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央行最新数据显示,截止2020年三季度末,本外币涉农贷款余额38.71万亿元,同比增长11.1%,增速比上季末高0.6个百分点;前三季度增加3.7万亿元,同比多增1.37万亿元。2020年三季度末,农村(县及县以下)贷款余额32万亿元,同比增长12.3%,增速比上季末高1个百分点;前三季度增加3.29万亿元,同比多增1.27万亿元。农户贷款余额11.61万亿元,同比增长14.5%,增速比上季末高1.2个百分点;前三季度增加1.3万亿元,同比多增3198亿元。农业贷款余额4.36万亿元,同比增长7.6%,增速比上季末高1.4个百分点;前三季度增加4241亿元,同比多增2672亿元。
在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银行类金融机构,所谓银行类金融机构又叫作存款机构和存款货币银行,其共同特征是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负债,以发放贷款为主要资产,以办理转账结算为主要中间业务,直接参与存款货币的创造过程。农村信用合作社又是信用合作机构,所谓信用合作机构是由个人集资联合组成的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机构,简称“信用社”,以互助、自助为目的,在社员中开展存款、放款业务。信用社的建立与自然经济、小商品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由于农业生产者和小商品生产者对资金需要存在季节性、零散、小数额、小规模的特点,使得小生产者和农民很难得到银行贷款的支持,但客观上生产和流通的发展又必须解决资本不足的困难,于是就出现了这种以缴纳股金和存款方式建立的互助、自助的信用组织。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由农民入股组成,实行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是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设立的合法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同时,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
2013年初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农信社改革”课题组在经过长达半年的调研后,推出了《当前农信社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报告中指出:“省联社在推动农信社改革、加强行业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农信社经营状况、行业面貌发生根本转变后,省联社的职能定位和管理方式未能及时调整,业务指导与行政指令边界混淆,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基层联社作为独立法人的经营自主权。”省联社体制由于明显的行政命令色彩和法律制度障碍,使我国的农村合作金融系统中农村信用社和省联社的这种运营模式存在的致命缺陷,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作为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安排,省联社体制或模式只是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注定会成为被改革的对象。
当前,打造“小银行+大平台”体制机制成为农合机构应对挑战的关键,如何更好地让省联社与法人机构在遵循市场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机制的联结、服务的联结、产权的联结,为法人机构提供更有力的支持,是全国省联社所面临的共同问题。
国际典型案例来看,孟加拉乡村银行(CB)主要向贫困农民,尤其是妇女提供存、贷款、保险等综合业务。实行贷款前中后的管理方法。GB的运作系统由两部分组成:自身机构分为4级:总行一分行一支行一营业所:贷款人机构,分为3级,即中心一小组一贷款人。以小组为基础的农民互助组织是GB模式的支柱,按照“自愿组合,亲属回避,互相帮助”原则,一般5人组建一个小组,形成“互助、互督、互保”的组内制约机制,一个组员不还款,整个小组就失去再贷款资格。此外,GB拿出少量资金,建立救济基金,用于帮助借款人出现的紧急情况。建立中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检查贷款项目落实和资金使用情况,办理放、还、存款等手续,交流项目经验与致富信息。GB提供的小额短期贷款不需要抵押。但要求贷款人分期还贷,每周还贷1次,1年之内还清。对于诚信记录良好的借款人给予适当的鼓励。(Y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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