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银监会统计,截至2015 年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3 家政策性银行、5家大型商业银行、12 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33 家城市商业银行、5 家民营银行、859家农村商业银行、71 家农村合作银行、1,373 家农村信用社、1 家邮政储蓄银行、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40 家外资法人金融机构、1 家中德住房储蓄银行、68 家信托公司、224 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47 家金融租赁公司、5 家货币经纪公司、25 家汽车金融公司、12 家消费金融公司、1,311 家村镇银行、14 家贷款公司以及48 家农村资金互助社。截至2015 年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共有法人机构4,262 家,从业人员约380 万人。
注:①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
②包括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与原深圳发展银行合并)、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和渤海银行;
③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④包括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民营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邮政储蓄银行。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8-2023年中国银行产业调查与发展前景分析报告》
大型商业银行:自成立以来,大型商业银行一直是国内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融资的主要来源。截至2015 年末,大型商业银行的总资产占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39.21%。
股份制商业银行:截至2015 年末,国内共有12 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均获得在全国范围内经营银行业务的资质,其总资产占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18.55%。
城市商业银行:截至2015 年末,城市商业银行总资产占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11.38%。传统上城市商业银行的业务仅限于在当地城市中经营,近年来,随着政府对银行业监管理念的转变,银监会出台了《城市商业银行异地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允许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实现跨区经营。
农村商业银行:前身为农村信用社。1996 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3 号)确立了“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的指导思想,同时决定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隶属关系,并且提出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地区组建农村合作银行。
2001 年,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在江苏省试点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批复》(银复[2001]60 号),选择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江苏省常熟市、张家港市、江阴市率先进行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改革试点,批准上述3 个地区在原农村信用联社基础上,由农户、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自愿出资入股,分别改制设立为3 家农村商业银行。2003 年,在前期农村金融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 号),按照“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推进各地的农村信用社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新的产权模式。根据上述文件精神,2004 年起陆续组建了江苏吴江、江苏昆山、上海、北京、深圳等农村商业银行。
经银监会批准,农村商业银行可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部分或全部业务。
2004 年6 月5 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48 号),明确了“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管,省级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总体要求,“职责清晰,分工明确;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审慎监管,稳健运行”的监管原则,建立省级政府、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银监会、人民银行分工合作,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新监管体系。
农村商业银行作为农村金融改革的产物,凭借其灵活的管理体制、高效的业务流程、规范的公司治理等优势,扎根农村市场,开拓经营,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领跑者。
截至2015 年末,农村金融机构总资产占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12.87%。其中,农村商业银行作为最重要的农村金融机构,以标杆银行为引领,优化业务治理体系,改进人才队伍建设,其可持续经营和金融服务能力不断提升。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的不断发展、农村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国家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投入的不断增加,农村商业银行凭借体制及在客户市场的优势,在农村金融领域具有极大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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