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缺陷及其带来的各类安全隐患等问题是我国多年来极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作为一类专门承保产品质量风险的保险制度,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制度可以有效缓解因产品质量缺陷问题所带来的各类社会损失。早在1996年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中就已明确提出要构建包括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制度, 部分保险公司也推出了相应的保险业务,但投保者寥寥,保险公司也缺乏积极的经营态度。“三鹿奶粉”等系列恶性产品质量事件发生后,大多数保险公司都要么果断中止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业务,要么设定极其苛刻的承保条件,使得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制度事实上已“名不符实”,在全国诸多地区至今没有承保案例。对于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这一本身可以显著改善我国产品质量水平的非常重要的保险制度,已面临极为尴尬的“供需双冷”的市场困境。

二、完全市场化的实施方式难以破解当前的市场困局
影响我国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制度有效运行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是实施方式不合理显然是重要因素之一。从实践上看,我国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制度一直按照完全市场化的方式实施,其典型特征就是作为市场监督方的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都不直接参与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市场的任何交易环节,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选择权完全交由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实际上,绝大多数商业财产保险都按照市场化方式实施,实践表明这也是最符合市场经济运行法则的实施方式。然而,由于保险意识薄弱、社会信用缺失以及现实国情下我国产品质量问题的特殊复杂性和严重性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完全以市场化的方式推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制度尚难以有效扭转当前严重的“供需双冷”之市场困局。
(一)完全市场化的实施方式难以有效激活企业潜在的保险需求
产品质量问题的普遍性意味着我国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具有极大的市场潜力。然而,受传统的文化和风险观念等诸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广大企业还普遍缺乏利用保险机制转移和化解产品质量风险的意识和行为习惯。另一方面,也更为重要的是,由于转轨经济的特殊复杂性,我国社会信用缺失问题极为突出。在信用缺失尤其是相应的违约惩戒机制不健全的现实环境中,我国企业大多已习惯采取多种所谓的“有效措施”来规避产品质量违约赔偿责任,质量违约甚至违法成本相对低廉,并由此导致企业在产品质量管理上普遍存在较为严重的侥幸心理,实际上这也正是近年来引致我国系列恶性产品质量事故频繁发生的主要根源。
薄弱的保险意识及普遍存在的侥幸心理从根本上抑制了企业积极的参保意愿和投保动力。通过市场本身来实现保险意识的培育通常需要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而侥幸心理的消除则通常还需要较为完善的制度约束,因此,完全依赖市场本身的自发调节预计在一个较长时期内都难以全面激活我国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巨大的需求潜力。
(二)完全市场化的实施方式难以充分调动保险人的供给积极性
从实践上看,制约我国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制度有效供给的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即市场上严重的逆向选择问题及保险人经营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业务面临的比较劣势问题,而这些问题都难以通过市场本身的力量得到有效的解决。
1、完全市场化的实施方式难以克服市场上严重的逆向选择问题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8年中国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市场分析报告-行业深度分析与发展趋势研究》
完全由市场自发调节并保持市场的高效率运行有一个基本前提,那就是交易双方的信息要对称。虽然信息不对称是保险市场上的一种常态,但相比其它财产保险制度而言,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通常更为严重。其原因主要在于,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实际承保的投保企业的产品质量违约风险,这与通常承保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的普通商业财产保险在风险性质上存在显著差异。现实中的产品质量风险的成因极为复杂,既可能是源于材料和工艺技术上的问题,也可能来自企业管理制度和规范上的问题,但无论是哪种原因,投保企业本身通常都比保险公司拥有更多的信息优势。另一方面,也更为重要的是,产品质量风险实质上可视为企业的信用与道德风险,这在社会信用制度和信用文化缺失的现实国情下通常带有明显的主观性特征。从近年来频繁发生的系列产品质量事故来看,绝大多数都并非因为企业缺乏必要的质量控制能力而是企业为谋取不当利益所采取的主观故意或肆意纵容行为所致。虽然保险公司可以在条款设计中将投保企业的故意行为和违法行为等列为除外责任,但现代企业造假通常带有较强的隐蔽性甚至呈现出明显的高技术性特征,这就更加强化了保险公司在风险识别和责任认定等方面的绝对的信息劣势。
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严重的逆向选择问题。从投保人选择的角度看,所谓的逆向选择就是指投保人所做的不利于保险人的选择 。假定市场上存在两个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A与B,其中企业A技术先进、管理规范且诚信经营,企业B无论在技术、管理及诚信要求等方面都弱于A。显然,企业A出现产品质量风险的概率rA低于企业B出现质量风险的概率rB。假定其它因素不变,则保险公司根据投保标的的风险情况收取保费。由于rA<rB,所以公平保费PA<PB。然而,由于信息的严重缺失使得保险公司难以准确识别A与B,于是其理性的价格策略就是按照投保企业的平均风险水平来收取保险费PC。显然,PA<PC<PB,于是高于平均风险水平的企业B得到经济“激励”而低风险的企业A却受到不合理的经济“惩罚”。市场自发调节的结果导致高于平均风险的企业B积极投保而低于平均风险的企业A则退出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接下来,保险公司按照剩下的高风险的投保企业的平均风险水平确定保险费,继而又把风险水平相对较低的企业排挤出去,于是保险人再向剩下的企业收取更高的保险费。显然,如此循环的极端后果将是保险市场的全面崩溃,理性的保险人总会设法规避。从实践上看,我国保险人也并没有采取不断提高保险价格进而陷入恶性循环之非理性策略,而是普遍采取诸如严格限制投保资格等极为苛刻的条件和要求,事实上将绝大多数可能的投保申请都拒之门外,以致所推出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业务几乎“形同虚设”。
2、完全市场化的实施方式难以有效缓解保险人面临的比较劣势
除逆向选择外,影响我国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制度供给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显著的比较劣势问题。作为一类典型的商业化企业,保险人最基本的目标显然是追求商业利益,而商业利益的多寡又与保险人的经营费用和成本支出密切相关。由于保险公司要对投保企业因产品质量缺陷而给产品使用或消费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产品质量问题又是我国长期、普遍存在的社会顽疾,况且在信用缺失的现实背景下其中隐含的道德风险问题也极为严重,所以保险公司面临极大的赔付压力。保险公司采取不断提高保险价格之策略难以摆脱逆向选择困境,而在价格一定条件下又显然会因赔付成本过于高昂而损害自身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相比其它较为成熟的保险业务而言,我国保险公司在经营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方面还缺乏必要的经验、人才和数据积累,管理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也极为薄弱,保险公司要全面拓展这一相对陌生的高风险领域,势必新增大量的费用和成本。
因此说,相比其它相对成熟的保险业务而言,保险公司经营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面临着显著的比较劣势。在完全市场化的实施方式下,保险公司所面临的巨大的赔付成本及其高昂的经营管理费用都难以得到有效的“外部消化”。出于利润或效用最大化的考虑,理性的保险公司自然会减少甚至拒绝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业务供给,这正是近年来部分保险公司尤其是其省市基层机构已基本终止有关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业务受理工作的重要原因。
三、改进我国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制度实施方式的政策思路
综上分析,完全市场化的实施方式并不符合我国当前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制度发展的现实要求。因此,要全面激活我国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制度,就有必要采取一定程度的政府干预,这是有效激发市场需求并刺激市场供给进而快速扭转市场局面最有效的现实途径。当然,市场化毕竟是最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实施方式,任何的政府干预都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市场本身的效率,所以我国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制度最终仍有必要按照市场化原则推行,政府干预只能视为在特定时期的一种过渡形式。
政府干预保险市场的具体方式包括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及立法强制等三种基本形式。这三种政府干预方式都各有利弊,如政策引导和政府推动对市场经济的破坏性最小,但其实际效果也会更有限,而立法强制方式虽然起效最快,作用最直接而有效,但其对市场规则的破坏性也更大,反而可能最终影响市场本身的效率。
为充分确保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制度的有效推进,又尽可能的降低政府干预对市场效率的侵蚀,充分发挥市场本身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和特殊优势,笔者认为,我国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方式应根据其发展的特定阶段,遵循一个动态的演进过程:起步阶段,以政策引导和政府推动为主,若政策引导和政府的推动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则应考虑试行必要的立法强制手段;过渡阶段,以市场化为主,政府干预措施逐渐退出;成熟阶段,政府干预措施全面退出,完全遵循市场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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