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宏观政策存在引导误区_
1.宏观政策对经济周期的影响导致对信托业的影响。信托融资成本高于银行,这是不可否定的事实,但当政府采取紧缩的货币政策,引起银行贷款能力下降,贷款规模受到一定的控制后,银行会选择大型优质企业进行稳定服务,而放弃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对于放弃的这部分企业由于没有更好的融资途径,只好通过信托作为资金来源。而中小企业的资金流通以及信誉上远不及大型优质企业,间接地影响到信托的产品。当贷款规模长期受到限制,经过一段时间就会反映到市场中,使得整个经济处于下行周期,银行为了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在市场上开始争夺更多的客户,则会纷纷降低贷款利率,那些本来只能将融资指向信托的客户又将会转向银行,使得信托产品十分不稳定。
2.货币供应量的变化对信托业带来的影响。货币供应量的增加,民众手上的资金变多,同时从总体上刺激经济,增加居民收入。在中国目前投资渠道非常之少的情况下,信托是一个很好的投资渠道,同时,随着社会财富和闲置资金的增加,流入信托业的资金自然有所增长,信托所托管的资金规模也会增加。但从另一方面考虑,货币供应量的增加使得经济环境中的流动资金较为充裕,项目主体对资金的需求较少,或者有更廉价的投融资渠道,信托由于其较高的资金成本,会削弱信托产品对客户的吸引力,所以信托规模下降。
(二)业务监管当局存在导向误区
1.监管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考核误区。信托公司领导层的任职资格考核只要通过书面考试,其他领导能力和思想水平等方面的考核,则主要参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① 没有对信托投资机构领导层的实时监督管理,放松内部工作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以昆明三恒财富公司为例,此公司招募的大多数服务人员的专业性不强,虽然该公司规定,每周四进行内部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但是更多的培训内容主要是销售技巧以及销售能人的经验分享,对于金融知识的培训要求甚低,最终被其他信托公司合并。就整体来说,信托公司的管理水平无法跟上经济、金融业务发展的步伐,缺乏前瞻性的管理意见,缺少有效内部管控制度约束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业务行为。
2.违规经济处罚存在误区。监管人员普遍认为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就能杜绝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其实不然,监管部门忽视处罚对象和造成违法行为的人是两个截然不同的主体。当处罚的成本小于所得的利益时,金融信托投资机构难以杜绝种种违法行为的产生。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业务合同是各公司自己的事,即使内容、性质完全相同的一笔业务,做出来的合同也可能大不一样,有的甚至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很难保证信托各方的利益不受侵害。
3.信托机构内部经营管理存在误区。首先,唯有董事会决策的观念存在误区。从大多数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实际情况看,董事会成员来自股东单位的领导层或者曾经从事过领导工作的人员,对金融业务的熟悉程度不高,加之他们到公司的时间较少,对公司业务的开展情况把握不全面,多数情况下根据经营者的汇报材料评判,对经营者提出个人的意见进行决策,难以保证经营决策可行性。其次,多数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未能严格执行内部的管理规章制度,特别是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譬如:有的公司领导层未经授权,即对外签发有损公司利益的文件等。② 还有对分支机构授权过大,有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与总公司领导权力一样,业务范围覆盖整个公司业务,一旦出现经营风险,行政主管当局、监管当局和股东会、董事会都无法及时制定和采取补救措施。绝大部分信托公司皆因上述原因而遭受过经济损失,同时也滋生部分经济犯罪行为。例如:2007年某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期限15个月,募集19.5亿元,分A类(13亿)、B类(6.5亿)两类受益权,但由于受2008年金融危机等因素的影响,国内证券市场出现大幅振荡,加之海通证券定向增发股票上市流通,其股价出现大幅下降,导致信托计划严重亏损。根据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可供分配的信托资产9.66亿元,可供B类受益人信托财产为0。经过调查,负责此公司所有业务决策的成员全部由经营层人员组成,没有一名董事参与;另一方面,此公司授权不清,责任不明。公司对所有业务的决策,没有明确的金额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权限无限大,对出现投资失误的责任没有明确的划分。最后,开源节流、增收节支虽然符合市场经济法则,但是在具体操作上存在误区。多数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进入经营困难时期,普遍以节省开支来增加公司收益,但是如“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办公费”等存在明显的支出“刚性约束”,能够压缩的只是员工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实际结果是挫伤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导致核心员工流失率上升,影响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4.来自银行理财产品的挑战。首先,当存款利率上升对信托业带来一定的影响。在我国的金融体系中,银行无论是在机构的覆盖范围上、人员的专业素养上、营销渠道上、还是还款信誉上,都是其他金融机构难以比拟的,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因此当银行放开存款利率、吸收储蓄时,多数老百姓必然倾向银行,当存款利率上升时,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也随之上升,会使得一部分民间资本或游资转而投向银行,对信托资金的注入带来很大的冲击,使得现有信托产品的收益率失去应有的竞争力,使得信托业务营运成本加大。其次,银行理财产品门槛低、周期短。每款理财产品必备的要素包括产品期限、预期年化收益率、投资方向和产品的投资金额。这也是每个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必须要考虑的几个要素。根据统计数据,在售的所有理财产品中超过98%的理财产品的产品期限在1年以内,将近80%的理财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在5%以内,最低投资额在5万元到10万元之间的理财产品占所有理财产品的71%。可见,银行的理财产品更迎合大众的投资偏好,而大部分银行的理财产品的期限都是35天(近1个月)至95天(近3个月)的期限,短期理财产品因其良好的流动性更受消费者的青睐。
5.“余额宝”金融衍生品成为新的竞争对手。首先,互联网金融理财模式开辟了新的理财渠道,是以互联网络为支撑,以潜在网络投资用户为对象,是一项新型的理财业务,具有市场创新的突出特点。以客户为中心的网络理财理念在全国数亿网络用户中迅速传播并得到反响,理财市场的战略增长点也逐步由实体市场转移至虚拟市场。以余额宝为例,余额宝是天弘基金专门为支付宝定制的一只兼具金融理财和消费双重功能的基金理财产品,其收益变化对接的是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的收益情况。从余额宝的用户角度来看,余额宝是一个让用户的闲置资金获得增值的现金管理工具;从货币基金投资者的角度来看,余额宝是借助第三方支付机构实现货币基金支付功能的平台,不仅借助支付宝平台背后庞大的用户群体,并且衔接专业的第三方理财机构,使得余额宝自身在互联网金融的大背景下抢占发展先机。其次,金融衍生品的优势。一是与传统货币基金不同,余额宝的销售起点是1元起,适合在支付宝中留小量余额的客户,极大地降低了用户参与投资的门槛,提高用户的理财积极性;同时余额宝获得庞大的闲置资金,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有利于缓解中小型企业融资的困难。具有用户多、金额少、作用大的特点。二是余额宝具有“能随时消费支付”的特点,用户能够随时随地地通过网络的形式从余额宝内提取余额进行消费或者转到银行卡后提现。对于余额宝用户而言,闲置的资金在不被使用的状态下能够有效地增值,当自己需要使用闲置资金时又能及时地提现,对于用户而言一举两得。三是余额宝收益当天结息,所获得的利息自动复投。用户能随时查看余额宝账户内的余额以及收益等事项,对其余额的收益情况享有法定知情权,充分实现透明化理财的阳光环境。
2、发达国家信托业发展经验的学习和借鉴
(一)英国信托业发展经验及其借鉴
英国的金融信托业以个人受托为主,其业务量占80%以上,而法人受托业务则主要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兼营,专营比例相对较小。除此之外,英国的证券投资信托业逐步盛行,信托作为一种很有活力的保值与投资形式,已广为人们所欢迎和使用。
(二)日本信托业发展经验及其借鉴
日本的信托业相对于其他的亚洲国家而言发展已经比较成熟,日本政府的行为对日本信托业的发展及各个阶段升华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发展的初期,日本政府结合所处时代条件以及自身的需求而采取不同措施进行扶持和引导,同时在另一方面,日本的信托业,无论是整个行业还是具体的信托业务、种类上都有法律依据,受到法律的保障。日本的信托产品也会随着自身的国情而不断开发出创新的信托产品和业务,使得信托业务十分的广泛、多样、灵活和易于操作。正是由于日本的信托业拥有着以上的优点,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日本已经基本形成一个比较健全的信托业体系。另外,根据《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必须具备账簿,明确处理与计算信托的有关事务,必须在接受信托时和在每年一次一定的时期,编制信托的有关财产目录以供查阅。因此,同属于亚洲国家的中国可借鉴日本信托业发展经验,营造出适合我国信托业成长的外部环境;开发创新适合我国国情的信托产品及业务,走混业经营发展的道路并加强营销人员和信托投资者的双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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