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此之前,房产税改革的意向早露端倪,只是从未公开表明立场,意见的出台将三年免谈之说否定,甚至三年内出台也是有可能的。
正文:《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的通过明确了房产税存在的必要性,首次出现于国家发改委的年度工作计划中,届此推动房产税改革的工作终于拉开帷幕。
在此之前,房产税改革的意向早露端倪,只是从未公开表明立场,意见的出台将三年免谈之说否定,甚至三年内出台也是有可能的。其实国家早就已经意识到房产税改革是势在必行的,因此才在财政部关于2010年的工作部署中提出 “完善房产税”,并于2010年4月中旬出台的国发10号文件,即“国十条”中提出“财政部、税务总局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这些都足以说明了房产税改革在工作计划中的步骤性,逐渐过度至确立房产税改革的目标。
针对个人房产税收的政策调整,主要指代住房持有环节的税收,也就是说短期可指代房产税,长期可指代物业税。目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房产持有环节中的主要税种,均可暂时不对个人住宅征收。而实际上针对出租型住房征税非常困难,绝大多数房东并不愿提供合同登记备案,税务局不知道房屋是否为出租,因此也就无法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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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物业税最终出台会耗费较长的时间?近几年来物业税一直处于空转状态,虽然未来会成为住房持有的主要税种,并可能与现有的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轨合并,但是其实现的过程比较复杂,比如需要经历各种技术、法律上的难题,及全国人大立法等等,因此还需要比较大的耐心。目前房地产调控要求在税收环节也可抑制投资投机和稳定房价,因此调整既有的房产税,并将其纳税范围扩大到住房领域就成为较便捷的方式,直至体系化的物业税出台,如今的房产税也就得到彻底变更。
上海保有税为房产税先行
2010年4月,据新闻报道上海或出台住房保有税 (后更名为房产税),体现了地方政府的改革策略并紧跟国家思路。房产税属于国家行政法规而非法律,地方政府拥有特定的细则制定权,上报国家相关部门经过批准即可执行。因此,国家发出了“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的信息,而高房价城市就可以在统一政策出台前试行,针对个别情况制定特殊方案,这是可行合理的。
因此,对于之前国家相关某部委领导和下属科研机构学者对上海此举的反对言论,只是不攻自破。上海政府完全可以合法合理的执行,推出的房产税不存在审批和法律上的障碍。反对的观点不符合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方针,也应实地了解上海情况再发表言论才是。
上海房产税的先行试用,对于国家制定房产税改革策略有着一定的帮助。但是对于国家的做法,当然应当主要针对投资投机性的购房者制定的税收,而非个人住宅,同时税率在调整过后不应太高。目前房产税的税率是扣除房产总值10-30%之后,对剩余价值按1.2%的率税征收,据说调整后的住房类税率将会低于1.2%。至于未来的制定过程是由松至严,税基和税率的制定也需要时间进行繁琐的磨合。
不过,对于上海的房产税试用先行作法,建议不易过于严厉,缓缓而行免除因目前房市处于下行过程中更加雪上加霜,直至彻底冷却,这会远远超出调控的预期,因此最好从宽松些的要求做起。而且,简单的政策更加方便操作,过于复杂的试用会使结果难以预料,良好的初衷也难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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