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网摘要: 7月24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清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同发布《广清公积金帮扶贷款政策须知》。
7月24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清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同发布《广清公积金帮扶贷款政策须知》。
通知表明,对于清远市户籍居民,或者派驻到清远市工作的人士,只要在广州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在清远市没有住房,无论在广州名下是否有住房,在清远购房都可以申请广州的公积金贷款。而在清远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想在广州买房,将完全按照广州政策执行。
据悉,广清互贷贷款都由广州公积金审批提供。其中,在广州购房可申请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首付比例、公积金贷款利率、贷款年限等都基本执行广州现行政策。
购买首套房的最低首付是20%。对名下已有一套住房但无贷款记录,或者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但如果名下已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凡是购买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需按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广清互贷在清远购房的贷款额度上限,是按清远的标准执行,即一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为40万元,夫妻双方购买同一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为50万元。
早在2009年开始,珠江三角洲地区广州、佛山、珠海、惠州、江门、中山、东莞、肇庆、茂名等九城先后签订协议,启动公积金异地互贷,在购房城市申请互贷,具体参照当地政策办理。相关行业资讯请查阅中国报告网发布的中国住房公积金行业发展现状及未来五年前景预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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