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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我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发展现状与监管问题分析(图)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又称共享单车、网约自行车,是指以移动互联网平台为依托,利用网络支付、GPS等网络技术手段,在公共服务区提供租赁自行车共享服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互联网+”和共享经济融合发展的新型服务模式。区别于公共自行车,它具有调动存量市场、提高使用效率、节省城市空间、满足多元需求等新的特点,能够有效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高投放、高效率、轻运营、低成本吸引大批企业和用户进入,也带来了企业主体责任缺失、用户违法违规行为多发、监督管理力度不够等问题。本文将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面临的监管困境进行分析,并从信用监管角度提出净化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发展环境、规范运营秩序、引导用户行为、维护各方权益的建议。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8-2023年中国共享单车行业市场发展动向调查与未来发展方向研究报告

       一、我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发展现状

       完全市场化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为短程交通提出了新的解决方案,成为新兴的绿色出行产业,受到各方青睐而得以迅速发展。信用作为共享经济发展的基石,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可持续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导致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市场呈现重效应、轻监管的现状。

       (一)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势头良好

       2014年,ofo创立国内首家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公司,设立无桩智能共享单车示范点,提出“共享经济+智能硬件”的绿色出行理念。目前,已有27家企业进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ofo和摩拜单车的市场占有率在90%以上,成为“互联网+”新业态的代表。自2016年底以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规模保持高速增长态势,已超过3000多万人,覆盖全国半数以上省份。用户通过下载相关企业APP,注册并缴纳押金,移动扫码开锁使用,按时自动计费,共享单车成为便捷经济、绿色低碳的城市出行方式。政府积极支持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发展,2016年12月27日,深圳市发布国内首个《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自行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北京、上海、天津、成都、南京、济南、海口等9个城市先后发布类似征求意见或管理办法,以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科学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二)缺乏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支撑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迅速发展也暴露出很多问题,比如“行业准入机制不健全,骑行交通事故责任难认定,车辆维护管理不规范,用户违规行为追究受限制,内部惩戒措施不到位”,等等,亟待完成从契约到信用的价值理念和法律机制的转变,以信用为核心发展共享经济。目前来看,我国社会信用相关问题制约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持续发展:信用体系建设尚不健全,政府对社会信用行为的监督、指导和惩戒力度不够;企业经济活动中信用信息的关联度不高,信息共享应用不足,守信成本高,履约能力差;个人信用建设明显滞后,缺少个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个体信用意识薄弱,违约行为频发;信用服务市场产品供给不足,规范性和专业化水平不够,信用服务机构自身信用水平堪忧。

       (三)监管形势拷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前景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通过移动平台实时匹配需求与供给,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隐蔽,使用者道德风险增加,在线服务规避了政府、市场和社会的监管。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职责范围更新滞后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发展,导致监管职能模糊,监督链条断裂;行业协会监管标准缺失,对服务提供企业的约束力不够;企业内部缺少自律意识,对用户缺乏健全的监督惩戒机制;社区、志愿组织等社会组织的补充监督不及时等。各利益主体的违规行为缺少强制性约束措施,加剧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市场的乱象。

       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监管困境

       目前,我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市场实行以政府监管为主的多元监管体系,但司法机构受限于既有法律框架,行政监督职责划分不明确,经济市场缺少行业自律等,并不适合处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这一市场创新和监督规制之间的冲突。

       (一)法律视阈下的监管困境

       第一,各方法律关系界定不明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属于公司财产,具有私有属性,服务提供企业和用户之间是合同关系,一旦发生用户损毁破坏自行车的情况,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由企业提供,属于准公共物品,具有公有属性,公众与政府之间是否存在隐性的委托代理关系有待商榷。[1]从排他性来看,所有用户注册扫码即可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具有排他性;从竞争性来看,当自行车投放规模大于需求的时候,私有财产竞争性特征也会向有条件的竞争性或非竞争性转变;从外部性开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其产生的社会效益大于使用者的私人利益之和,具有典型的公共物品特征。考虑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准公共物品属性,既涉及私权领域,又关涉公权领域问题,法律关系模糊,若该物品完全交由市场竞争,企业和用户违规行为将难以限制。此外,是依法惩处还是进行行政处罚也不明确。

       第二,各类风险防范依据不充分。法律的稳定性和滞后性相较于迅速发展的新型经济模式,往往会存在法律法规涵盖不足或缺乏针对性的问题,司法机关只能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内,将多元的市场创新问题压缩为单一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2],现有法律秩序受到冲击,新的法律规制尚未确立,导致新兴市场风险防范依据不足。一是来自服务提供企业的风险。投放车辆的质量、运营管理、售后服务等环节缺少分类监督依据,对于未成年人使用该车辆和成年人使用该车辆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和事故处理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或法律解释,用户隐私和信息安全缺少法律保障,企业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账户风险缺少法律规制。二是来自使用者的风险。用户使用该车辆存在乱停乱放、损毁车辆、偷取设备等违法或违规行为性质难以认定,惩处方式选择缺少依据;规避企业技术限制虚假注册存在安全隐患或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依据不充分。

       (二)行政视阈下的监管困境

       第一,监管制度滞后。自2016年以来,北京、上海、天津、南京等十多个城市相继出台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或鼓励共享单车发展的试行意见。

       2017年5月,交通运输部出台《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对服务提供企业的营运服务行为、用户资金和信息安全、保障机制建设等方面做了总体要求,明确了基本原则和工作方向。但涉及到各级监管部门具体行政职能和职责分工的实施细则不明,监管各方的角色定位模糊,且其他省市出台的制度明显滞后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如火如荼的发展之势。再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配套制度尚未确立,如联合奖惩制度、服务提供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用户违规行为信息公示制度等,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健康发展。

       第二,监管主体不明。目前,我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市场配置+政府监督”的监管原则尚未确立,各级政府部门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化管理。

       地方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在制定发展政策、查处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规划城市自行车交通网络和停车设施建设等方面职责不清,存在权责不明、相互推诿的现象。同时,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涉及用户网络注册信息安全,需要电信主管部门、网信部门和公安部门的支撑;服务提供企业的资质认证,提供产品的安全性能,市场竞争价位的确定等需要发展改革、工商、质检、人民银行等部门实施相关监督检查。但在实际监管中,各方主体并未形成权责分明的联合工作机制,相互之间协调难度较大,增加了监管成本,也降低了监管成效。

       第三,监管力度不够。无论是对服务提供企业或用户,都存在监管手段单一、监管范围过窄、监管办法缺失、监管技术落后等问题。我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监管体系尚未建立,对企业的监管主要考量市场准入和资金安全,营运过程中出现的生产许可、产品质量、车辆投放、人身安全等问题都缺少必要的分类监管。对用户的监管主要局限在违规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惩戒等方面,属于被动监管,缺少对用户权益积极的保护和用户行为的主动引导。

       (三)经济视阈下的监管困境

       经济视阈下的监管困境

经济视阈下的监管困境

第一,行业规范缺失提高了监管成本。20175月,上海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专业委员会成立,该协会牵头制定了团体标准《共享自行车服务规范》,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服务软件、维护人员、投保期限和人身伤害赔偿等方面征求了社会意见。该服务规范尚未引起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市场环境的优化,行业自律机制对服务提供企业的约束规范力度不够。该协会与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市场监管部门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各个环节的协作监管成效不明显,对服务提供企业的监管责任主要落在政府监管上,增加了监管环节,提高了监管成本。

第二,信任机制不健全扩大了监管风险。信用制度的建立是市场经济的基础,缺少信任势必影响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不利于形成良性的市场交易环境。信用是共享经济发展的核心,当下社会失信行为屡有发生,防止失信就繁衍出了在信任机制缺少下的监管风险和监管成本。使用者偷窃车辆、“二维码覆盖”诈骗、私自加锁占有等都是市场交易中缺乏信用约束衍生的投机行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发展正在经历一场信任危机。

第三,互联网技术缺陷增加了监管难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发展需要技术创新作为监管保障,但“谁来为技术研发埋单”成为阻碍新兴产业配套技术发展的桎梏。“电子围栏”技术是解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乱停乱放的有效手段,“无桩有站”模式的研究可以从技术上约束用户违规停放车辆。但该技术仍处于研究试点阶段,尚未大规模适用,成效并未显现。部分省市出台的“关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意见”要求车辆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推广带有车辆卫星定位和智能通信控制模块的智能锁,便于追踪车辆停放位置和定位违规使用者,但该项技术只能确认最后一位使用者,并不能有效确定违规使用者,无疑不能有效解决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难题,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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