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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公租房法令
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国家必须加快出台公租房建设的有关法令,从根本上保障低收入人群的住房权益。在这个基础上,才能让地方政府的公租房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行。公租房建设是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政府必须加大力度,加大资金投入对公租房的建设。地方政府要在国家法令的基础上,根据地方的实际经济情况以及人民的基本生活水平来建立起保障房的基本经济体制,减轻低收入人群的租金负担,要以发展的眼光来判断地方经济的走势,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需求,让人们感受到政府的执行力度。
(二)公租房对象大众化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指示,公租房不仅要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还要面向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从指示中可以看出,公租房的重点服务人群在于“夹心层”人员,且只是这部分群体的一个过渡性住房点。我们要从西方公共住房发展政策中得到教训,杜绝只有低收入人群的单一公租房形式,要逐步扩大公租房的对象。要符合“夹心层”人群的实际需要,多建设中小户型的房源,否则,单一的低收入人群公租房很容易形成“贫民窟”等历史性问题,从而大大增加国家负担。
(三)加快公租房的配套设施建设
在公租房建设完成后,政府要加强对配套设施的发展管理,做好公租房的后期工作,使得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能够得到保障,提高公租房的入住率。政府要带头对偏远地区的公租房进行大面积的生活设施的建设,并加强与相关运营管理部门的合作,对基本的水、电、气等必需品进行正常的输送。另外,医疗机构、学校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也应该是公租房的重要配套设施,在这个基础上,还需要物业管理公司做好对公租房绿化建设等其他方面的管理,从而全方位地提升公租房的环境水平,提高公租房的入住率。
(四)公租房租金市场化
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中还对公租房租金标准进行了明确的定义:“租金标准由市县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按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合理确定。”从“略低于”三个字中可以看出,公租房并不是廉租房,其本身也不是公益慈善机构,而是为了让“买不起房但租得起”的这部分群体能够有一个暂时性的住处。作为长期性的住房模式,公租房的租金如果太低,变成了福利房,势必影响住房市场的稳定,也无法达到循环利用的目的。当然,在这种租金市场化的条件下,对于低收入人群或许会产生一定的利益冲突,这就需要政府对这部分人群进行一定的住房补贴,从而完善整个公租房市场,保障广大人民的基本住房利益。
(五)公租房运营企业化
政府要将公租房的性质进行准确、有效的传达,让一些投资者能够参与到公租房建设当中来。公租房不是亏本的买卖,也不是福利性质的生意,企业管理者可以在政府的领导下,经营一部分公租房,通过微利或薄利的经济来源逐渐扩大公租房的规模。在公租房的运营中,政府要对整个运营过程进行规划、监督,从而保证公租房的质量能够达到相关要求。
(六)公租房规模扩大化
由于我国“夹心层”人群基数较大,因此公租房建设的规模也不能太小,否则不仅不能让企业从中谋取到正常的利益,还降低了公租房的实际运营效果。公租房的地址主要考虑在城郊结合部或者新型卫星城区,这样既能保证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平,还能带动卫星城区的经济发展。另外,公租房用地可以与商业用地混合出让,从而在提高公租房水平的基础上达到人气互动的目的。
结束语
总而言之,公租房的建设离不开政府的管理,也离不开企业的参与,更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与支持。公租房的持续性发展,需要大家共同行动起来,为需要帮助的人们谋求基本的住房福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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