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9年中国银行业IT行业分析报告-产业规模现状与发展前景研究》
1.自由发展阶段(1838年-1930年)
1838年《自由银行法》的颁布开启了美国早期金融业自由发展的大门。一方面,任何人以10万美元资本金可开设银行;另一方面,银行业允许混业经营,商业银行既可办理信贷业务,又可从事投行、保险业务。宽松的准入资格和巨大的利益诱惑强烈刺激美国银行业,银行数量迅速增加。1927年《麦克法登法案》禁止银行跨州设立分支机构。外部竞争者的减少更为小银行的快速壮大提供了肥沃的土壤。但随着银行业高速发展,统一规范和严格监管的缺乏也造成银行业乱象丛生。1929年10月,美国股市崩盘引发银行挤兑风潮。3年间9000余家银行因此倒闭,转而威胁到大量企业经营,严重破坏信用体系。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混业经营被认为是引发大萧条的重要因素。
2.分业经营阶段(1930年-1960年)
1933年美国国会颁布《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禁止银行混业经营,限制小额存款利率,银行业自此进入严格管制期。这一时期,银行业经营业务较单一,经营范围、业务规模受限。随着二战后海外市场需求增加,为谋求业绩新增长,银行业开始拓展国际业务。对于当时的美国银行业而言,海外开设分支机构不仅不受分业经营限制,也可以突破利率等国内严格的监管管制,美国银行业逐渐在国际市场中占据领先定位。
3.利率市场化阶段(1960年-1990年)
20世纪60-70年代,美国财政赤字巨大,国际收入情况恶化,美元信誉受冲击,多次爆发美元危机。1973年3月,欧洲各国达成协议,对美元实行浮动汇率。至此,以美元为中心的货币体系(“布雷顿森林体系”)全面瓦解。这一时期,国内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严重,金融市场脱媒化加剧,传统存贷业务规模扩张受限,盈利空间减小,银行业竞争日益激烈,经营风险加剧。1980年《存款机构放松管制的货币控制法》成立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委员会,承诺逐步取消对定期存款利率的最高限(Q条例)。1986年《储蓄机构取消管制和货币控制法案》和《储蓄机构法规》相继出台,美国彻底实现利率市场化,为银行业带来机遇与挑战。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国际化步伐加快,各国银行业放松管制、抢占市场。1994年《瑞格-尼尔法案》解除跨洲经营和设立分支机构限制,带动了银行业的并购热潮,小银行被兼并、数量锐减。1999年《格雷厄姆-里奇-比利雷法案》放开银行业经营领域,美国银行业重新进入混业经营模式,银行业务向全金融业拓展,宽松的管制为银行业的发展带来极大推动力,但肆意发展也带来危机。2008年次贷危机后,《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对表外业务与自营交易做了严格的限制与监管。对商业银行从事自营交易以及衍生品交易的限制实际上是向分业经营体制某种程度的回归,但混业经营的格局依然保留。美国银行业试图在分业和混业之间寻求平衡。从《自由银行法》颁布,推动了银行业自由发展;到经营地域、经营范围受限,加紧海外扩张;再到利率市场化,解除跨洲、分业经营限制,加大金融市场创新,完善金融监管制度。美国银行业在探索中逐步完善,形成独具特色的银行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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