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信托的起源和发展
英国是信托的发源地。个人信托在英国出现之初,主要是以个人之间的信任、委托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且被作为一种消极的财产转移设计而加以运用。虽然英国信托发展的历史悠久,但个人受托这个古老的方式仍然在信托业中占较大比重。到现在,其个人信托业务仍占整个信托业的百分之八十,且个人信托的内容多是民事信托和公益信托,信托标的物以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为主,这也是英国信托业务与其它西方国家相比最为显著的特点。目前,英国的个人信托业务主要有:财产管理、执行遗嘱、管理遗产、财务咨询等。
美国信托业是从英国传入的,开始主要由个人承办执行遗嘱及管理财产等事务。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个人承办的民事信托已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要求,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信托公司和银行信托大量出现,为现代信托制度奠定了基础。因此,目前美国是个人信托业务最发达的国家。
二、我国个人信托的类型
个人信托是指以个人(自然人)为委托人而设立的信托。其开展与个人财产的持有状况及传统习惯有很大关系。个人有生命期的限制,因此个人信托可以分为生前信托和身后信托。
1、生前信托
生前信托与个人财产的管理和运用有关,是指委托人生前与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契约,委托信托机构在委托人在世时就开始办理有关事项,可以指定他人为受益人,也可自己作为受益人。
2、身后信托
身后信托是指信托机构受托办理委托人去世后的各项事务。身后信托契约有些是在委托人在世时就与信托机构签定,但契约生效却是在委托人去世后;还有一部分身后信托并不源于委托人的意愿,而是在委托人去世后,由其家属或法院指定。身后信托大多与执行遗嘱管理遗产有关,身后信托的受益人只能是委托人以外的第三者。
身后信托与生前信托的区别在于信托契约的生效期,生前信托契约在委托人在世时即可生效,但生后信托事项可以延续到委托人去世后。
三、我国个人信托业务的发展
(一)我国个人信托业发展现状
当前我国信托产品绝大部分局限于法人信托,个人资产信托产品开发力度不够。我国个人信托主要以资金信托为主,即信托公司通过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个人投资者购买的形式。基本上是属于一种投资型的自益信托。就信托产品而言,国内仅推出了一些银信合作的个人理财产品,如2006年10月兴业银行推出的 “A+3”理财挂钩信托计划、民生银行推出的T11、T12和T13个人理财产品等,这些都是信托公司借助银行众多的营业网点来销售其资金信托产品,且收益高于银行储蓄。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居民个人收入和储蓄存款也在高速增长。而在实际上人们更需要的是对个人财产的理性投资,以达到保值增值,逐渐积累财富的目的。我国个人信托业务将会在强烈的市场需求下得到强有力的发展。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8年中国个人信托市场分析报告-行业深度分析与投资前景研究》
(二)我国个人信托发展的有利因素
1、良好的制度基础以信托业归位为立足点,形成了以《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为基础的信托监管法规框架,并相继出台了信托会计制度、信托专用账户制度等关系到信托能否正常运转的配套制度。2007年,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进行了系统修订,进一步明确了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定位。在此基础上,信托投资公司以资金信托、财产信托和房地产信托为核心业务的经营范围基本确立,为归位后的个人信托业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2、市场环境的发展变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国力增强,人们的财富拥有量日益庞大,但由于没有良好的投资理财渠道,人们只能把钱存银行。而个人信托业务即是那种风险低于股票收益又高于储蓄的中间性金融产品,在我国个人资产理财领域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切实可行性。随着人们投资需求的增加以及对个人信托业务的逐步认识,个人信托市场有着非常广阔的发展前景。
四、促进我国个人信托发展的建议
1、健全法制建设,完善监管体系
首先,信托业的健康稳定发展,离不开法制建设。逐步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信托法律法规,规范信托行为,调整信托关系,明确信托的法律责任,使得各项活动有法可依。其次,不断完善信托业发展的内外监管体系,为个人信托业发展提供良好的行业环境。第一,强化中央银行对个人信托业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日常管理。第二,充分运用处罚手段,对违规经营的信托公司以及违纪人员坚决予以严惩。第三,要健全内控制度,逐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2、建立信誉体系,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目前我国信托业相对于金融其他行业还具有资产少、信用体系不完善的特点,加之个人信托业起步较晚,建立起信誉体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信誉体系的发展应以市场化为导向:一是尽快建立以现代公司体制为主的多元化机构体系,二是尽快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只有形成良好的企业形象,个人信托业的发展才能更有力量,从而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
3、加快开拓创新,增强竞争力
(1)开发新产品
由于百姓固有的储蓄观念以及养老、医疗、教育制度还不完善,导致我国居民储蓄存款过高。因此,信托公司应结合居民个人储蓄观念,开发一些具有居民储蓄功能的信托产品。如针对富有阶层,主要体现为投资理财和财产规划;而针对普通居民,主要为保障性品种,如个人教育信托、个人养老信托等。
(2)加强产品宣传
首先,建立推广销售信托产品的服务网络。其次,采取适当方式宣传和普及信托知识。由于我国广大居民对信托的认知远不及对银行、保险、证券的认知,因此信托公司应采取新闻媒体及出版社等方式宣传和普及信托知识,逐步使居民了解和认同信托。再次,大力发展电子化信托产品交易。相比国内已相当成熟的银行、证券、保险的电子化交易,信托业的电子化交易程度却极低。因此,信托公司应大力发展电子化交易,以便个人资产信托产品的推广销售。
面对金融危机后全球经济的回暖,对我国个人信托业的发展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总之,只要通过不断的努力和开拓创新,相信我国的个人信托业务将会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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