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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环境法律体系仍需要进一步发展完善

相关市场调研报告《2016-2022年中国生态环境监测市场产销调研及十三五发展前景分析报告


        “法律即秩序,良好的法律就是良好的秩序。”维持生态环境良好秩序,必须依靠严格的法律制度。完备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是生态治理的前提和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能源、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领域出台了系列法律法规,在实施层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从整体上看,我国生态环境法律体系仍存在着理念滞后、法律缺位、制度缺失、规则冲突、规定模糊等问题,距离生态治理现代化的目标还有一定的距离。以生态文明理念为指导,加快构建科学完善的、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生态治理体系,是推进国家生态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前提保障和必然要求。

        健全生态环境法律体系

        截至目前,我国出台了多部环境保护相关法律,主要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沙治沙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各环境要素监管领域已实现基本覆盖。特别是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

        然而,当前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建设依旧存在一些漏洞,例如:部分领域法律缺失,至今仍无法可依。例如土壤污染防治、湿地、核安全、化学品管理、国家公园、生态补偿、环境监测等领域。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缺乏统一协调,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矛盾和冲突,例如区域管理与流域管理之间缺乏协调机制,进而造成管理缺位、效应抵消。许多规定过于笼统、原则模糊,缺少相应配套的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从而难以执行。

        提高生态环境立法质量是实现环境法治的前提。应从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理念的视角不断健全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尽快出台《土壤污染防治法》,确保所有耕地和其他土壤的安全和可持续开发利用。制定《湿地保护条例》,以湿地生态系统或整体流域为主体进行综合管理,明确规定湿地的保护、管理、合理利用以及各方法律责任等。出台《生态补偿法》,按照“保护者得益、受益者补偿、损害者赔偿”的原则来确定生态补偿的方式、种类、范围,完善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制定 《环境监测管理条例》,明确各部门环境监测的地位、性质、职责,以及中央和地方、公益监测和社会监测之间的职责。研究制定《国家公园法》,保障建立国家公园管理体制。制定《动物福利法》,保护动物权益。制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控制法》。加快修订《循环经济法》《水污染防治法》。以生态文明理念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现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清理、修改。通过“亡羊补牢”,周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竹篱”,与时俱进地“织补”运行系统中的漏洞,努力将现有的生态问题及时控制、潜在的生态危害理性规避、良好的生态环境实现长效合理的保护。

        完善自然资源立法

        在自然资源领域,我国已构建了以《宪法》《物权法》为基础,以《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水法》等法律法规为主要架构的法律体系。

        当前我国自然资源法律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立法观念陈旧。我国现行自然资源法律大多理念陈旧,甚至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保护手段选择上往往采取的是行政强制性义务,缺乏激励性的私法手段,无法调动各方积极性,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

        部门利益保护问题。在自然资源立法方面,我国采取的是针对不同资源,单项立法、部门立法的模式,进而导致了立法部门“多批多获益、少批少获益、不批不获益”的恶性后果,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成了维护本部门利益的屏障,互无制衡、更无协同。

        部分法律制度尚有缺失。如海洋领域长期缺失一部基本性法律。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流转制度、有偿使用制度等存在空白或缺陷的背景下,制度缺失必然导致利益争端、权责不明、资源浪费。根据我国现行规定,所有自然资源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但由于缺乏具体的资源产权主体代表,形成众多资源利用、利益分配上的矛盾,导致自然资源利用目光短浅、乱用滥用,加剧了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破坏浪费严重。

        法律条文欠缺可操作性。自然资源法律的出台由于受立法“宜粗不宜细”的影响,很多条文多为原则性、模糊性规定,欠缺可操作性,容易被“钻空子”“捡漏子”,使有关自然资源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不具有确定性和针对性。

        应本着因时而动的生态文明理念建立健全自然资源法律体系。加强民法物权理论与自然资源立法研究。重视市场在自然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实现自然资源立法的体系化、科学化、生态化。制定自然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办法,健全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制度,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体系。加快建立健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制定《海洋基本法》,维护我国主权和海洋权益;研究修订《土地管理法》,完善土地权利制度、土地市场制度、征地制度等;修改《矿产资源法》,加强矿产资源集中统一和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和完善探矿权、采矿权的权利制度;修改《森林法》,适度放宽林业管制,突出体现分类经营、生态优先等原则。

        加快能源法治建设

        能源法律体系需要调整的范围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核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能源节约、能源监管等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制定《电力法》《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等,形成了以单行能源法为主,配套法规为补充的立法现状。

        从总体上看,我国能源法律体系建设比较滞后,甚至在许多领域长期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当前,我国能源法律体系缺少基础性、综合性的能源法律——《能源法》。同时,在石油、天然气、核电等领域,单行法律缺位。受能源行业特点的影响,《电力法》《煤炭法》等能源法更多体现出部门法、行政法的特征。

        能源法治的关键是加快能源法律体系建设,应明确完善我国能源法律体系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有计划、按步骤、成体系地加快能源法律领域的“立改废”。

        出台“能源领域的基本法”——《能源法》,填补能源领域基础性、综合性法律的空白,使各项能源法律法规以能源基本法为依据、有因循、相协调。研究制定《石油天然气法》等重要领域的能源单行法律。修改《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加快《原子能法》《核安全法》等法律制定。完善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细化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丰富监督管理体制和公众参与制度。制定《海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家石油储备条例》《能源监管条例》等行政法规。形成“基本法—单行法”完整统一,有表有里、有粗有细、有筋有骨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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