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告网讯:
从经济学角度看,个人可支配收入是影响住房消费的决定性因素。在高房价的推动下,高收入者往往可以通过良好的信用和经济实力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而中低收入者则往往因买不起房而难以享受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支持。在这种背景下,有人高呼住房公积金是“劫富济贫”、“嫌贫爱富”,与此同时,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和保障性价值属性也受到不同程度的质疑,甚至有人呼吁要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
从本质而言,关于“劫贫济富”、“嫌贫爱富”、“富人俱乐部”的质疑并不属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范畴问题,而是涉及公平性范畴的问题。
从保障的客观属性而言,保障不分对象、不分穷人富人,帮助“穷人”购房是保障,帮助“富人”购房同样是保障。历史和现实均已表明,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个人住房消费和经适房、公租房、廉租房等保障房建设都发挥着积极的保障作用。况且,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让符合条件的人(所谓的“富人”)获得贷款支持的同时,也通过支持经适房、公租房、廉租房建设的“曲线路径”对“穷人”的住房需求发挥了保障功能。由此可见,不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属性毋庸置疑,而且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功能也体现出了相对的公平性,不存在“劫贫济富”的问题。
即使存在有人所说的公平性问题,也可以通过制度完善加以解决。从需求倒逼机制的角度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三项价值属性进行反思不难发现,三项价值属性实为相互依存的统一体。其中,保障性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目的,互助性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必要条件,强制性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律保障。从价值圈层来看,保障性应居于最核心圈层,互助性居于中间圈层,强制性居于外部圈层。因而,只要住房公积金制度没有偏离其应有的保障性价值属性,体现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就应加以保持,以保障通过互助性构建起来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挥应有的保障功能。
【版权提示】观研报告网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网站的内容。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版权疑问、身份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kf@chinabaogao.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