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基础就是产权制度改革,通过引入各类社会资本形成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机构,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激发企业活力。
2015 年 9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对我国在经济转型的新 时期下国企改革进行了全方位的规划和设计,是指导全面深化国企混改的顶层纲领性文件。《意见》从总 体要求、分类推进国企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等八个方面对国企改革进行了深化、 细致的规划和规范。在顶层设计之下,后期密集出台了包括《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 《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等一系列具体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为推 动国企混改全面深化提供了充足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依据。
军工混改分类分层推进,集中于充分竞争的民品及非核心军品企业。根据混改精神,对于军工等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对公益类国有企业而言,可以采取国有独资形式,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军工集团中涉及卫星、火箭、导弹、舰艇、军机等具有公益或涉及国家机密的核心军工业务应当保持国家绝对控股,甚至全资控股,因此这些领域实施军工混改的可能性相对较小。最适合实施混改的企业应当是军工集团旗下与主业相关度较低的民品企业以及透明度较高、产品能够军民两用的非核心军工企业。因此,军工集团推进混改必然是分类分层有序推进,自下而上首先在二级或以下的企业试点推行,集团层面出于国家安全考虑将保持国家全资控股,混改暂时还看不到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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