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日本和台湾地区综合管廊建设有法律、规范做支持。三人行,必有我师。在城市综合管廊规划建设方面,我们有很多经验需要向发达国家学习,这样才可以避免建设、运营环节中产生的不必要问题。
参考《2016-2022年中国城市规划市场发展深度调研及十三五未来前景预测报告》
三人行,必有我师。在城市综合管廊规划建设方面,我们有很多经验需要向发达国家学习,这样才可以避免建设、运营环节中产生的不必要问题。经我们调研后发现,近两年全国各地住建部门已对城市综合管廊建设以及筹融资模式组织了大量的培训活动,介绍发达国家成熟的经验,甚至派考察团去邻近的日本、台湾地区实地考察管廊的发展情况,最近更是建立了专门为地方政府打造的管廊未来规划网络申报平台和管廊建设进展周报制度来统计全国范围内的管廊建设规划情况。
1、日本和台湾地区综合管廊建设有法律、规范做支持
建设城市综合管廊的第一座“大山”是我国相关法律、规范不完整,法律、规范的空白使得管廊建设缺乏法律依据,使用法律手段协调各管线单位的利益是推广城市综合管廊建设的关键所在。
(1)日本综合管廊建设经验
在综合管廊建设方面,日本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产生的影响较大。日本在综合管廊建设方面有雄厚的资金支持、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先进的城市发展建设理念,所以它的发展速度最快,建成的综合管廊里程最长。
日本很早就开始修建城市综合管廊(如1923年关东大地震以后,为复兴首都而兴建的八重洲地下综合管廊),而1920至1950年间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基本没有进展,主要原因在于:有关建设费、管理费用的分担,相关单位利益不一致;没有形成国家辅助承担部分建设费用的体制;开挖对道路交通的影响还不够严重,没有引起政府的注意。因而真正大规模兴建城市综合管廊是在20世纪50-60年代日本大规模发展道路交通的时候,该时间段也是日本地铁发展速度最快、城市化率上升速度最快的一段时期。
日本建设综合管廊的成功得益于日本相关法律的完善。1963年4月,日本颁布《共同沟实施法》,规定综合管廊的建设费用由道路管理者与管线建设者共同承担,各级政府可以获得政策性贷款以支持建设费用,综合管廊主体的维护管理可由道路管理者独自承担,也可与管线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共同负责维护,综合管廊中的管线维护则由管线投资方自行负责。随后日本颁布《关于共同沟建设的特别措施法》,10月4日连续颁布《共同沟实施令》和《共同沟法实施细则》,并在1991年成立专门的地下综合管廊管理部门,负责推动地下管廊的建设工作。
自此,日本首先在尼崎地区建设综合管廊889米,同时在全国各大城市拟定五年期的综合管廊连续建设计划。发展至今,日本已经成为全世界管廊建设最先进的国家之一。
(2)台湾地区综合管廊建设经验
台湾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始于1991年的台北,当时是为了配合台北地铁而建设的,目前台湾已建有城市综合管廊共计400多公里。台湾综合管廊的快速发展主要得益于政府的政策支持,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相比于日本显得更加进步,主要在于台湾利用法律的方式规定了各主体的费用分摊方式。
台湾的综合管廊主要由政府和管线单位共同出资建设,其中政府承担1/3的建设费用,管线单位承担剩余的2/3,其中各管线单位以各自所占用的空间以及直埋管线的成本为基础分摊建设成本。管廊建成后的使用期内产生的管廊主体维护费用的1/3由管线单位自建成完工后的第二年起平均分摊,另外的2/3由政府协调管线单位依使用时间或次数等比例分摊。台湾地区还成立了公共建设管理基金,用于办理综合管廊以及多种电线电缆地下化共管工程的需要。
台湾城市综合管廊公共建设管理基金收入来源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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