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养老保险作为一款保险产品,除了有资产配置的功能,还有具有收益确定,强制储蓄,可对冲长寿风险等特点。
(1)商业养老保险市场目前产品供给仍然有限
目前市场上保险公司提供的具有养老保障功能的产品相对有限,包括养老年金保险与增额终身寿险。但其中普通养老年金保险还不足以成为具有普遍性的养老保障。
三、机遇分析
(1)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养老压力逐年增大
人口结构与老龄化趋势主要由历年出生率、当前生育意愿、预期寿命等因素决定。出生率方面,1988年以来,我国的出生率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此后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化率攀升、养育子女成本和机会成本上升,生育意愿不断下降,导致生育率持续下降。随着第二次婴儿潮(目前30-36岁)的生育高峰逐渐过去,预计未来出生人口大概率将延续下降的趋势。
老龄化方面,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我国老年人口(65岁以上)的数量达到了1.9亿,占全国人口总量的13.5%。未来,随着65岁以上老年人口加速攀升,预期寿命不断延长,以及出生率与出生人口大概率保持低迷,我国老龄化率(65岁以上的人口占比)必将加速上升。根据联合国《世界人口展望2019》预测,到2060年中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规模将达到峰值3.98亿,占比达29.83%。
综上,在人口老龄化加速,生育意愿下降,抚养比持续上升背景下,预计到21世纪中叶,社会面临的养老压力会逐年增大,民众的养老金与养老服务需求会逐年增多。
(2)政策支持
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由“三支柱”构成,“第一支柱”是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组成的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是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组成的年金制度,“第三支柱”是商业养老保险。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广泛,但目前支付压力较大;第二支柱柱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目前以企业年金为主,企业年金市场覆盖率低,发展面临瓶颈。在此背景下,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重要性凸显,近年来鼓励政策持续出台。
牵头部门 |
时间 |
政策/事件 |
主要内容 |
国务院 |
2014.08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
提出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并计划于2015年开展试点。 |
2014.10 |
《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 |
规定了税收优惠政策,但由于税收优惠额度过高(个人缴费部分不超过个人工资收入的30%),未能与税务部门有效协调,试行两个月后被叫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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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 |
国务院常务会议 |
1)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个性化、差异化养老保障,积极提供企业和职业年金计划产品和服务。2)确保商业养老保险资金安全可靠运营,实现保值和合理回报。3)加大政策扶持,落实好国家支持保险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财税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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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 |
《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 |
1)丰富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供给,为个人和家庭提供个性化、差异化养老保障。2)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商业养老保险管理运行制度体系,优化业务流程,提升运营效率,增强业务运作规范性。3)细化完善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重点投资领域业务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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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 |
《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 |
大力发展商业养老年金保险,推动商业保险机构加快开发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的个人账户式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有助于实现养老金融产品年金化领取的保险产品,满足消费者终身领取、长期领取需求。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展与养老服务相衔接的保险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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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 |
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是一项整体工程,要坚持系统观念,按照“小步慢跑、总体渐进”的思路,加快推进顶层制度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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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 |
2018.04 |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 |
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应当以“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为原则,满足参保人对养老资金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管理要求。 |
2018.05 |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从经营要求、产品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财务管理、信息平台管理、服务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对保险公司开展税延养老保险业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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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 |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
明确税延养老保险资金运用在投资范围和比例、投资能力、投资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应当符合有关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从业务条件、大类资产配置、运作规范、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对税延养老保险的资金运用提出了专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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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 |
《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
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由6家人身险公司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销售区域不受试点区域限制。试点期限暂定一年。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包括:人保寿险、中国人寿、太平人寿,太保寿险、泰康人寿、新华人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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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人社部 |
2018.04 |
《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
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
自2008年开始,国务院开始在相关政策中提出通过给予投保人延迟纳税的税收优惠,各个地方政府也开始积极推动个人养老保险产品发展。
日期 |
政策/事件 |
主要内容 |
2008.06 |
《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 |
规定企业为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费用支出在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8%以内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费用支出在个人工资薪金收入30%以内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
2008.12 |
《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意见》 |
第16条明确提出“积极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计划,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 |
2010.06 |
2010陆家嘴论坛 |
保监会办公厅副巡视员施红表示,个人税延型产品目前已经形成初步的方案。 |
2011.05 |
2011陆家嘴论坛 |
国税总局政策法规司巡视员从明表示国税总局正在拟定上海进行个税延递型养老保险试点的方案。 |
2013.11 |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
制定实施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
2014.08 |
新“国十条”:《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
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
2014.10 |
《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 |
完善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支持政策,完善财政税收等支持政策。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 |
2016.03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
完善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包括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和商业保险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持续扩大覆盖面;推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 |
2017.06 |
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 |
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黄洪在发布会上表示,“目前,开展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时机和条件都基本成熟和具备”。同时在税延养老保险监管规制方面,已经有了一个初步的框架;在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的示范条款方面,有了一个初步的示范条款;在税延型养老保险的信息技术保障方面,中国保信开发了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的信息系统。一旦政策出台,保险业就可以比较有效地衔接这项政策的落地。 |
2017.07 |
《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 |
在2017年底前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到2020年,基本建立运营安全稳健、产品形态多样、服务领域较广、专业能力较强、持续适度盈利、经营诚信规范的商业养老保险体系 |
2018.04 |
《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
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福建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一年的试点工作;规定了针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详细税收优惠政策。 |
2018.05 |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对开展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产品管理、销售管理、业务管理、投资管理、财务管理、信息平台管理、服务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要求 |
2018.05 |
《个人税收递延型产品开发指引》 |
明确了产品设计原则、要素及收费管理模式 |
2020.01 |
《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 |
结合建立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制度,完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 |
2020.01 |
全球财富管理首季峰会 |
财政部副部长邹加怡表示将结合试点情况推广税延养老险。 |
2020.05 |
《关于促进本市养老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
积极发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鼓励保险公司继续优化产品设计和服务,探索简化办理流程。 |
2021年5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销售区域不受试点区域限制。期限暂定一年。人保寿险、中国人寿、太平人寿、太保寿险、泰康人寿和新华保险六家头部险企成为试点公司。
业务方案 |
具体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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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目的 |
养老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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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型 |
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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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年龄 |
60周岁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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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年龄 |
账户式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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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方式 |
保险公司可收取初始费用,消费者交纳保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全部进入个人账户。针对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允许相关企事业单位以适当方式,依法合规为上述从业人员投保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提供交费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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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设计 |
积累期 |
积累期采取“保证+浮动”的收益模式,保险公司应为消费者提供风险偏好不同的一个以上的投资组合。在积累期,保险公司应向消费者提供投资组合转换功能,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一定期限内可转换次数、转换时点,以及转换费用收取标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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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期 |
保险公司须提供定期领取(领取期限不短于10年)、终身领取等多种方式供消费者选择。保险公司应制定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养老年金领取转换表(以下简称转换表),可根据预定利率、生命表变化对转换表适时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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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包括身故责任、年金领取责任,鼓励保险公司以适当方式提供重疾、护理、意外等其他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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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规则 |
积累期 |
前5个保单年度内退保 |
退保现金价值不得高于累计已交保费 |
第6—10个保单年度内退保 |
退保现金价值不得高于累计已交保费和75%账户累计收益部分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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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个保单年度后退保 |
退保现金价值不得高于累计已交保费和90%账户累计收益部分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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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期 |
高于累计已交保费和90%账户累计收益部分之和领取期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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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类资产配置 |
保险公司运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资金配置权益类资产比例,可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优化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63号)要求上浮一档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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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中国银保监会将根据其经营长期性的特征和风险实际,在偿付能力最低资本要求上体现监管支持。 |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推进将带来的积极影响包括丰富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产品供给,巩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账户制管理,满足消费者差异化养老需求,带动保险公司康养业务发展;保险公司面临新机遇和挑战,利于保险公司内含价值增长等。
积极影响 |
具体分析 |
丰富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产品供给,巩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与现有的商业养老保险不同,丰富了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种类。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以养老保障为目的,通过退保惩罚机制约束短期退保行为,具有长期养老的特性。中国三支柱养老体系严重失衡,第一支柱不堪重负,替代率进入下行周期;第二支柱覆盖率低,发展缓慢;养老第三支柱占比极低。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作为第三支柱的重要产品补充,有利于第三支柱产业的快速发展,提高市场份额,缓解一、二支柱压力。 |
账户制管理,满足消费者差异化养老需求,带动保险公司康养业务发展。 |
专属商业养老产品采取账户式管理,具有鲜明的储蓄性质,兼具保障和投资功能。1)积累期采取“保证+浮动”的收益模式,保险公司应为消费者提供风险偏好不同的一个以上的投资组合,消费者拥有转换投资组合的权利,满足投保人不同生命周期的养老需求。2)鼓励试点保险公司积极探索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发展与养老、照护服务等相衔接,即养老金领取可与养老、照护服务相衔接,真正实现专属养老保险的养老特性。 |
保险公司面临新机遇和挑战,利于保险公司内含价值增长。 |
专属养老保险产品的“专属性”对险企定价、销售、运营和投资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专属养老保险产品适用于新兴态人群,要求产品定价应适应新兴态人群的收入水平。产品极具灵活性,在积累期具有投资组合转换功能;在领取期,投资者可有多种领取方式选择。另外,专属养老保险以养老保障为目标,要求统筹安全与收益。目前开展此类产品试点的六家保险公司均为大型险企,在精算、投资、运营与服务能力方面都较为领先,我承保此类产品将对保险公司内含价值增长有确定性贡献。 |
四、威胁分析
从2019年3月起,税延养老险新单保费与新单件数开始出现下滑趋势,以税延养老险业务发展最为良好的太保寿险为例,其2018-2020年保费规模分别为0.37亿元、0.75亿元、0.75亿元,2020年保费同比持平,业务增长明显乏力就目前来看,税延养老险试点发展不及预期,主要受制于税优政策力度不足等因素。
(1)试点区域、覆盖人群有限,导致政策效果未完全呈现
一方面,目前税延养老保险仅在上海、福建(含厦门)、苏州工业园区展开试点销售,覆盖范围有限。
另一方面,试点优惠政策适用人群仅包括三类人群:①个体工商户、承租承包经营者;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③领取工资薪金及获得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人。而失业者、自由职业者、小型个体户等无业或灵活就业群体无法享受到政策优惠。此外,目前试点地区税延养老保险运行“个人投保、企业安排”模式,导致投保人不能独立地以纳税人的身份在任何地点和时点实现自由购买,与普通商业养老保险差异较大,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投保意愿。
(2)政策优惠力度较低,对投保人吸引力不足
根据政策,税延性养老险投保时,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此外,在投保人领取养老金时,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当于养老金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7.5%。而2018年10月个税起征点由原来的3500元上调至5000元,12月又推出了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社会个税负担下降,进一步降低了税延型养老险对低收入人群的吸引力。最新个税政策下,以每月64000元应税工资计算,购买税延养老险的税优额度仅为320元,而对于月收入不足5000元的普通居民,税延养老险则不会产生任何优惠效果。
应税工资 (元) |
适用税率 |
税优限额(元) |
未购税延养老保险应纳税额 (元) |
购买税延养老保险应纳税额 (元) |
当期税优额度(元) |
64000 |
35% |
1000 |
20650 |
20330 |
320 |
48000 |
30% |
1000 |
12900 |
12640 |
260 |
32000 |
25% |
1000 |
6750 |
6550 |
200 |
12500 |
10% |
750 |
920 |
820 |
100 |
12000 |
10% |
720 |
700 |
620 |
80 |
10000 |
10% |
600 |
500 |
450 |
50 |
7000 |
3% |
420 |
60 |
40 |
20 |
5000 |
- |
- |
0 |
0 |
0 |
3500 |
- |
- |
0 |
0 |
0 |
(3)政策性产品盈利性不足,对保险机构难以产生激励效果
四部委出台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规定了产品的设计原则、收益类型、费用收入等各种细节信息,保险公司可操作空间较小。其次文件规定保险公司在收入费用时应体现让利客户原则,确保清晰透明、水平合理,保费收取比例较低。初始费中,A、B类产品收取比例不超过2%,C类产品收取比例不超过1%;资产管理费中,C类产品可收取资产管理费,收取比例不超过1%;产品转换费中,公司内部产品转换时,每次收取比例不高于0.5%;跨公司产品转换时,前三个保单年度的收取比例依次不超过3%、2%、1%,第四个保单年度起不再收取。这与个险渠道销售其他保险产品的5%费用率相差较为悬殊,且在一定意义上挤占了优质的保费资源,若无匹配的专项激励方案或考核任务,较难调动保险公司销售人员推广的积极性。
类型 |
A |
B |
C |
|
B1 |
B2 |
|||
保险责任 |
全残责任、身故责任、养老金给付 |
|||
收益类型 |
收益确定 |
收益保底 |
收益浮动 |
|
投资风险 |
保证年利率 |
保证利率≤结算利率 |
保单分红+保证利率 |
收益浮动,风险由投保人承担 |
结算频率 |
月结 |
月结 |
季结 |
周结 |
初始费 |
不超过2% |
不超过1% |
||
资产管理费 |
不收取资产管理费,不设立投资账户 |
不超过1% |
||
产品转换费 |
若在公司内部进行产品转换,则单次收取0.5%以下的转换费;若跨公司进行产品转换,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前三年分别收取不超过3%、2%、1%的转换费,此后不再收取 |
|||
投保限制 |
第一,投保人购买C类产品前,保险公司会对其进行风险评估,并协助该投保人选择适宜的保险产品; 第二,当投保人年龄大于50岁时,保险公司仅能向其出售A、B两类产品; 第三,投保人进行保险缴费时,C类产品每次缴费额度不得超过其当次保险缴费的50%; 第四,投保人进行产品转换时,C类产品账户价值不得超过其全部账户价值的50% |
普通商业保险业务仅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两个主体即可完成整个投保流程,而税延养老保险则复杂得多,涉及投保人、保险公司、中国银保信平台、当地税务局以及投保人所在企业人力部门五个主体。投保人需每月填报税前抵扣申报,再由中保信平台出具税延养老扣除凭证,投保人再将扣除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复杂的业务流程导致投保人办理业务的时间成本较高,并且可能存在填报涉税信息(如个税缴纳方式、单位税务登记等)有误影响正常抵税等风险,从而降低了投保人的购买意愿。这样复杂的承保流程主要因为目前税优政策实施基础为产品制,即税收优惠的效果必须以具体金融产品为载体,因此产品识别、优惠分配等环节存在较高成本。
更多深度内容,请查阅观研报告网:
《2021年中国商业养老保险行业分析报告-产业发展现状与发展前景研究》
《2021年中国商业养老保险行业分析报告-市场运营态势与发展定位研究》
行业分析报告是决策者了解行业信息、掌握行业现状、判断行业趋势的重要参考依据。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调整,未来我国各行业的发展都将进入新阶段,决策和判断也需要更加谨慎。在信息时代中谁掌握更多的行业信息,谁将在未来竞争和发展中处于更有利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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