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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建设有利于住房保障体系的完善,是为民生兜底、实现住有所居的需要,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从1998年至今,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廉租房建设和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廉租房政策的发展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1998年—2002年:政策制定与试点阶段。这一时期,“廉租房”开始进入了我们的生活。由于实行的是集民政低保和居住困难为一体的“双困”准入机制,使得廉租房政策的覆盖面过于狭窄,受益人群较少,导致其运作难以良性化。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23号文件)提出,“不同收入的家庭实行不同的住宅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商品房。”文件首次将为最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房作为房改的重要内容。这一时期,廉租房主要以实物配租为主,如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和其他需要保障的特殊家庭(军烈属、优抚对象、孤老残疾人等)且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8平方米。由于廉租房政策的覆盖面过于狭窄,受益人群较少,导致其运作难以良性化运行。受政策环境、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制约,廉租房建设一直没有实质进展。
2.2003年—2006年:政策调整阶段。国家加快了廉租房建设,先后出台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管理办法》(2003年)、《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2004)、《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房申请、审核退出管理办法》(2005年)等相关政策法规。按照规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相比1999年颁布的《城镇廉租房管理办法》,新规定强化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住宅保障职能,“单位”不再是解决职工住宅问题的主要责任者,同时,对廉租房的实施对象、运作程序、保障面积标准、房屋和资金来源、保障方式等都提出了更为具体和严格的规定。但由于土地财政的驱动,地方政府在廉租房建设问题上进展不快,对住房保障的投入依然偏低。
3.2007年—至今:建设完善阶段。提出了到“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目标。2007年11月,建设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将住房困难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扩大到了范围更广的“低收入家庭”,全国600万低收入家庭将因此受益。2011年2月,国务院出台文件,保障性住房将以公租房和廉租房为主,计划在今后5年新建保障性住房3600万套,其中2011年新建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将达1000万套。在中央的大力推动下,廉租房建设进程不断加快,相关政策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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