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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新中国以来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历程与经验


         收入分配制度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以及群众生产积极性的调动,是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问题之一。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就始终高度重视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围绕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结合实践的需要持续探索,初步建立起了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由于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出现,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是一个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的过程,通过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历程回顾以及经验总结,可以为未来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奠定坚实基础。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历程回顾

         (一)从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以前的收入分配制度(1949-1978年):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主要实行单一“按劳分配”的收入分配制度

         改革开放以前,通过没收官僚资本、土地改革以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等,截至1956年底,在城市,基本形成了单纯的以国营经济、集体经济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在农村,主要是以家庭经营为特征的个体农民,经过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形成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经济。从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层面讲,只存在单一的公有制,仅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形式的差别。这一阶段,主要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的体制。在个人收入分配制度方面,将按劳分配看成是社会主义阶段的唯一分配方式,其他曾经存在的多种分配方式都被视为非社会主义性质的,因而被限制直至取消。当时的“按劳分配”只有两种形式,即工资和“工分”。①全民所有制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城镇集体企业,均实行工资制;农村集体经济实行“工分”制。

         具体来看,在城市,绝大多数就业居民变成了国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或集体企业职工,其收入完全被纳入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体系和级别中。1956年进行了全国性的工资制度改革,国务院于1956年7月发布了《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关于工资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关于工资改革实施方案程序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取消了工资分制度和物价补贴制度,实行直接用货币规定工资标准的制度;统一和改进了工人工资等级制度,根据不同产业工人生产技术的特点,建立了不同的工资等级;改进了企业职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等级制度,按照工作人员职务高低确定职务等级的划分和工资标准,实现了多种工资形式向单一工资制度的转变,统一了全国工作人员的工资形式。从此,以技术、职务、行业、地区四个基本因素为参照标准的“按劳分配”制度得以确立。但是,由于当时的工资等级、标准和水平由国家统一制定,同一部门、行业的工资等级、标准基本上全国一致,只是在不同部门、行业和地区间略有差别,企业职工的工资多少与本企业的经营状况好坏、经济效益高低毫不相关。在农村,农民的收入来源主要是以生产队(或大队)为集体经营单位,在生产队(或大队)里评“工分”,然后凭“工分”取得劳动报酬。“工分”的分值由生产队(或大队)的纯收入所决定,生产队(或大队)的纯收入则取决于农产品的数量和价格,而当时农产品的种类、数量、价格和购销绝大部分是由国家统一决定的,所以,农民的收入水平实际上受国家计划调节。在生产队(或大队)内部,农民由生产队“派活”,进行集体劳动,加之当时农业生产力水平较低,从而出现了严重的平均主义分配倾向。

         综合来看,改革开放以前的计划经济时期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是一种高度集中的计划分配制度,在传统的公有制和计划经济条件下,尽管实行的是按劳分配制度,但基本上是名义上的按劳分配,实际上是单一型的略有差别的平均分配,并没有真正贯彻按劳分配原则,造成我国的个人收入平均化趋势极为明显。据统计,1978年,城市的基尼系数为0.16,属于绝对平均范围,农村的基尼系数为0.21,属于比较平均范围,均远低于0.3-0.4的相对合理范围。同时,职工实际工资增长远远低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增长速度(如图1所示)。1952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119.40元,1978年为382元,增长了2.20倍,同期,职工年名义平均工资,1952年为445元,1978年为615元,仅增长了38.2%。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8-2023年中国房地产产业市场现状规划调查与未来发展方向研究报告

          (二)改革开放开始至党的十四大之前(1978-1992年),随着市场调节机制的逐步引入,在收入分配方面,主要是以打破平均主义为突破口,推进落实按劳分配,逐步确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形式为补充的分配制度

          长期形成的绝对平均主义和“大锅饭”做法严重削弱了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的运行效率。这主要表现在:一是经济发展处于较低水平。1978年我国的国民生产总值为3650.20亿元,总量位居世界第十位,仅占全世界经济总量的1.8%。1978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仅为382元,属于低收入国家。二是国民经济结构不合理,农业基础薄弱,轻工业和重工业比例,服务业发展严重滞后。三是人民生活普遍较为贫穷。在严重平均分配的现状下,1978年职工平均工资只有615元,低于1957年624元的水平,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仅为343.40元。在农村,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多年没有调整,197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仅为133.60元。按照当年标准,1978年全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约为2.5亿人,大约占全部人口的四分之一。

          为了提高经济发展水平、改变较为落后的局面,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并且明确指出:“现在我国经济管理体制的一个严重缺点是权力过于集中……”。②这种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主要表现就是在计划上大包大揽,财政上统收统支,致使社会上普遍存在“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现象,平均主义“大锅饭”盛行,这严重背离了按劳分配的原则。为了更好地激励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改变过于平均化分配的现实状况,邓小平同志在讲话中明确指出:“在经济政策上,我认为要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企业、一部分工人农民,由于辛勤努力成绩大而收入先多一些,生活先好起来。一部分人生活先好起来,就必然产生极大的示范力量,影响左邻右舍,带动其他地区、其他单位的人们向他们学习。这样,就会使整个国民经济不断地波浪式地向前发展,使全国各族人民都能比较快地富裕起来。”③同时,这次会议也第一次正式提出了克服平均主义,会议在讨论农业问题时,进一步强调:“各级经济组织必须认真执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计算报酬,克服平均主义;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部分,任何人不得乱加干涉。”④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指引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序幕的拉开,相应地,收入分配体制的改革也率先从农村展开,开始探索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成为农村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一种实现形式。1979年9月,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人民公社各级经济组织必须认真执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加强定额管理,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付给报酬,建立必要的奖惩制度,坚决纠正平均主义。可以按定额记工分,可以按时记工分加评议,也可以在生产队统一核算和分配的前提下,包工到作业组,联系产量计算劳动报酬,实行超产奖励。”1981年底召开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明确提出,目前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⑤1983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要通过实行生产责任制,特别是联产承包制以及实行政社分设来改革人民公社的体制。此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向全国推广,以人民公社和生产队为单位的统一的生产经营逐渐被以农户家庭为单位的分散的生产经营所取代。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农民第一次获得了经济“剩余索取权”。它明确划分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权、责、利关系,有效地将农民的收入同他们的劳动成果挂钩,使农村收入分配不再以生产队为基础,而是以农户为分配主体,农民所得收入直接取决于其生产成果的多少,“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的全是自己的”,是人们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个人收入分配方式的通俗概括。这种分配方式,是对过去集权化、平均化收入分配制度的否定,真正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农业劳动生产率有了大幅度提高,使农民收入水平、消费水平、生活水平也因此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据统计,1978-1984年,我国农业总产值平均每年递增7.6%,在当时是建国以来发展最快的时期。同时从1978年到1984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从133.6元增加到355.3元(见表1),增加了221.7元,每年平均增加37元;年均增长17.71%,按可比价格计算,增长了1.3倍,平均每年增长15%,超过同期农业产值增长速度近1倍,在当时是解放后农民收入增长速度最快的时期。⑦


1984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开始逐步由农村转向城市。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加快以城市为重点的全面经济体制改革,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进一步提出建立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并且肯定了农村实行承包制的基本经验同样适合于城市。在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面,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工资和奖金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在企业内部,扩大职工工资的差距,拉开档次,充分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同本人肩负的责任和劳绩密切联系起来。1985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决定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实行职工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按比例浮动的办法,内部工资分配由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行处理。同时,对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结构工资,其中行政机关结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和奖金等,目的是使劳动者劳动报酬同其劳动贡献更紧密地联系起来。为了进一步调节个人收入差距,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于1987年1月1日正式向居住在境内的公民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此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公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开始逐步发展起来,呈现出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多元发展的格局,出现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股份制等所有制形式和成分。随之收入分配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为了适应所有制结构的变化,收入分配制度亟须进一步完善。

          198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三大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条件和现实状况,第一次从理论上进行了较全面、系统的阐述,报告指出,“正确认识我国社会现在所处的历史阶段,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首要问题,是我们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和政策的根本依据。对这个问题我们党已经有了明确的回答: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报告明确提出,“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继续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为了鼓励其他经济成分的快速发展,在分配政策上,第一,报告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不可能是单一的。我们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第二,非劳动收入,“只要是合法的,就应当允许。”第三,体现了对公平的高度重视,报告提出,“我们的分配政策,既要有利于善于经营的企业和诚实劳动的个人先富起来,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要防止贫富悬殊,坚持共同富裕的方向,在促进效率的前提下体现公平”。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雏形,是收入分配理论的巨大进步。第四,为了更好规范收入秩序,提出“对过高的个人收入,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节,对以非法手段牟取暴利的,要依法严厉制裁。”第五,明确了打破平均主义仍是收入分配改革解决的主要问题,指出“当前分配中的主要倾向,仍然是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互相攀比,必须继续在思想上和实际工作中加以克服。凡是有条件的,都应当在严格质量管理和定额管理的前提下,积极推行计件工资制和定额工资制。”⑧综合来看,这一阶段处于经济体制转型阶段,纯靠政府指令性计划调节的手段逐步得以改变,市场机制被更大范围地引入,相应地,在收入分配制度方面,以打破平均主义为突破口,重新确立了按劳分配原则,否定了收入分配体制的高度集中和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同时,随着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其他多种所有制成分的逐步发展,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为了适应这种所有制结构的变化,确立了采取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分配方式。这肯定了其他分配方式的合法存在,但是这一时期的其他分配方式只是处于补充地位。

          (三)党的十四大至党的十六大召开之前(1992-2002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的确立,不断探索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明确提出,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改革开放十几年来,关于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争论一直较为激烈,从实践来看,市场范围逐步扩大,大多数商品的价格已经放开,计划直接管理的领域显著缩小,市场对经济活动调节的作用大大增强,同时,邓小平发表南方谈话,从根本上解除了将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看作属于社会基本制度范畴的思想约束。于是,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⑨,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即建立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分配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提出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任务,1993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专门就建立合理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进行了部署。《决定》修改了原来的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的提法,第一次提出了“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在公平和效率的选择上,突破了以前的兼顾效率与公平,首次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同时,《决定》也提出建立适应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各自特点的工资制度与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并要求制订最低工资标准。另外,《决定》还进一步提出“国家依法保护法人和居民的一切合法收入和财产,鼓励城乡居民储蓄和投资,允许属于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党的文件,第一次提到了“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问题,不过仅仅是针对个人收入而言,并且仅仅提到了资本一种生产要素。1996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对收入分配的内容进行了深化,提出“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深化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调节作用,建立企业自我调节、自我约束的分配机制,形成工资收入增长与劳动者生产率、经济效益提高相适应的关系。进一步完善适应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各自特点的工资制度,以及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规范和完善其他分配形式,土地、资本、知识产权等生产要素,按有关规定,公平参与收益分配。”
          1997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确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为了更好激励其他经济成分的发展,在收入分配问题上,要求在继续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制度的同时,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在收入分配的实践中要“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的分配政策,首次使用并明确了“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地位,并进一步提出“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创造性地解决了生产要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能不能参与收入分配的问题⑩。1999年宪法修正案提出:“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从宪法上对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进行了确认。

          这一阶段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目标主要是为了建立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分配制度。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前提下,为了适应其他经济成分的快速发展的现状,收入分配方面主要实行的是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同时提出了“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的分配政策,为解决生产要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能不能参与收入分配的问题提供了政策支持。

          (四)党的十六大至党的十八大之前(2002-2012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政策也逐步完善,明确了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更加重视收入分配差距问题,逐步强调公平问题。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呈现出了一些新的发展特征。一是经济呈现持续高速增长,特别是从1992年经济增速大幅提高,1992-2002年,年均经济增长率达到10.2%,从2003年以后,经济增长持续保持了10%以上的增长。与此同时,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率落后于经济增长的速度。二是所有制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特别是1992年邓小平同志发表南方谈话以后,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更加重视,采取了一系列鼓励发展的政策,使得我国的非公有经济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见表2),劳动、技术、管理和资本等生产要素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创造的社会财富日益增加,人们的收入方式也因为参与分配的生产要素不同而产生了不同。三是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在居民收入大幅度提高的同时,收入差距开始逐步加大。从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看,2008年达到最高的0.491,远超过国际上公认的0.4贫富差距警戒线。城乡居民收入绝对差距不断拉大,城乡居民收入比在2009年达到最高的3.33的高位。1990-2008年城镇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呈现逐步扩大趋势,收入增速随收入水平呈阶梯式增长,即收入越高的组收入增长越快,呈现典型的“富者越富,穷者越穷”特征。农村居民家庭收入差距也不断加大,20%高收入户人均纯收入与20%低收入户的绝对差距持续扩大,2002年最高与最低的相对差距维持在7倍以上(具体参见表3、表4、表5、图2)。
 

注:2002年前基尼系数来自国家统计局发布的课题报告,未进行口径调整,也没有对城镇高收入户比重过低的问题进行校准,因此其与2002年以后数据不完全可比。部分数据摘自:许宪春,2015:《中国收入分配统计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第162页,表1,以及国家统计局网站。
 
 
 
          为了适应这些形势的变化,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既肯定了劳动在财富创造过程中所发挥的决定性作用,又肯定了非劳动生产要素在财富生产中的重要作用,解决了劳动和非劳动生产要素怎样参与收入分配问题,即按贡献大小参与收入的分配。同时,开始逐步重视收入分配差距的问题,具体来看,在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上,强调在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明确提出“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既要提倡奉献精神,又要落实分配政策,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再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同时,提出了“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此后,为调节收入分配差距,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整顿和规范分配秩序,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重视解决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分扩大问题,提出加强对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监管等具体措施。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更是直接提出“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直接在初次分配就开始强调公平的问题,首次提出了“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强调了“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提出了“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的目标。第一次明确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明确指出“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另外,提出了逐步缩小收入差距扩大的措施。一方面对低收入群体要求做到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另一方面对高收入群体要求“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以及“扩大转移支付,强化税收调节,打破经营垄断,创造机会平等,整顿分配秩序”。2010年10月,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也强调,“要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着力提高城乡中低收入居民收入”。

          综合来看,这一阶段的收入分配制度,首先明确了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问题,强化非劳动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合法性,同时随着收入分配差距的逐步过大,开始逐步强调分配公平的问题,首次提出了在初次分配过程中,也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在这些分配政策的指引下,政府也采取了很多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政策。如为了缓解城乡差距制定实施了彻底取消农业税、大幅增加涉农补贴、建立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多项支农惠农政策;为了缓解行业差距,国家出台了《反垄断法》;为缓解不同群体间的收入差距,国家颁布了最低工资标准、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劳动者权益,增加劳动者收入。
          (五)党的十八大以后(2012年至今),注重提高增加居民收入的同时,将重视公平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着力让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的阶段

          尽管中央采取了一系列调整收入分配格局的政策,我国收入分配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理顺,但收入分配领域的问题和矛盾仍然较为突出。一方面,劳动者报酬和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仍然偏低。如图3所示,2000年以来,劳动者报酬在国民总收入中的比重总体呈现下降趋势,由2000年的51.38%下降到2011年的44.94%。总体来看,居民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下滑较为明显,由1998年的66.60%下降到59.2%(见图4)。而从国际上看,主要发达经济体的劳动者报酬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为55%左右、居民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一般介于65%-72%之间。另一方面,收入分配差距过大,仍然是人民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也成为制约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影响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仍高达0.477,大大超过国际上公认的0.4贫富差距警戒线。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为3.13倍,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方面,20%高收入户与20%低收入户的相对差距为5.35,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方面,20%高收入户与20%低收入户的相对差距高达8.39(具体见图2、表4、表5)。同时,截至2011年底,在当时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为12238万人,贫困发生率为12.7%。
 
          在这样的背景下,2012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大,指出“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必须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了“两个同步”“两个提高”的目标:“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在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较之以前又将公平放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要求“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并且进一步提出“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加快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紧接着在2013年2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意见》指出,要继续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优化收入分配结构,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扎实基础。《意见》从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总体要求和总体目标、继续完善初次分配机制、加快健全再分配调节机制、建立健全促进农民收入较快增长的长效机制、推动形成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加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等七个方面对今后收入分配改革的总体目标、路径和政策举措等做出了要求与部署。此后,收入分配制度不断完善,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由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并进一步要求“清理规范隐性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努力缩小城乡、区域、行业收入分配差距,逐步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了共享发展的理念,并要求“坚持共享发展,着力增进人民福祉”,专门就“缩小收入差距”做出了战略部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又从完善初次分配制度、健全再分配调节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等方面进行了具体阐述。

          总体来看,党的十八大以后,在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的背景下,中央更加充分认识到我国经济发展的“蛋糕”在不断做大的同时,分配不公平问题仍然是比较突出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实现,这一阶段的收入分配改革更加重视收入分配的公平性,更加强调在发展的基础上由广大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收入分配的总体格局在近几年也得到了明显的改善。

          二、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特征总结

          (一)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紧密相关,一直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历程充分印证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收入分配体制的社会发展规律。从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到改革开放之前,生产资料所有制只存在单一的公有制,采取的是计划经济的调控,主要实行的是平均化的单一“按劳分配”的收入分配制度。在改革开放初期,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是在坚持公有制的前提条件下进行的。党的十二大提出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指出商品经济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党的十三大提出了在坚持公有制为主的前提条件下,发展商品经济。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有制以公有制为主体,个体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共同发展。党的十五大最终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同时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也随之经历了平均化的单一“按劳分配”——打破平均主义——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前提下实行多种分配方式——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演进过程。

          (二)改革始终围绕按劳分配原则的完善这一主线展开

          从改革的过程来看,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始终围绕按劳分配这一主线展开,只是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完善。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收入分配制度的本质特征,保证了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和发展方向。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具体形式。邓小平同志也反复强调要“坚持按劳分配原则。这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始终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并且明确提出“一定要坚持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从改革的实践来看,我国收入分配制度在演变的过程中始终坚持了按劳分配的原则,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加以完善,而按劳分配实际就是按劳动者对生产的贡献进行的分配。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的原则,实质上也是对我国按劳分配政策的进一步完善。

          (三)如何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一直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核心主题

          改革开放以前,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城乡居民的收入来源主要由政府直接调控,致使收入分配呈现了过于平均化的倾向,对于效率的重视不够,这种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分配方式,严重影响了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的运行效率。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市场竞争机制被逐渐引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开始以打破平均主义为突破口,逐步重视拉开收入差距,提升收入分配的效率,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党的十三大提出“我们的分配政策,既要有利于善于经营的企业和诚实劳动的个人先富起来,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要防止贫富悬殊,坚持共同富裕的方向,在促进效率的前提下体现公平”。此后,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又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以后随着收入分配差距的不断扩大,开始逐步重视公平的问题,党的十六大提出,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党的十七大首次提出了“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强调了“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党的十八大又将公平放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要求“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

          (四)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综合来看,由于收入分配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改革牵扯的影响较广,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遵循了循序渐进地改革路线。在旧制度安排的边缘以试点方式发展新的制度安排,保持制度的稳定的基础上做出一定的突破。这主要也是与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推进密切相关的,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原有的分配方式的不足不断暴露,从而促成了分配制度的不断完善。

          三、经验总结与政策建议

          (一)必须以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为落脚点推进改革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关系到人民生活水平,关系到国家、企业、个人的利益关系,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满足人民的需求作为最终的落脚点。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过于平均化的分配格局,严重影响劳动人民的积极性,人民普遍对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分配方式感到不满,国家开始着手以打破平均主义为突破口,坚持效率优先,适当拉开收入差距,从而极大地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但是收入差距过大又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发展,中央充分认识到人民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诉求,又把公平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先后经历了“在促进效率的前提下体现公平”——“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的逐步演进过程。所有这些过程,都充分显示了改革推进过程中,以满足人民群众利益需求为最终归宿,否则改革将难以顺利推行。

          (二)必须处理好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的关系

          收入分配既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又要发挥国家宏观调控的作用。传统计划经济时期,政府直接调控的平均分配,严重削弱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通过对收入分配制度的不断改革,把市场机制引入了初次分配领域,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市场机制本身也存在许多缺陷,单纯通过市场手段进行收入分配调节本身又会引起收入差距过大等问题,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政府也必须发挥调控作用,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最低工资制度、建立健全收入再分配机制等手段,以保证社会公平。

          (三)必须处理好先富与后富的关系

          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追求的最终目标。但是,共同富裕不是同步富裕,必然有先富和后富之分。正如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的,“社会主义社会要保证社会成员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但是,共同富裕决不等于也不可能是完全平均,决不等于也不可能是所有社会成员在同一时间以同等速度富裕起来。”邓小平同志在设计改革开放时,就讲得很清楚:“要通过先富带后富。”1990年,他在会见外宾时说:“如果中国只有一千万人富裕了,十多亿人还是贫困的,那怎么能解决稳定问题?我们是允许存在差别的。像过去那样搞平均主义,也发展不了经济。但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必须搞共同富裕。我们要的是共同富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追求的发展是造福人民的发展,我们追求的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改革发展搞得成功不成功,最终的判断标准是人民是不是共同享受到了改革发展成果。”具体来看,目前我国所处的阶段,发展仍然是第一要务,必须处理好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因此在收入分配改革过程中,必须要处理好先富和后富的关系,政策设计既要保证收入差距的存在,激励劳动者的积极性,同时也要保证收入差距在合理范围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这一点在目前的收入分配制度中也得到了充分体现。一方面要保护先富人群的“合法收入”,强调通过合法方式率先致富,正如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建议》强调的“保护合法收入,规范隐性收入,遏制以权力、行政垄断等非市场因素获取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只有这样才能充分激励劳动者的创造性,这对于仍然处于发展中国家的我国至关重要。另一方面,又要建立后富或者暂时未致富人群的收入增加机制,“明显增加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同时,通过合理合法方式,建立先富带动后富的联系机制。只有处理好先富与后富的关系,实现经济发展与民生改善的良好循环,才能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注释:

    ①王春正,1995:《我国居民收入分配问题》,中国计划出版社,第33页。

    ②《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1978年12月22日通过。

    ③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1978年12月13日。

    ④《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1978年12月22日通过。

    ⑤“中共中央转发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人民日报》,1982年4月6日。

    ⑥《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1983年1月2日。

    ⑦王春正,1995:《我国居民收入分配问题》,中国计划出版社,第84页。

    ⑧赵紫阳:《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前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1987年10月。

    ⑨江泽民:《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1992年10月12日。

    ⑩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1997年9月12日。

    ?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2年11月8日。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2003年10月14日。

    ?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7年10月15日。

    ?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2年11月8日。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

作者: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第三研究室主任、副研究员 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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