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国外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中,国家中央银行对国内其他各个非中央银行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化的准备金制度,在农村金融方面,农村金融机构上缴的存款准备金比例均低于城市商业银行的上缴比例。这一做法无疑可以带给我们更多的借鉴和学习。
2012-2016年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市场调研与投资战略研究报告
发达健全的农村金融体系才能保证农业的顺利发展。
例如,美国在政府的严格强制和影响下,已经建立健全了多元化的金融机构来促进农业的发展,这些金融机构在相互竞争和相互协调中求生存,在分工中逐步实现了功能上的互补,共同促进和保障美国农业的高速发展。在此基础上,美国国内银行之间互相合作,建立了有效的信息沟通平台,通过有效调节彼此之间的关系和协调,到目前为止已经逐渐替代了商业金融机构和个人信贷机构对国家农业造成的不利影响。
合作性金融的健康发展才能为农业政策性金融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如印度政府已经把信用合作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提到了非常重要的位置,并同时纳入国家宪法;美国于1938 年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再比如日本于1929 年就以国家的名义颁布了《家畜保险法》,也就是现在著名的《农业灾害补偿法》。所以,要加快我国农业保险体系的建设和功能的优化,需要从立法的角度来填补这方面的空缺,用有效的法律手段有效促进农业保险的完善和发展。
农村金融体系完善和优化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
众所周知,农业经营的特点主要包括经营周期长、风险较大且具有较大的季节波动性,其赢利水平普遍偏低,这些特性也就决定引进商业银行资金对农业的支持是困难的和不现实的,也更说明政府影响的必要性。
国外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中,国家中央银行对国内其他各个非中央银行的金融机构实行差别化的准备金制度,在农村金融方面,农村金融机构上缴的存款准备金比例均低于城市商业银行的上缴比例。这一做法无疑可以带给我们更多的借鉴和学习。
支持农业发展的金融机构应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
各类金融机构筹措的资金到位以后,主要以发放补贴、发放贷款和提供担保等途径和渠道加快资金的有效使用,才能强制又有效的支持国家农业的发展。
严格控制贷款的用途和贷款的对象。
有幅度的增加农村金融投资的额度和投资范畴,有效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不能简单地以市场作为唯一的途径,可以通过积极发挥政府强制力和宏观调控作用,通过政策的有效引导和严格控制贷款对象。
例如印度国家政府对其国家范围内的信贷支农的条件有严格的规定且同时在审批上进行苛刻的控制;日本的国家“农林公库”贷款的使用的侧重点和使用的范围则根据同时期国家对于农林渔业的政策的变化进行相应而有效的调整,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国家不同时期的农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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