入。当然,随着各地对新型研发机构的日益重视,地方政府对企业化研发机构的支持也在加大,但大多是通过分散的、短期的科研项目给予支持,并没有真正将其纳入到公共研发体系中来。此外,相比官方科研机构,企业化运作的研发机构在户籍指标、职称评定、国家科技项目申请中都处于劣势,无法吸引优秀人才和稳定研究团队,也难以通过前沿创新研究的共同参与来持续提升研发能力。
重建我国应用型公共研究体系的若干建议
(一)统筹规划,地方为主,活力优先
重建我国应用型公共研究体系要摒弃过去由政府大包大揽的做法,调动和利用好各方力量。首先,国家层面要加强统一规划和统筹协调,加大对应用研究的资金支持和政策引导,推动我国科研力量更多向下游扩展;其次,地方政府应成为重建应用型公共研究的主体。地方政府对区域内的技术需求情况掌握多,推动本地产业转型升级的意愿强,对接高校、国家科研院所等基础研究力量的渠道又较为畅通,有条件成为培育区域应用型公共研究的主体。第三,以具有活力为优先原则。重建应用型公共研究体系重要的是加强机制建设,要立足于产业创新发展的要求,以满足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利用社会上各种应用研发力量,发挥各自优势,形成一个具有活力、多层次的应用型公共研究体系,共同为产业和企业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二)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多头并进
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的关键是要在应用研发机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有突破。首先要进一步完善院地合作的投入、分配和激励等机制,强化院地合作研发项目的产业化导向,充分调动科研院所、地方政府、科研人员和当地企业等各方的积极性;其次,让已改制为独立企业的专业应用研究机构继续承担公共研究的职能,明确其在行业共性技术研发等方面的非营利主体地位,通过财政拨款、企业收入留成等办法确保其研发活动的公益性和长期性;第三,把企业化运作的新型应用研发机构纳入到公共研究体系中来,通过基础设施投入、项目经费支持、成果奖励等形式,让其承担部分公共的应用研究任务。
应用研发机构的增量新建要与盘活存量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已有的应用研发资源。一方面要鼓励地方通过院地合作、机构整合、企业新设等形式,积极探索各类新型应用研发机构的建设,形成多头并进、共同参与的地方应用研究体系;另一方面国家在统筹新建应用研发机构时,也要充分考虑结合现有的研发机构。
(三)创新应用型研发机构的体制机制
新形势下我们重建应用研究体系,重要的不在于有没有各司其职的研发机构,而在于整个体系有没有活力,能不能为产业和企业的转型升级提供持续有效的技术供给。为此,我们必须创新官办应用型研发机构的体制机制。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之所以能够走出一条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路径,关键就在于敢于创新体制机制,体制上科学院对先进院进行充分授权,机制上先进院将基础研究与产业化相融合、科研人员与企业相融合,从而激发了科研团队和整个研究院的创新活力。
(四)围绕应用研发机构构建创新生态系统
应用研发机构是技术创新链的中间环节,具有承上启下的功能。以应用研发机构为核心构建创新系统,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也是创新领先国家的普遍做法。应用研发机构要以形成以产品和解决方案的综合技术集成开发为目标,整合本领域内的大中小企业、高校、基础型科研机构和科技中介等,构建一个“产学研政”协同合作的创新生态系统。在这个创新生态系统内,应用研发机构要通过搭建项目孵化、转化、中试等平台,整合国家科研项目、企业创新资助、风险投资等多方资源,为共性技术、科技成果转化等提供从小试、中试到产业化推广的各种支持。
(五)政府要有效支持各类应用型研发机构的发展
重建我国应用型公共研究体系,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但应局限在机构设立、资金支持、方向引导等方面,主导设立而不主导运作,支持发展而不包办运转。针对当前我国应用型研发力量薄弱的现状,政府要加大对各类应用型研发机构的支持力度,同时也要将支持资金集中在关键环节,确保支持的有效性,如在应用研发机构设立初期,要支持其进行基础设施投入;在研发经费上,应实施基于第三方绩效评价的方法,给予所有研发机构公平公正的财政支持。此外,政府要切实帮助应用研发机构解决一些共同难题,如针对普遍存在的中试投入大、资金筹集难的问题,积极设立中试投资基金,通过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改善科技金融环境等举措共同来解决中试难题。
作者: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袁东明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第一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程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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