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世界银行提出BOT包含有三种基本形式 企业融资模式主要是为债券及股权融资。 2003 年国家建设部下发建市[2003]第 30 号《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我国政府加快了与国际工程承包和管理方式接轨,开始在建筑施工领域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
参考《2017-2022年中国工程建设行业市场发展现状及十三五投资动向研究报告》
2003 年国家建设部下发建市[2003]第 30 号《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我国政府加快了与国际工程承包和管理方式接轨,开始在建筑施工领域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
“鼓励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通过改造和重组、建立与工程总承包业务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提高融资能力,发展成为具有设计、采购、施工(施工管理)综合功能的工程公司,在其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鼓励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企业,通过建立与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提倡具备条件的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方式组织建设。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根据业主的要求,按照建设-转让(BT)、建设-拥有-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方式组织实施”。
BT、BOT、BOOT 和 BOO 运作模式
在《1994 年世界发展报告》中,世界银行提出 BOT 包含有三种基本形式,即 BOT 模式、BOO 模式和 BOOT 模式。
BT(Build- Transfer)“建造-移交”:BT 是较为常见的项目运作形式,项目公司没有项目的所有权,一般通过招投标的形式获得项目建设权,在建设完毕后由政府部门按照一定价格购回。
BOT(Build- Operate- Transfer)“建造-运营-移交”:BOT 是最基础的项目运作形式,项目公司没有项目的所有权,只有建设和经营权,在特许期满,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将该基础设施无偿或有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建造-拥有-经营-移交”:指项目在建成后,政府允许在一定的期限内由项目公司拥有项目的所有权,并由项目公司对项目进行运营,在特许经营期满后将项目免费或有偿移交给政府。与基本的 BOT 主要不同之处是,项目公司既有经营权又有所有权,而且特许期一般比基本的 BOT 稍长。
BOO(Build-Own-Operate)“建造-拥有-运营”:投资者根据政府赋予的特许权,建设并经营某项目, 拥有该项目的所有权且不将此项目移交给公共部门。此目的主要是鼓励项目公司从项目全寿命期的角度合理建设和经营设施,提高项目产品/服务的质量,追求全寿命期的总成本降低和效率的提高,使项目的产品或服务价格更低。
BT 案例分析:北京地铁奥运支线
北京地铁奥运支线是远期地铁 8 号线的一段,是唯一直接进入奥运中心区的地铁线路。
起于北京市北中轴路的熊猫环岛,沿北中轴路向北延伸至奥林匹克森林公园的奥运湖南岸,总投资 10.95 亿元,全线总长 4.4 km,全部为地下线,设 3 座车站。该工程于 2005年 6 月 8 日开工,计划于 2008 年 4 月 30 日竣工。该工程采用 BT 方式投资建设,进行了国际招标。招标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建设方,建设方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工后由招标方进行回购。
BT 招标工作由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公司代表政府负责组织,由北京地铁 10 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具体实施,最后确定中标单位为: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由联合体负责组建奥运支线项目公司、即北京中铁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公司根据确定的建设范围筹措相应的建设资金,并按确定的建设计划和技术标准建设奥运支线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招标人以股权收购的形式支付合同价款;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对北京地铁 10 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收购行为提供担保。
中国建设银行作为项目的融资银行,为项目组织了 3 年期 10.9 亿元有限追索项目贷款。资本金投入占总建设费用的 35%,贷款占 65%。
该工程土建主体于 2006 年 9 月完工,提前 33 天兑现了对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公司的合同工期承诺。
BOT 案例分析:广西来宾 B 电厂
广西来宾 B 电厂是 1995 年首批国家批准的 BOT 试点项目,也是当时四个试点项目中唯一坚持到最后的。
1997 年 9 月 3 日,来宾 B 电厂项目正式签署特许权协议,2000年 11 月份投入商业运行,2015 年 9 月 3 日正式移交给广西政府。
广西来宾 B 电厂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来宾县。装机规模为 72 万千瓦,安装两台 36万千瓦的进口燃煤机组。该项目总投资为 6.16 亿美元,其中 25%即 1.54 亿美元为股东投资,两个发起人按照 60:40 的比例向项目公司出资,具体出资比例为法国电力国际占60%,通用电气阿尔斯通公司占 40%(阿尔斯通于 2002 年退出),出资额作为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余的 75%通过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方式筹措。中国各级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为该项目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项目融资贷款由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英国汇丰投资银行及英国巴克莱银行组成的银团联合承销,贷款中 3.12 亿美元由法国出口信贷机构一一法国对外贸易保险公司提供出口信贷保险。
项目特许期为 18 年,其中建设期为 2 年 9 个月,运营期 15 年 3 个月。特许期满项目公司将电厂无偿移交给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在建设期和运营期内,项目公司将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分别提交履约保证金 3000 万美元,同时项目公司还将承担特许期满电厂移交给政府后 12 个月的质量保证义务。广西电力公司每年负责向项目公司购买 35亿千瓦时(5000 小时)的最低输出电量(超发电量只付燃料电费),并送入广西电网。同时,由广西建设燃料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向项目公司供应发电所需燃煤,燃煤主要来自贵州省盘江矿区。
2015 年 9 月 3 日零时,来宾电厂 B 厂结束特许经营期,如期移交广西政府。项目总投资 51.3 亿元,法方获净利润约 45 亿元,广西从上缴各类税费及 BOT 专项资金等方面获益 91.2 亿元。此次成功移交后,广西收获了净值约为 12 亿元的 72 万千瓦机组火电厂,尚能运营 15 年;从社会贡献看,项目累计上网电量 566.99 亿千瓦时。
三种模式的比较
投资来源:BOT, BOOT 和 BOO 模式皆利用私人投资承担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在这三种融资模式中,私人投资者根据东道国政府或政府机构授予的特许协议或许可证,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授权项目的设计、融资、建设及经营。在特许期,项目公司拥有项目的占有权、收益权以及为特许项目进行投融资、工程设计、施工建设、设备采购、运营管理和合理收费等的权利,并承担对项目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的义务。在我国,为保证特许权项目的顺利实施,在特许期内,如因我国政府政策调整因素影响,使项目公司受到重大损失的,允许项目公司合理提高经营收费或延长项目公司特许期;对于项目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利息或红利所需要的外汇,国家保证兑换和外汇出境。但是,项目公司也要承担投融资以及建设、采购设备、维护等方面的风险,政府不提供固定投资回报率的保证,国内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也不为其融资提供担保。
所有权归属:在 BOT 方式中,项目建成后私人只拥有所建成项目的经营权;在 BOOT方式中,在项目建成后的规定期限内,私人既有经营权,又有所有权;在 BOO 项目中,项目公司有权不受任何时间限制地拥有并经营项目设施。从 BOT 的字面含义,可以推断出基础设施国家独有的含义:作为私人投资者在经济利益驱动下,本着高风险、高回报的原则,投资于基础设施的开发建设。为收回投资并获得投资回报,私人投资者被授权在项目建成后的一定期限内对项目享有经营权,并获得经营收入。期限届满后,将项目设施经营权无偿移交给政府。由此可见,项目设施最终经营权仍然掌握在国家手中,而且在 BOT 项目整个运作过程中,私人投资者自始至终都没有对项目的所有权。
运用 BOT 方式,项目发起者可拥有一段确定的时间以获得实际的收入来弥补其投资,在此之后,项目将交还政府,该方式项目私有化程度最低;BOOT 模式则代表了一种居中的私有化程度,因为设施的所有权在一定有限的时间内转给私人;而运用 BOO 方式,项目的所有权不再交还给政府,就项目设施没有任何时间限制地被私有化并转移给私人而言,BOO 代表的是一种最高级别的私有化。
企业融资模式:主要为债券及股权融资
和大部分企业一样,建筑业企业赖以生存的融资模式主要分为两种,分别是债券融资和股权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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