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销售对象 |
商店类型 |
代表免税店 |
口岸免税店 |
已经办结出境手续、即将前往境外的人员,以及尚未办理进境手续的人员 |
出境、入境免税店 |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免税店 |
运输工具免税店 |
搭乘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进出境人员 |
飞机、火车等 |
中国航空机上免税店 |
市内免税店 |
即将出境的境外人员 |
出境免税店 |
海口市内免税店 |
外交人员免税店 |
外国驻华外交代表和领事机构及其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以及其他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的机构和人员 |
外交人员免税店 |
北京驻华外交人员免税店 |
供船免税店 |
出境的国际(地区)航线船舶及船员 |
供船免税店 |
深圳蛇口供船免税店 |
离岛免税店 |
年满18周岁、乘飞机离开海南本岛但不离境的国内外旅客,包括海南省居民 |
离岛免税店 |
三亚海棠湾免税店 |
根据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免税店市场规模为327亿元,较上年同比增长13.1%;2019年,我国免税店市场规模为**亿元,较上年同比增长**%。
一、 优势分析
(1)国际市场成为业务拓展新方向:近年来,我国免税店行业的不断发展促使免税运营逐渐与国际接轨,业务布局开始向全球范围内开拓,国内免税店行业在国际领域上的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不断提升。
(2)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由于免税行业在国家税收方面享受到优惠政策,为弥补由此带来的财政收入损失,我国对于免税店行业采取垄断经营模式。因此免税店行业具备较高的行业壁垒,外部竞争者无法轻易进入,行业内具有较大实力规模的免税运营商将凭借自身实力进一步挤占原有市场规模。
(3)免税店开拓线上渠道:2014年,三亚国际免税城开设官方网站,离岛旅客可以在官网下单购买选订商品,可在离岛前机场、火车站及港口验货、提货,成为海南离岛免税购物又一重要渠道;2018年11月,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阿里巴巴集团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此次战略合作内容涉及阿里巴巴旗下飞猪、阿里云、支付宝、菜鸟物流等多个业务线,双方将在电商、会员、大数据、物流等方面展开全面、深入的战略合作,充分借助双方的资源优势、行业地位,深化合作促进行业进步,共同打造面向全渠道的业务中心和数据中心,探索免税购物的数字化、智能化,致力于打造免税新体验。在国内“网购”热潮的推动下,中国免税运营商开始纷纷布局线上渠道。
二、 劣势分析
(1)国内免税店申请流程复杂,耗时较长:免税店的设立与经营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免税经营牌照。但中国免税牌照申请具有较大的难度,一方面,我国国内免税店牌照发放数量十分有限;另一方面,申请需要上报多个部门审批,对免税运营商自身的经营资质审核十分严格复杂,申请流程耗时较长。在国内设立免税店还需要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拥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向海关提供免税品出入库、销售等资料等较多方面的严格要求。
(2)入驻品牌与免税品种类不够丰富:我国免税店整体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目前,DFS提供免税品品类可分为时装、配饰、美妆、香水、美食、礼品、腕表、珠宝以及酒类共计九大类。同欧美国家免税店相比,中国免税店在入驻品牌与免税品种类丰富程度上具有较为明显的弱势。
(3)服务人员整体服务质量较低:随着我国居民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对于消费环境和服务质量要求逐渐提高。因此,免税店服务人员整体服务质量较低也成为中国免税店发展的制约因素之一。
三、 机遇分析
(1)政策监管及支持下行业向好发展:我国十分重视免税产业的发展,相关监管政策的出台助力免税店行业朝着健康有序方向发展。如2015年2月,国务院在《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和增设方案的批复》中同意在广州白云、杭州萧山、成都双流、青岛流亭、南京禄口、深圳宝安、昆明长水、重庆江北、天津滨海、大连周水子、沈阳桃仙、西安咸阳、乌鲁木齐地窝堡等机场口岸各设1家口岸进境免税店。同意在深圳福田、皇岗、沙头角、文锦渡口岸,珠海闸口口岸,黑河口岸等水陆口岸各设1家口岸进境免税店。
颁布日期 |
政策名称 |
颁布主体 |
主要内容及影响 |
1992.07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复函》 |
国务院 |
免税品公司经营的全国出入境口岸免税店、驻华外交人员免税店、市内免税店以及外国驻华机构常驻人员、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人员的免税品供应业务,同意继续由该公司统一经营、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制定零售价格、统一制定管理规定。未按规定报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经营免税品业务,其进口物品,海关不予放行。对免税品经营业务,由海关严格监管 |
2000.01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有关规定》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财务总局、国家旅游局 |
国家对免税商品销售业务实行垄断经营和集中统一管理,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旅游局提出国家有关免税品销售业务的政策,报国务院审批。地方、各部门不得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免税品商店或变相允许外商参与免税商店的经营活动 |
2004.11 |
《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缴纳方法》 |
财政部 |
经营免税商品的企业,均按经营免税商品业务年销售收入(额)的1%,向国家上缴特许经营费”,再次明确国家政府对于免税行业的特许经营权 |
2005.11 |
《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 |
海关总署 |
从免税商店的设立、终止以及免税品的进口、销售、核销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细则规定 |
2006.05 |
《关于免税商品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对于免税商品标价、结算以及账户开立等方面做出规定 |
2009.12 |
《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务院 |
积极发展大型购物商场、专业商品市场、品牌折扣店和特色商业街区,建设和经营好免税店,完善旅游城镇和休闲度假区的商业配套设施,逐步将海南建设成为国际购物中心,以及由财政部牵头抓紧研究在海南试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的具体办法和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可行性 |
2011.03 |
《关于开展海南岛旅游免税购物政策试点的公告》 |
财政部 |
政策适用对象。离岛免税政策适用对象是年满18周岁、乘飞机离开海南本岛但不离境的国内外旅客,包括海南省居民;税商品品种。免税商品限定为进口品,试点期间,具体商品品种限定为:首饰、工艺品、手表、香水、化妆品、笔、眼镜(含太阳镜)、丝巾、领带、毛织品、棉织品、服装服饰、鞋帽、皮带、箱包、小皮件、糖果、体育用品共18种,国家规定禁止进口、以及20种不予减免税的商品除外;免税购物离岛次数。非岛内居民旅客每人每年最多可以享受2次离岛免税购物政策,岛内居民旅客每人每年最多可以享受1次;免税购物金额、数量。离岛旅客(包括岛内居民旅客)每人每次免税购物金额暂定为人民币5000元以内(含5000元),即单价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免税商品,每人每次累计购买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
2012.10 |
《关于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
将政策适用对象的年龄条件调整为年满16周岁;增加美容及保健器材、餐具及厨房用品、玩具(含童车)等3类免税商品品种。调整后,免税商品品种扩大至21种;将离岛旅客每人每次免税购物限额调整为人民币8000元,即单价8000元以内(含8000元)的免税商品,每人每次累计购买金额不得超过8000元 |
2015.02 |
《关于进一步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
增加免税品种类,将零售包装的婴儿配方奶粉、咖啡、保健食品、家用空气净化器、家用医疗器械等17种消费品纳入离岛免税商品范围;放宽香水、化妆品、手表、服装服饰、小皮件等10种热销商品的单次购物数量限制 |
2015.12 |
《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和增设方案的批复》 |
国务院 |
同意在广州白云、杭州萧山、成都双流、青岛流亭、南京禄口、深圳宝安、昆明长水、重庆江北、天津滨海、大连周水子、沈阳桃仙、西安咸阳、乌鲁木齐地窝堡等机场口岸各设1家口岸进境免税店。同意在深圳福田、皇岗、沙头角、文锦渡口岸,珠海闸口口岸,黑河口岸等水陆口岸各设1家口岸进境免税店 |
2016.01 |
《关于进一步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
调整免税购物限额管理方式,对非岛内居民旅客取消购物次数限制,每人每年累计免税购物限额不超过16000元人民币。 同意三亚海棠湾免税店和海口美兰机场免税店开设网上销售窗口。离岛旅客可通过网上销售窗口免税购物,凭身份证件和登机牌在机场隔离区提货点提货并携带离岛。通过网上销售窗口免税购物要严格执行离岛免税政策的相关规定。 |
2017.01 |
《关于将铁路离岛旅客纳入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适用对象范围的公告》 |
财政部 |
年满16周岁的乘轮船离岛旅客凭个人离岛船票及有效身份证件,可在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及其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商品。离岛时凭本人船票、购物凭证、身份证件等在海口秀英港、新海港提货点(海口南港码头在条件成熟后再设立提货点)提取所购免税商品并携带离岛 |
2018.11 |
《关于进一步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 》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
将离岛旅客(包括岛内居民旅客)每人每年累计免税购物限额增加到30000元,不限次;增加部分家用医疗器械商品,在离岛免税商品清单中增加视力训练仪、助听器、矫形固定器械、家用呼吸支持设备(非生命支持),每人每次限购2件 |
除出台监管政策外,我国政府还从减免税收方面推动免税店行业快速发展。如2004年9月,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关于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经营的国产商品监管和退税有关事宜的通知》,提出放开免税店经营退税国产品的商品品种。除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商品以外,不再对免税店经营其他国产品在品种上加以限制,对免税店允许经营的国产品实行退税政策。
颁布日期 |
政策名称 |
颁布主体 |
主要内容及影响 |
2003.10 |
《关于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扩大退税国产品经营范围和简化退税手续的通知》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
规定放开免税店经营退税国产品的商品品种。除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商品以外,不再对免税店经营其他国产品在品种上加以限制 |
2004.09 |
《关于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经营的国产商品监管和退税有关事宜的通知》 |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
放开免税店经营退税国产品的商品品种。除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商品以外,不再对免税店经营其他国产品在品种上加以限制。对免税店允许经营的国产品实行退税政策 |
2008.01 |
《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 |
对于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免税品以及市内免税店销售但在海关隔离区内提取免税品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对于免税店销售其他不属于免税品的货物,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
2010.12 |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 |
境外旅客在退税定点商店购物后,按规定应取得的退税凭证包括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和销售发票;境外旅客在办理退税时,可选择的退税币种包括人民币、美元、欧元和日元;退税定点商店的认定、变更与终止 |
2015.03 |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 |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8号)废止;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标注或能够采集境外旅客最后入境日期的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退税物品,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品;退税商店的备案、变更与终止等 |
以海南离岛免税政策为例,截止目前,我国政府已连续6次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进行规定及调整。2011年3月规定离岛免税店销售对象为“年满18周岁,乘飞机离开海南本岛但不离境的国内外旅客,包括海南省居民(即岛内居民)”,离岛旅客每人每次累计购买免税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购买免税品数量范围为首饰、工艺品、手表、香水、眼镜(含太阳镜)、丝巾、领带、毛织品、棉织品、鞋帽、皮带、箱包、体育用品等商品均为2件,化妆品、笔、服装服饰、糖果等商品均为5件,小皮件为4件;2012年11月,免税品销售对象下调为“年满16周岁”,并提升免税金额至8,000元人民币,同时增加3类免税品以及一些商品的单次购物数量;2015年2月,免税品范围进一步扩大,新纳入17种消费品、放宽10种热销商品的单次购物数量限制;2016年1月,对非岛内居民旅客取消购物次数限制,每人每年累计免税购物限额不超过16,000元人民币;2017年1月,将铁路离岛旅客纳入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2018年11月,将离岛旅客(包括岛内居民旅客)每人每年累计免税购物限额增加到30,000元,不限次,同时进一步扩大免税品种类,增加部分家用医疗器械商品。中国免税政策近年来的逐步放松趋势进一步刺激旅客消费,促使中国免税店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颁布日期 |
政策名称 |
适用对象 |
商品范围 |
购买次数 |
累计免税额 |
2011.03 |
《关于开展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试点的公告》 |
年满18周岁、乘飞机离开海南本岛但不离境的国内外旅客,包括海南省居民(以下简称岛内居民) |
18种 |
非岛内居民旅客每人每年最多可以享受2次离岛免税购物政策,岛内居民旅客每人每年最多可以享受1次 |
人民币5,000元以内(含5,000元) |
2012.10 |
《关于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 |
年满16周岁 |
21种 |
- |
人民币8,000元,即单价8,000元以内(含8,000元) |
2015.02 |
《关于进一步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 |
年满16周岁、乘飞机离开海南本岛但不离境的国内外旅客,包括海南省居民(以下简称岛内居民) |
在原有商品基础上,增加17种消费品,放宽10种热销商品的单次购物数量限制 |
- |
- |
2016.01 |
《关于进一步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 |
- |
- |
对非岛内居民旅客取消购物次数限制 |
不超过16,000元人民币 |
2017.01 |
《关于将铁路离岛旅客纳入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 适用对象范围的公告》 |
年满16周岁的铁路 离岛旅客 |
- |
- |
- |
2018.11 |
《关于进一步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 |
- |
增加部分家用医疗器械商品,每人每次限购2件。 |
不限次数 |
每人每年累计免税购物限额增加到30,000元 |
(2)电子商务法实施制约相关竞争行业:2018年8月,中国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国内在电子商务领域的首部综合性法律——《电子商务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电子商务相关法律的出台和实施,作为中国免税店行业强有力竞争者之一的跨境电商及代购等将面临较大的制约。一方面,《电子商务法》推动跨境电商、代购等资质合规化与合法化进程,行业监督管理趋严趋紧;另一方面,对于电子经营者的纳税要求,增加其经营成本与税务成本,一定程度将制约免税店竞争行业的发展规模,从而为中国免税店行业提供了较为有利的市场环境。
四、 威胁分析
(1)海外消费途径多样威胁:受益于全球化趋势的进一步加强与居民收入水平与消费能力的不断升级,我国消费者海外消费途径较为多样,主要包括消费者境外自购、亲友代购、专业代购以及跨境电商等。海外消费途径多样一定程度上挤占了国内免税店行业的发展空间。
(2)国内居民免税消费外流严重威胁:由于国内免税店行业受到较为严格的国家管控、起步时间相对较晚,同国外免税店相比,国内免税店在商品价格和商品种类上存在较为明显的弱势。因此,中国居民免税消费具有较为明显的外流现象,外流国家主要包括韩国、日本、泰国等中国周边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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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国免税店市场调研报告-产业供需现状与投资商机研究》
《2020年中国免税店行业分析报告-市场深度分析与投资前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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