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8年中国保险资金投资信托产品市场分析报告-行业深度分析与发展趋势研究》
1、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基本概况(一)信托的基本概念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是在英国“尤斯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距今已有几个世纪。
但是,现代信托制度却是19世纪初传入美国后,得到快速的发展壮大起来的。美国是目前信托制度最为健全,信托产品最为丰富、发展总量最大的国家。
我国的信托制度最早诞生于20世纪初,但在当时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况下,信托业得以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基础极其薄弱,信托业难以有所作为。我国信托业的真正发展开始于改革开放,是改革开放的产物。1978年,改革初期,百废待兴,许多地区和部门对建设资金产生极大的需求,为适应全社会对融资方式和资金需求多样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诞生了。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现代信托制度进入新的纪元,也极大促进了我国信托行业的发展。由于信托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在采用不同法系的国家,其定义有较大的差别。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信托定义,但时至今日,人们也没有对信托的定义达成完全的共识。我国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于2001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信托的概念进行完整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上述定义基本体现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责任有限性和信托管理连续性这几个基本法理和观念。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信托的基本特征。
1.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这是信托关系成立的前提。一是对受托人诚信的信任,二是对信托人承托能力的信任。
2.信托财产及财产权的转移是成立信托的基础。
信托是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没有信托财产,信托关系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所以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必须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这是信托制度与其他财产制度的根本区别。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上的利益为标准的权利,除身份权、名誉权、姓名权之外,其他任何权利或可以用金钱来计算价值的财产权,如物权、债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3.信托关系中的3个当事人,以及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是信托的两个重要特征。
信托关系是多方的,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这是信托的一个特征。并且,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这又是信托的另一个重要特征。
这种信托关系体现了5重含义:一是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后对信托财产就没有直接控制权;二是受托人完全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三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按委托人的意愿进行;四是这种意愿是在信托合同中事先约定的,也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依据;五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既不能为了受托人自己的利益,也不能为了其他第三人的利益。
4.信托是一种由他人进行财产管理、运用、处分的财产管理制度。
信托机构为财产所有者提供广泛有效的服务是信托的首要职能和唯一服务宗旨,并把管理、运用、处分、经营财产的作用体现在业务中,它已成为现代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基本历程
从我国信托业发展历程来看,主要可归纳为5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9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北京成立,与此同时,中国银行总行成立信托咨询部,随后又在此基础上成立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① 其主要目的在于:一是发掘银行以外的引进外资、融通资金的新方式;二是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传统的金融体制之下,引入调节市场功能的新型因素以推动经济体制、金融体制的改革,这就是我国信托业的第一次清理整顿。
第二阶段:1984年,国务院提出一系列搞活经济的方针政策,中国经济增长速度随之加快,财政预算外资金增加迅速,表现为我国信托业的第二轮扩张。
第三阶段:1988年8月,也是我国第三轮信托投资公司的清理整顿开始,主要措施是: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准成立信托机构及其他类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各信托公司一律实行“三停”,即停止发放信托贷款、停止投资和停止拆出资金。
第四阶段:1992年6月,中央决定进行宏观调控,严控货币发行,整顿金融秩序。与此同时,对信托业的第四轮清理整顿正式开始,这次的清理整顿的重点是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思路将信托业与银行分开,并切断了银行与信托公司间的资金联系。
第五阶段:1999年3月,我国对信托业进行规模最大、措施最严厉、最有历史意义的清理整顿,国务院下发国发第12号文件,宣布中国信托业的第五次清理整顿开始,国家先后颁布《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3个事关信托业生存、发展的重要法律、法规。这次清理整顿的重要成果是第一次通过法律规制的方式,引导信托公司走上以真正的信托业务为经营主业的发展道路,标志着我国多年来对信托业的抑制政策和监管模式已经被彻底改变。
(三)我国信托业的发展规模
(四)我国信托业的主要产品
我国的信托产品主要有贷款信托类、权益信托类、融资租赁信托和不动产信托。首先,贷款信托是通过信托方式吸收闲置资金,用来发放贷款的一种方式。这种信托产品是数量最多的一种。正是由于流程简单,风险控制方法成熟的特点,使得信托公司在发展初期都会选择这种方式进入市场、树立公司品牌。
其次,权益信托是对能带来现金流的权益设置信托的方式来筹集资金,其突出优点是加速公司无形资产的变现,加快权益拥有公司资金的周转,实现不同成长性资产的置换,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有利于公司把握有利的投资机会,迅速介入相关业务。
再次,融资租赁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以设立信托计划的方式募集信托资金,将募集的资金运用到融资租赁业务,并通过专业化、流程化的管理制度,定期收取租金,实现信托收益,为投资人提供安全、稳定的理财收益。
最后,不动产信托是委托人出于管理或增值的目的,将其合法拥有的土地及地面固定物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信托业务。一般投入房地产开发类企业较多。
2、我国信托业务发展的基本趋势
就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在改革开放初期,信托业务就相继诞生,但是经历曲折艰难的发展历程,随着我国信托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的逐年完善以及行业监管政策措施的改进,总体来说,信托行业整体的管理水平迅速提高,信托产品的目标市场不断扩大,信托行业的发展始终保持着较快的发展状态。
从最新的政策来看,信托业的监管理念发生一系列变化。从基础制度层面来看,实行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分账核算、尽责指引以及经济责任指引等在基础制度上重新塑造信托业发展的根基;从法律法规层面来看,最新出台的《信托公司条例》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被舆论认为是中国历史上层次最高、管控最为严格的信托监管法规,目的在于有效避免因一家信托公司的操作失误而影响整个行业的发展;从业务操作规程来看,以集合投资为例,每一项信托产品的成立都必经项目的前期考察、项目立项、预审、终审、成立和后续管理6个程序,在立项过程中将填写的《立项申请表》及项目相关资料提交合规与风险管控部门同时会签信托运营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业务部向运营部提出预审申请,预审通过后由风险管控部门会同信托财务部、财富管理中心会签,并提交首席风险管控官审批,首席风险管控有一票否决权,经过层层的筛选后才能发布优秀的信托产品。2014年12月国家为了保护委托人的资产安全,成立信托行业保障基金,目的在于保障委托人的资产。为我国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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