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背景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8年中国私募基金市场分析报告-行业运营态势与发展趋势研究》
私募基金(又称为私人股权投资或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私下募集方式发行的基金。其目的在于让投资者在获得丰厚利润的同时可以分散风险,从而达到高额稳定投资回报的目的,其以专家打理、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为运行原则。自2013年6月起,《新基金法》将私募基金正式纳入监管范畴。
此后,2014年3月《新国九条》颁布,其规定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直接自主发行基金。这份规定的出台表明政府将大力支持私募基金的发展,私募基金也越来越被大家所认可。
2012年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JOBS法案,这在一定程度上允许了私募基金进行公开宣传。新规虽然允许了一般性劝诱行为及公开宣传,但仍对私募基金扩大营销进行了部分限制。JOBS法第201条规定证券交易委员会取消对私募基金一般性劝诱行为及公开宣传行为的禁令,允许扩大营销活动规模,但前提是所有证券购买人都是合格投资者。就近期而言,投资者验证规则尚未明朗,加上其他一些限制,私募基金不太可能被公开宣传。但随着公募与私募基金融合的不断加强,未来更加明确的新规将陆续出台,同时对私募基金的限制也将随着投资理念的不断深化而会进一步放开,所以研究中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主要原因有两个:(1)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资本得到了大量的积累,从而出现了一批有实力的企业家或投资人,而他们虽然人数上仅占少数,但其所拥有的资本却占到了多数,他们在追求多领域投资防范风险的同时,也会追求较高的投资回报率,而私募基金由于其不受国家强制信息披露的限制,往往投资领域更加灵活,所获得的收益也较丰富,这正好满足了投资人的所需。(2)根据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16年10月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备案私募基金42263只,较2015年增加了17258只,实际缴费金额达到7.26万亿元,较2015年增长79.25%,但从业人员数较2015年减少了10.15万人,这表明行业竞争格局已经形成。几万亿资金的集中使用对任何行业来说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研究中国私募基金的发展与变化,这对更好地了解中国民间资本的投资兴趣点有进一步的帮助。
2 私募基金的发展历程
2.1 美国私募基金的发展
美国是私募基金的发源地。19世纪末20世纪初,有不少富有的私人银行家通过律师、会计师的介绍和安排,将资金投资于风险较大的石油、钢铁、铁路等新兴产业,这类投资完全是由投资者运作,没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策划,这就是私募股权基金的雏形。而美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先后经历了四个重要的发展时期:(1)萌芽期(1946年~1979年)。一些小型的私人投资者以及企业对私募的接触促进了其发展。(2)发展期(1980年~1992年)。1979年~1982年的金融危机是战后时间最长的一次经济危机,它也是一次同期性的经济危机,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爆发危机的时间都比较接近。在这次经济危机中,有些国家出现了下降—回升—再下降的W型波动,即在3年内发生两次下降的情况。这一时期的出现了以垃圾债券为杠杆的收购浪潮,并最终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达到顶峰。
(3)成熟期(1993年~2002年)。20世纪90年代初,全球经济浮现出一系列金融和经济现象,比如储蓄和贷款危机,内幕交易丑闻以及房地产危机等。同时也出现了更多制度化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并在1999年~2000年的互联网泡沫时期达到发展的高潮。(4)壮大期(2003年至今)。受到此前互联网泡沫的影响全球经济持续走弱,而杠杆收购行为却空前壮大,这使私募基金企业的制度化得到了空前发展。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信息技术、新兴市场、金融创新工具的大幅出现、政府金融管制的放松,这都为对冲基金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这一时期的基金数量、管理资产迅速膨胀,且投资策略更加多元化。
2.2 中国私募基金的发展
与美国的发展类似,中国对私募基金的探索也是从风险投资开始,时间能够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1985年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科学技术改革的决定》,其中提到了关于支持创业风险投资的问题,随后国家科委和财政部等部委联合筹建了“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这是中国第一家风险投资机构。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以及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大量的海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进入中国,从此在中国这个新兴经济体中掀起了私募股权投资的热浪。中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同样也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
2.2.1 起步阶段(1991年~1997年)
1991年10月,在中国证券市场刚刚起步时,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和深圳南山风险区政府分别批准成立了“武汉证券投资基金”和“深圳南山风险投资基金”,这成为了中国第一批投资基金。与此同时,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以此为标志,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深入到了产权制度层面,它的主流是以股份制改革为主要内容的现代公司制度建设。这一阶段的投资对象主要以国有企业为主,海外基金大多与中国各部委合作。但由于当时对具体市场经济体制还没有理顺,行政干预依然较为严重,这造成投资机构很难找到好的项目,而且当时也很少有海外上市的概念,同时由于政策的限制,很多投资在后期无法做到在中国境内全流通退出。这一系列的情况造成境外投资基金第一次进入中国时以失败告终,其大多在1997年之前撤出或解散。
2.2.2 调整阶段(1998年~2003年)
1999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出台,为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做出了制度上的安排,这极大鼓舞了发展私募股权投资的热情,掀起了中国第二次的投资风潮。这一时期在中国国内相继成立了一大批由政府主导的风险投资机构,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年初出台的《关于建立我国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是中国第一个有关风险投资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文件,为风险投资机制建立了相关的原则。同时,中国政府也积极筹备在深圳开设创业板,一系列政策措施极大推动了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但由于当时还没有成立中小企业板,而主板的IPO条件又相对较高,这造成投资基金的退出通道仍不够畅通,致使一大批投资企业由于无法快速收回投资而倒闭。
2.2.3 成熟阶段(2004年~2007年)
前两次的私募投资热潮,由于退出通道的不畅通而宣告失败,但这种情况在2004年出现了转机。2004年,深圳中小企业板正式挂牌交易,这为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提供了新的退出方式。与此同时,2004年6月美国新桥资本以12.53亿元人民币,从深圳市政府手中收购了深圳发展银行17.89%的股权,这也成为国际并购基金在中国的第一起重大案例,同时也诞生了中国第一家由国际资本控股的商业银行。由此开始,很多相似的私募股权案例接踵而至,中国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市场日趋活跃,无论从规模还是数量上,本轮发展都超过了此前任何时期。
2.2.4 爆发阶段(2008年至今)
受到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全球经济进入新一轮的低迷期,很多主要经济体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经济萎缩,虽然中国的外贸企业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但总体来说中国依然是世界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同时中国政府一直以来的吸引海外华人回国创业政策,使得越来越多留学生选择回国创业发展。这些留学生作为公司的高管,其具有较好的国际视野,他们在企业经营与投资方面不会仅局限于中国市场,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国企业赴海外上市的浪潮。目前,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中国企业共40多家,总市值300多亿美元,这些企业正在推动新技术及传统产业的融合,他们创造了企业在中国发展、在海外融资的新模式。
3 中国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
总体来看,虽然中国私募基金的发展时间较短,但发展速度还是非常迅速的,无论是从基金数量、募集金额还是投资方向等都保持了较强的增长态势,这正是持续增长的中国经济和不断扩大的中国市场所带来的投资机遇。截至2015年12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数量达到25369只,其中证券类私募基金占比达59.84%,其实缴金额占私募基金实缴规模的41.66%。
从区域分布上来看,广东(25%)、上海(24%)、北京(22%)三者占比共计达到71%,包揽了基金分布的大半壁江山,造成这一分布的主要原因在于这三地都有证券交易中心,上海、深圳除了有主板市场以外,创业板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成立,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则注册成立在北京。这些证券交易所在一定程度上极大地方便了私募基金的退出与赎回。
而在融资规模方面,中国证券类私募基金中融资规模在20亿以内的占到95.2%,20亿以上的仅为4.8%。融资规模在20亿以上的证券类私募基金中,50亿~100亿规模的占比最高,其次是20亿~ 50亿规模的。如果按照20亿的投资规模计算,200的法律人数限制内,人均投资规模达到了1000万人民币。
4 结论及问题
相对于西方发达经济体,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金融市场中的发展较晚。虽然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速度很快,并且已形成一定规模,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的约束,以及组合各类要素的金融工具,私募基金在中国的运行和发展也存在诸多问题。
4.1 法律法规的薄弱
据业内人士估计,中国现有地下私募基金的总量已经远远超过了深沪两地挂牌的封闭式基金总额,其保守估计已在2200亿元人民币左右,较高估计甚至达到5000亿元人民币。而造成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中国私募股权基金体系发展的不均衡,也是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滞后性所造成的。虽然《证券法》、《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相继修订,为股权基金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其业务展开的过程中,发改委、证监会、央行、财政部、商务部、外管局、科技部、税务局、工商局等各个部门都有所牵涉,然而不同部门之间监管职责上的不明确,造成了难以实现通力合作等问题。对应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快速发展,中国政府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与法规。
4.2 行政监管的薄弱
现阶段,对于中国基金业的监管主要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来负责。其成立于2012年6月6日,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对所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等其他职责。从基金业协会的介绍与相关职责来看,他是一个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在监管与执行方面更多依靠的是企业的自觉性,由于基金行业现阶段缺乏相关政府专业部门的监管,所以基金业协会承担起了基金的登记与审批业务。
4.3 退出渠道过于单一
现阶段中国资本市场制度的不完善,是导致私募股权基金退出困难的主要原因。从资本市场的角度看,中国当前存在着主板市场以及中小企业板市场等多个层面的交易场所,但实际上这些场所之间的体系化较弱。而私募股权基金普遍遵循的原则,是以退为进、为卖而买,以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目的。目前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渠道,主要有上市发行股票、企业股份回购、股份协议转让和企业破产清算这4种。其中,上市发行股票是应用最普遍也是最方便的退出通道,私募基金通过先对未上市的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然后促进其公开上市发售,在政策对发起人股票禁售期解冻后,再通过出售所持股份进行变现,从而获得较高收益。他的优点在于,解决了初期的企业融资难问题,同时公开上市的行为也可以促进企业引入监督机制,经营管理变得更加规范,也有利于企业的良性发展。
中国的私募股权基金普遍希望以“上市发行”作为变现退出的方式,但目前仅有少数项目能够真正做到这一点,这主要是因为中国证券市场的上市条件过于严苛,流程与手续过于繁琐所造成的。
虽然中国已经推出了中小板、创业板等一系列新的证券交易市场,同时这些市场的上市条件较深沪两市已经有所放宽,但对于正处于上升期的中小企业来说依然标准较高。中国政府也已经意识到了这一问题,随着政府对全民创新创业的不断推进,2015年12月在上海也适时推出了科技创新板(简称“科创板”)。科创板是专为科技型和创新型中小企业服务的板块,是上海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和支持创新型科技型企业的产物。科技型企业包括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小巨人企业,或经过政府权威认证的科技型企业等。而创新型企业则主要是指在上海四新(即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济概念中确立的企业。随着中国证券交易市场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难这一情况将有望得到进一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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