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的人们更为看重的是服装的款式设计,其次则为面料和价格。这就使得服装生产企业对于服装的设计投入了巨大的成本,从而将服装设计变成了服装本身价值的重要内容。服装设计制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服装效果图、服装结构图以及服装样板都是作为服装设计师的智力成果应当得到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保护。
服装产业繁荣的国家对服装产业的重视不断提高,都通过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促进本国服装企业的发展以促使该产业发挥出积极的作用。但是中国作为一个服装大国,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并未有对服装设计领域予以保护的具体法律条款。再加之近年来涌起的“山寨文化”对于权利人权益的侵害,对国家经济安全和良好社会秩序的破坏,保护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就成为必须直面的问题。
一、服装设计的相关概述
(一)服装设计的基本概念
服装设计,就是服装设计者通过复杂的精神和实践活动,运用颜色、图案的组合以及剪裁方式体现其个人风格和设计水平的造型艺术。服装设计行业所涵盖的要素十分广泛,既要美学要素又要材料、市场学等要素。它通过服装设计师的绘画和构思,运用自己的实践和想象力设计出服装蓝本,然后再选取合适的素材进行剪裁缝制,进而完
成出服装样本。当然,这一过程中,设计师的服装效果图、服装结构图以及服装样本都是其创作的智力成果,毫无疑问是享有其创作作品的排他性权利的。然而在服装产业中,“山寨”其他设计师的智力成果的设计图的现象却屡禁不止。因此,本文接下来便是对如何运用知识产权法规制这样普遍存在的现象,以及如何对服装设计师的智力成果的保护的探讨。
(二)服装设计知识产权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服装生产国、消费国和出口国,同时也是纺织品最大进口国。自从我国加入 WTO 以来,根据 WTO 的相关规定解除了对我国出口的限制,这对服装行业来说如沐春风并起到了很大的鼓舞作用。但是,另一方面,我国国内服装品牌实力弱小,自主创新能力较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缺失等问题又在阻碍着中国服装行业的发展。在上述问题中,最为严重的就是“抄袭”的问题。市场上服装抄袭的问题屡禁不止,泛滥成灾。然而我国在服装设计这一领域的知识产权缺乏明确承认和保护,这使得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面临重大考验。
二、我国服装设计知识产权的保护途径
(一)著作权法对服装设计的保护
1.著作权法对服装设计图的保护。根据上述服装设计的基本概念可知,服装设计图在服装的具体设计中可表现为服装效果图和服装结构设计图,它们是设计者在平面图纸上用构图等手段创造出可视形象。因此,服装设计图毫无疑问是符合我国著作权保护对象的作品的定义的。即服装设计师享有对其设计图纸的著作权,且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自作品创作之日起即自动享有著作权并受到相关保护。
2.著作权法对服装样板的保护。样板作为一个从服装设计图到制作成衣的中间环节和必不可少的途径,它表现为独立的平面图,如:袖子、衣领、上衣片等,是由专业的制版师主导制作,详细地制定出真实的服装规格和尺寸,过程复杂,需根据原材料的适用情况不断修改加工,才能最终形成定型样板。因此,样板同样是设计师和专业制版师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且是以工业化生产为目的,表现为平面图形作品,故应当被视作著作权法中的图形作品并受到保护。
3.著作权法对服装的保护。服装,即成衣。有关成衣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个问题在我国比较复杂,相关学术界、立法机关以及司法实践都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其中有学者提出,是否能将成衣看作是实用艺术作品来进行保护?2011 年国家版权局启动了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在 2014 年 6 月 6 日提交了修订草案的终审稿,其中,增加了“实用艺术作品”这一类别,并明确了这一类作品可受到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双重保护。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界定则是实用性和艺术性不可分离的艺术作品。那么成衣到底是不是属于这个类别,则是当前立法和司法实践部门亟须探究的一个问题了。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8-2024年中国服装设计行业市场发展现状调查与投资发展前景研究报告》
(二)专利法对服装设计的保护这里的专利权是指外观设计的专利权。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 2 条第 3 款的规定,所称外观设计首先应当是产品形状、图案、色彩的结合。其次应当具有美感和艺术欣赏性。再次应当具备新颖性。最后应当适用于工业应用。根据前文对服装设计的概念解析,用外观设计来保护服装设计是可行的。但事实上,这一手段并非容易实现。由于服装行业的独特性,想要获得一款服装设计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很难。因为想要做到该款服装的设计绝对新颖性是极其困难的,并且在递交材料审核的时间段内很容易泄露从而丧失其新颖性,加之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只有十年且不得续展,上述也提到过服装设计的情况复杂多变,季节的流行性和经典性的设计使得十年的固定期限难以兼顾,所以以外观设计专利这一方法来保护实践性太弱。
(三)其他法律对服装设计的保护
这里所论述的其他法律主要是指通过《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对服装设计进行相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这里主要是针对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服装商品的仿冒常常伴随着商标的侵权,因此可以通过这一途径来间接保护自己的服装设计。
另外,也可以针对市场上出现的假冒行为和“山寨”行为,通过侵犯了企业的商业秘密这一途径进行兜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最后的防线保护服装设计作品虽不是强大和有效的途径,但也能成为一种保护自身权利的方式。
三、服装设计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
(一)国际条约有关服装设计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
目前,国际上与服装设计有关的条约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及《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等,这三部国际条约分别从工业产权和著作权的角度对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进行了保护。《巴黎公约》主要是从外观设计来保护,而另外的两个则是通过实用艺术品来保护。国际条约的适用则是将保护模式的权利选择交由各成员国,由成员国自己选择适用双重标准的模式或是分别保护的模式。
(二)国外服装设计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
1.美国的保护模式。美国在服装设计这一领域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主要涉及了著作权法、专利法以及商标法,且主要是前两种的适用。在美国的一些司法判例中存在一定的争议,由于其现今规定采用的模式比较复杂。美国司法实践中对此也是一直没有明确规定。虽然美国法律对服装设计没有明确采用双重或分开的保护模式,但从众多判例和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美国对于服装设计图及样板是采用版权保护的,而对服装则基本适用专利法保护。由此可见,实际是采取的分开保护的模式。此外,美国对现行的《著作权法》提出了修改议案———《创新设计法案》。该议案的目的便是将“服装设计”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还有一个是《盗版预防法案》,该法案将为原始独特的服装设计提供知识产权保护。若这两个议案通过,那么基于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则,美国就有可能采用单一的模式来保护这一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了。
2.法国的保护模式。作为时尚之都的法国,经常举办各类有关服装的展览和走秀,对于服装设计的保护和重视程度那自然不言而喻了。法国明确表示采用双重保护的模式,即著作权法和外观设计法同时保护。一方面,法国在 1992 年的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了保护服装和服饰业的创作。对于服装设计的定性,是将其视为实用艺术作品划归到著作权法里保护的。另一方面,原本想要将外观设计工业产权与著作权彻底分裂开来的法官们最终发现划分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故在法国著作权法中规定“,一切工业品外观设计,包括已经受到工业产权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均受著作权法保护”。
3.英国的保护模式。1988 年,英国《版权、工业设计和专利法》为艺术作品提供未注册权利、注册权利与版权保护。该部法律是从工业产权和著作权两个方面予以保护的,并将服装在内的服装设计视为外观设计进行分别保护的。英国对此规定是这样的:对于包括服装设计在内的进行了注册但未进入工业领域的外观设计予以专利法的保护,享有保护期 15 年。对于未注册的外观设计,如果没有用于工业生产,那么其享有完整的版权保护,一般保护的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 70 年。但如果其外观设计经版权人许可或者版权人自己制作成工业品并销售了该工业品,那么他的版权将完全消失,转而变成工业版权,且这类设计最高保护期则自动降为 25 年,不再享有之前的版权保护期限。
(三)我国服装设计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
从前文对我国服装设计知识产权的保护途径可以看出,虽然我国表面看似实行的是双重保护模式,但是著作权和专利法中均未对服装设计领域的相关知识产权进行明确的界定。我国《著作权法》对服装设计没有明确定性,尤其是服装的定性,也没有类似美国的“可分割的”判断保护与否的标准,更没有明确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是否属于侵权,这导致我国著作权法对服装设计尤其服装这方面缺乏明确的定位,著作权法难以发挥实际效用,没有了著作权法的配合,服装设计难以得到充分的保护。著作权法的形式主义加上专利法的不被重视,使得我国服装设计这一领域留有大量的灰色地带,也使得部分侵权者钻到了法律的空子。综上所述,我国目前既没有明确双重保护,也没有制定分开保护的标准,至今处于一种模糊不清的保护状态。
四、我国服装设计知识产权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我国服装设计知识产权模式存在的问题
1.著作权法中的缺陷。即大多数司法实践对作品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是拒绝认可成著作权法范围内的。但这一点在国际上却得到大多数国家的认可,也是较为明确的规定于国际条约之中的。但中国目前还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或是对国际条约相关方面规定的认可。
2.专利法中的缺陷。主要是由于专利法中的针对性不强,对于外观设计权利的界定太过严苛,而且很难照顾到服装的特色,所以很多企业不愿主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认为必要性不大。
(二)对我国服装设计知识产权模式的建议
由于我国目前的服装发展行业仍处于起步的阶段,和欧美等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更适合中国现状的是美国相对宽松的模式。对于英法等欧洲国家的保护模式较为复杂,适用到中国可能会存在一些排斥反应。因此,综合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中国起步较晚以及消费者和设计者多方利益的考虑,我国可以采用以著作权法为主,专利法等其他法律为辅的分别保护的模式对服装设计进行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对著作权法进行修改时将服装设计作品放入其中,这样的立法保护是具有可行性的,也是符合现今中国服装行业的国情的。关于这一保护模式的具体建议有以下几点。
1.在国家版权局启动的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中,明确“服装设计”的保护范围、保护时间及侵权标准等。在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案中,对于服装设计的保护可以参考美国对服装设计领域内相关著作权保护的提案———《创新设计法案》,同时也要结合我国服装行业的现状。首先是对于“服装设计”的定性可参考国际一般通行的定义来界定。根据国际条约可以界定出服装的成衣是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次根据我国日渐猖狂的“山寨文化”的兴起,可以对“设计样板”进行额外的特殊保护。这样,那些畅销网络的“1:1 山寨服饰”在制版这一环节便已造成了侵权。再者,考虑到服装的多变性和时效性,《著作权法》可以缩短对服装设计的保护期限。最后,有关侵权标准的界定,《欧盟条例》和《创新设计法案》都采用了“非实质性相同”作为评判标准。因为服装设计的特殊性,使其与音乐、美术等作品百分百相似的评判标准有所差异,因此要区别对待。在当前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法院通过比对,在判断出双方作品是否构成了实质性相似,若构成了则认定为侵权,反之亦然。
此外,修改《著作权法》的过程中也可以存在例外的情况。例如没有用在商业用途的模范制作或是销售额小于一定数额的情况下,可以判定为不构成侵权,从而达到鼓励设计师们的正常学习和创新。
2.对于时效性和季节性应用不强的服装设计作品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保护。除了上述最主要的《著作权法》的保护以外,对于那些时效性和季节性应用不强的服装设计作品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当然有关部门应当提高对此类作品的审查效率,提高申请专利保护的时效性和实用性,也间接提高了人们对于自己作品的保护积极性,从而减少市场的不规范竞争。这种办法可以作为多重保护请求权竞合问题下的备选与补充。
3.对于知识产权法体系下的其他法律的修改和适用。对于现有的《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适当修改,可采用“商业外观”的概念将其扩大至产品设计本身。参考美国在此方面的规定,“商业外观”有时会造成“竞争限制”。因此,将这一概念可作为服装设计产业的例外适用。举例来说,“颜色不可以构成商业外观”,从而平衡“竞争”与“权利保护”两者的关系。
五、结语
当今中国服装企业的品牌知名度不高,享誉世界的服装设计作品寥寥无几,而国际上相关产业的竞争力却愈来愈大。我国目前的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模式如同被挖空的树干,看似坚实严密,实则相当脆弱,徒有其表,难于实践且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因此,唯有通过对我国服装设计知识产权模式的完善,即采用分别保护的模式———以著作权法保护为主,兼顾专利法等其他法律的运用,从而纠正市场上“抄袭”“山寨”等的不正之风,为减少侵犯设计师权利不法现象及我国的服装行业走向世界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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