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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国体育保险行业发展现状、瓶颈分析(图)


       当前,运动员退役后生活保障不足导致生活拮据的案例,使一些体育项目后继乏人;幼儿园和学校体育保险的缺失,使校方难以承担学生体育运动的风险从而规避必要的体育活动,影响民族身体素质的提高;群众体育活动经常因为体育设备的损坏、人身伤害和第三方责任风险缺乏保障而发生纠纷;个人家庭则很难找到化解个人体育运动风险的渠道,在体育活动的参与中陷于两难境地。

       一个国家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是由众多因素所决定的。无论是奥运会、世界杯等大型国际体育赛事,还是日常的体育运动,都需要各个方面通过各种机制的通力支持,体育保险应该是其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一、我国体育保险制度现状与核心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体育保险随着体育事业和保险市场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却远未跟上体育产业发展的步伐,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体育保险仍未形成完整的体系,尚未有效发挥其对体育事业的促进作用,与发达国家相比,体育事业的发展缺少来自保险业的强大助力。

       1、运动员职业风险保障及退役后生活保障不足

       我国体育保险当前面临的核心问题之一,是运动员职业生涯的各种风险保障以及退役后的生活保障严重不足,长期超生理极限训练所造成的运动伤残以及社会交往能力和工作技能的欠缺所导致的大部分运动员退役后的就业和生存压力难以化解。
       
       当缺乏外部供给的情况下,国家体育总局尝试用互助保险的办法解决运动员体育保险缺失的问题,并于2002年9月颁布了《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试行办法》,由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管理运作至今。十几年来,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也充分显示了保险机制的力量,但也因基金来源单一、保障水平较低、保障范围较窄、监督管理薄弱、缺乏社会认知等原因而作用有限,无法全面担当防范运动员风险的重任①。虽然运动员也可以参加社会保险制度下的医疗保险、失业和工伤保险,但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本身较低,且没有针对性,并不能满足运动员的切身需要。

       2、体育赛事和体育活动的商业保险未成体系

       我国体育保险当前面临的核心问题之二,是针对体育赛事和体育活动的商业保险零散且不成体系。保险市场上的200多家保险公司没有一家是以体育保险为主②,虽然有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保险公司开发了体育赛事和体育活动的保险产品,但大多以人身意外伤害和财产损失为主,产品雷同,价格高昂,不能满足体育运动的需要。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上只有一家专业的保险中介公司,即2004年成立的中体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提供专业的体育风险咨询服务,并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发了一些适合市场需要的体育保险产品,如登山户外专项保险、跆拳道运动保险、赛场公众责任险、赛事取消险及志愿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图表:中体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推出的登山及户外运动专项保险
 

图表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中体保险经纪公司参与设计的产品基本反映了目前我国体育保险产品的状况:以意外伤害、财产损失风险为主,将一般保险产品稍加改动,应用到了体育活动上,保障内容单一,保障范围有限,覆盖的专项体育活动数量也较少,针对性不强。

       此外,大型保险公司开始尝试为大型体育赛事提供综合保险服务,如中国人寿产险公司为2012环中国国际公路自行车赛提供了全程的保险保障服务;阳光保险作为唯一保险合作伙伴,连续4年为杭州国际马拉松提供风险保障,尽管其保障还主要停留在公众责任险和意外伤害险领域。

       3、学校体育保险保障力不足

       我国体育保险当前面临的核心问题之三,是学校体育保险未能为学校体育运动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学生是意外事故的高风险人群,但我国学校体育保险的保障能力出现了进一步下降的窘况。目前,我国大学校园“公费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存。在公费医疗制度下,学校的医疗设施较为简陋,医疗水平较低,医疗资源存在浪费现象,无法满足学生的医疗需求。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仅覆盖住院、门诊看病和门诊抢救医疗费等基本社会医疗保障,无法保障学生的伤残和死亡风险。

       2015年之前,一些中小学校统一购买中小学生平安保险(简称“学平险”),此保险提供学生身故、伤残、意外医疗费用补偿及疾病类医疗费用补偿等商业保险保障。2015年6月3日,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明确规定:“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代收商业保险费,不得允许保险公司进校设点推销、销售商业保险。”“学平险”的现象告一段落。

       根据近3年来校方保险理赔数据分析显示,我国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出险率占总体的77.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确实无力承担如此高的风险。商业体育保险和学校之间的合作,是国外校园保障学生体育风险的主要方式,如美国的School Insurance of Florida为弗洛里达州1000多所学校提供意外伤害保险。学校管理者比学生个人和家长更加清楚校园多发的体育风险,同时更加具备与保险公司谈判的能力,能更科学地保障学生的基本体育风险。保险本身就是风险预防的方式,并不能为个人带来额外收益,体育保险产品的购买也绝不是浪费金钱的无用之举,在真正发生意外事故时,能帮助受害者减轻负担。

       学平险取消后,中小学生和大学生几乎只剩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使得本就十分棘手的学生体育风险更加突显出来,学校体育保险留下了更大的空白,不利于学校体育事业的发展。

       4、业余体育保险缺乏

       我国体育保险当前面临的核心问题之四,是业余体育保险的缺乏。业余体育保险保障能力薄弱体现在社会体育保险和商业体育保险两个方面。我国并没有单独的社会体育保险制度,只有社会保险中的医疗保险保障业余体育爱好者面临的部分体育风险,但是,医疗保险并不保障由于体育风险而带来的残疾和身故。体育事故常伴随漫长的康复治疗期,而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欠缺,又无法满足长期的伤残护理需求。在商业体育保险方面,产品单一、投保率低和价格昂贵等问题突出,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

       相比而言,美国的《平价医疗法案》强制所有美国公民投保,也保障业余运动员由于体育风险而产生的后续医疗费用,这一法案构成了美国社会体育保险的主要部分。不仅如此,美国的体育保险公司也为不同规模的团体体育运动提供覆盖意外伤害、第三者责任、收入中断、设备损坏、高管责任、旅行风险、犯罪风险等多方面内容的体育保险产品。英国体育保险公司也为业余运动爱好者提供了200多种体育保险产品,保障体育爱好者在体育活动中的意外伤害、第三者责任、治疗费用、诉讼咨询费用、会员损失费用和搜救费用等。这些丰富、全面的业余体育保险产品是我国目前所欠缺的。

       总之,无论是针对职业运动员、体育赛事,还是学校体育、业余体育活动,我国的体育保险制度都远远不足,需要针对问题,打破瓶颈,建立一个系统的体育保险体系,推动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

       二、我国体育保险发展的瓶颈

       1、法律制度瓶颈

       我国体育保险的发展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目前仅有少数关于职业运动员意外伤害保障的文件。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几乎未涉及体育保险的内容①;《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试行办法》只针对全国正式在编、享受体育津贴奖金制并从事奥运会和全运会项目的运动员。2011年,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则仅保障经国家体育总局认定的各级优秀运动队的重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特殊困难生活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保障住院治疗和康复期间的自付费用部分的50%,国内治疗每人每年不超过5万元;国外治疗每人每年不超过50万元,且国外治疗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年平均工资标准低于当地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优秀运动员可以一次性获得特殊困难生活补助金5万元~4000元不等。

       《体育法》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规定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对学生在校期间每天用于体育活动的时间给予保证,提高学生的运动竞技水平。实际上,体育活动时间甚至是法律规定的体育课程被文化课程占用的现象在全国范围内十分普遍。此外,学校体育设施年久失修,体育风险难以防控,缺乏处理体育事故的机制,这些因素进一步降低了学校开展体育活动的热情。学生体育发展较慢,力量薄弱。

       虽然国家已经认识到校园体育的重要性,并通过提高校园体育安全性来提高学校开展体育活动、学生参与体育活动的热情。2002年3月,教育部发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成为了保险业与教育业携手的开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提出,学校有条件的,应该参加意外伤害保险。2008年,教育部、财政局、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方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指出在全国各中小学中由政府购买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的制度。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也明确指出:“完善校方责任险,探索建立涵盖体育意外伤害的学生综合保险机制。”可见,相关部门越来越重视保险在校园体育中的重要意义。

       遗憾的是,对于校方责任险是强制推行还是引导推行,国家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实施方案,政府如何补贴校方责任险的政策也未明确。

       2、组织制度瓶颈

       我国体育保险的发展遇到了组织制度两级化的挑战。

       首先,是管理组织集中化。我国运动员、裁判员、体育场馆多属于国家统一管理,民营企业与政府、国有企业之间的合作始终处于劣势地位。目前为止,所有的赛事主办仍然是处于政府主导、事业管理、国有企业操盘、民营企业化缘的状况。我国体育产业行政管制介入严重,致使体育风险管理模式也难逃管制框架,不善于利用市场分散体育风险,容易形成如互助保险这种计划经济特征的保险形式。即使能够与政府合作的保险公司也要经过层层筛选,普通商业保险公司在与国家机关部门谈判时缺乏话语权。集权化的体育产业管理模式使得体育保险市场缺乏活力。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8-2024年中国体育保险行业政策现状及投资战略评估研究报告》

       美国在1997年制定的《业余体育法》,以法律的形式阐明了政府不介入竞技体育的管理,联邦政府的体育与健身总统委员会只是一个咨询机构。美国的各家俱乐部都可以自行选择合作的保险公司,这更好地促进了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提高了产品设计能力和服务水平。

       其次,是基层组织统筹低。我国社会体育运动开展不足,联赛根基不厚,缺少稳定的长期战略规划,不利于体育风险基础数据的收集和整理。英国的俱乐部体育管理模式为体育保险的发展创造了基础。早在1750年,纽马克特(英格兰东南部城市)贵族成立了赛马俱乐部,标准的比赛规则和常规的季度竞赛成为世界体育管理实务的模板。标准化体育活动的开展为统计体育数据创造了便利,也为体育保险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持。

       3、保险市场瓶颈

       2015年,我国保费收入2.4万亿元,占世界6.87%,居世界第3位,保险业总资产12.4万亿元,保险业净资产1.6万亿元。但保险业总体指标靠前并不能掩盖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的事实。截至2014年底,全国保险密度为1479元/人,保险深度为3.18%,都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

       体育保险市场作为保险市场的组成部分,服从于保险市场的整体发展水平,并存在如下问题:1)我国体育保险制度碎片化,缺乏完善的体育保险体系及其发展思路;2)体育保险市场化不足,缺乏竞争机制,缺乏创造性;3)体育保险宣传有限,人民普遍缺乏保险意识;4)营销理念重销售,轻风险管理服务,营销模式不完善,保险产品单一,市场竞争机制不足。

       4、技术支持瓶颈

       如果说制度层面不宜做中外直接比较的话,那么,下面两个表则直观地显示了中、美体育保险技术层面的差异:在保障体育活动种类方面,美国的Insure4sports保险公司承保的体育项目达到200多项,我国伤残互助保险和现有的专项体育保险只保障不足50项的体育运动;体育运动风险分类方面,我国设计的保险产品并未将游泳分类,而是统一放在了风险类别二中,Insure sports则将室内游泳和室外游泳分别放在了A、B两个风险类别内;保障风险范围方面,我国体育保险仅保障意外伤害风险,Insure4sports的保险产品包括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收入中断保险、设备保险等;保费保额弹性方面,互助保险的缴费按照体育活动类型分为3个等级,保额根据受伤程度分为12个等级,这些内容投保人都无法自己选择,Insure4sports则由投保人自由选择,费率低、保额高的体育保险产品深受欢迎。

图表: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缴费标准
 

图表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图表:Insure4sports个人商业体育保险按体育活动风险分级缴费标准
  

图表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Insure4sports之所以可以提供更加科学、性价比更高、市场化更强的体育保险产品,风险数据统计与公开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例如,美国国家安全局会按期公布各项体育活动受伤人数和各年龄段的受伤率,这是体育保险公司度量体育风险,科学定价的重要依据。我国体育保险业缺乏统计数据作为支撑,相关数据缺乏公开性,精算基础薄弱。

       我国公民风险保障意识有待加强,保险公司的营利性导致其缺乏研究高风险保险产品的意愿,因此,须通过政府加以引导,在立法层面上确定体育保险的重要地位,以消除体育保险缺位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国家可以探索执行有差别的体育保险制度,对于学校和职业运动员,实行强制的体育保险制度;对于民众实行自愿的体育保险制度。

       体育保险的立法需要系统内各个环节的协调配合,涉及到立法预测、立法规划、立法决策、立法协调、立法解释、立法修正和立法监督各个环节,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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